当前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的政策难点与建议

时间:2024/06/07 10:50:21用益信托网

2023年3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对信托业务分类进行了新的规范,明确了信托公司行政管理服务信托的具体业务方向和分类,并定义了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的概念。在信托业务新分类的政策指引下,信托公司积极探索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但业务的配套政策支持仍需进一步完善。


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的相关政策持续落地


当前监管对于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已有相关的政策支持,主要是在信托业务分类方面。根据信托业务新分类通知,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作为行政管理服务信托的一个子类,是指信托公司提供预付类资金的信托财产保管、权益登记、支付结算、执行监督、信息披露、清算分配等行政管理服务,帮助委托人实现预付类资金财产独立、风险隔离、资金安全的信托目的。信托业务新分类通知中明确将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纳入资产服务信托的范畴,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此类业务。


此外,市场上对于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的业务实践也已开展,各地政府也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持。目前,山东、天津、南京、苏州、无锡等地均在积极探索和布局信托模式下的线上预付式消费管理服务平台系统,以实现预付资金监管“一网通”,保障消费者权益。从已有的实践来看,一般是地方政府要求商户接入与信托合作的系统,为更好推进,部分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通常会出台配套的制度和文件加以支持。例如2021年底,无锡市教育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无锡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办法(试行)》,明确以信托模式监管校外培训预付资金,无锡市教育、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监察人,对服务信托运行期间的资金运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目前江浙一带信托公司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积极推进业务落地。


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在政策制度方面的难点


相关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可以规范预付资金的管理,促进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尽管已有政策对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进行概念界定,但仍缺乏相应的业务指引和细则,具体而言,在法律体系、政策监管、登记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展业难度


一是支持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我国用于调整预付卡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不同层级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对于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除了信托业务新分类通知中涉及服务信托的内容外,目前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由于相关法规的缺失,很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 “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存在顾虑。因此,为充分保障消费者权利,避免引发群体性纠纷,减少地方政府应对投诉的压力,有必要对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的定义内涵及外延、信托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信托业务模式和业务操作指引与细则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构建适应其发展的法律框架。


二是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在政策监管方面尚无明确、全面的制度依据。当前关于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的监管分类与业务模式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匹配,根据信托业务监管分类的指导口径,接受多个委托人的委托设立的信托,除家族信托、预付类资金信托、员工持股信托等特殊情形外,均应归入资产管理信托。实操中,对于部分预付金项目,受托人仅需提供财产保管、执行监督、清算分配、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无需对预付资金的使用承担过重的监管职责,这类业务目前多以单一委托人的形式设立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信托,以集合信托模式设立信托的具体操作尚需监管政策方面进一步明确。


三是信托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的业务发展。在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提供预付类资金的信托财产保管、权益登记、支付结算、执行监督、信息披露、清算分配等行政管理服务,对于信托财产及其相关权益的权属需要明晰,才能确保财产保管、权益登记等事务性工作顺利完成,因此在登记制度方面的完善至关重要,目前尚缺少对不同财产的登记细则予以支持,对财产及相关权益的有序有效登记则可以充分明确权利义务,避免纠纷,促进业务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的制度经验借鉴


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在我国是一个相对较新的业务形式,目前已在一些城市和行业领域中开始探索和实施,但此类业务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有可以参考的经验借鉴:


一是主要由政府的推动和支持,在实践中,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的发展往往需要政府的推动和支持,特别是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和监管措施、业务引导等,例如政府可以要求商户接入与信托合作的系统,以加强对预付资金的管理。中国台湾地区的预收款信托自2007年开启,迄今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当地政府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给予业务支持和保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


二是业务制度和法律框架方面,中国台湾地区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预付信托法律框架,涉及多个部门和具体领域,具备完善的制度体系,包括基本法规、定型化契约、礼券类信托相关法令和生前契约信托等相关法规,例如台湾地区已有《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会员办理预收款信托业务应行注意事项》、台湾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主编的《预收款信托相关重要法规及函令》等相关规定,通过立法和制度等确立预付类信托的法律地位,明确信托主体的权利义务,预付信托法规涵盖零售业、第三方支付、线上游戏、洗衣、餐饮、交通、观光旅游等多个细分领域,形成了完善的预付款制度体系。


三是业务具备明确的信托模式,此类业务的资金监管模式一般是由信托公司设立账户对预付资金进行独立保管,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定期向收款机构划付相关费用,若发生机构违约等情形,信托账户中的金额将根据合同约定退还至受益人,实现资金监管功能。日本和中国台湾等地已经发展出较为成熟的预付类信托模式保护预付资金的安全,例如,在日本明确提出采用信托模式来管理预付资金,或者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监察人角色的引入,通过独立第三方监察人确认异常状况,如培训机构无法提供服务时的确认,地方政府或者相关机构、主管部门可以、担任监察人,对资金运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


四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风险隔离方面,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优势之一,通过信托模式,可以将消费者的预付资金与商家的自有资金区分开来,实现风险隔离。台湾地区的信托法律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使在商家破产等情况下,信托财产也不作为破产财产,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完善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制度体系的建议


首先,要构建完善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发展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可以借鉴成熟区域市场经验,从法律层面明确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的合法依据。具体政策方面,应由预付费涉及各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制定规范,规定该领域预付款服务信托的实施细则,明确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的信息披露规则、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等,同时明确信托资金只能进行较低风险领域的运用,明确商家发生跑路、破产等情况时剩余预付资金向消费者进行返还的安排,同时完善消费数据安全保护等内容。


其次,作为创新转型业务,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的展业范围与边界。需从政策法规层面推动业务发展,提升市场各机构参与预付资金服务信托的积极性,形成行业优势互补,共同促进业务快速推进。信托公司可以在展业中充分发挥优势,探索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包括服务内容规范性、服务标准可评价、取费模式合理性、业务监管维度差异性等,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导向,结合公司资源禀赋,创新设计服务模式,提升受托人专业服务能力,逐步获得客户和市场认可。


最后,目前预付类消费行为由其所属的不同行业主管机关分别管理,例如各地的市场监督局、商务局、教育局、文旅局、体育局、住建局等,信托公司在拓展预付类服务信托业务时,各行业主管机关往往对信托公司、预付管理模式存在疑虑,缺乏不同监管层面的统一认识,导致此类业务在推动中存在阻力。因此也需要金融监管与不同主管机构充分沟通,加强信托机构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对接,或者联合制定统一规则,推进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在多个领域的试点落地。


作者:殷 晓 薇
来源:中 诚 信 托

责任编辑:liu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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