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九条下上市公司股份家族信托的若干问题解读
一、新国九条亮点之处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这是继2004年、2014年先后出 台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国九条”之后,国务院再次出台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由于此前中国资本市场已颁布过两个“国九条”,《意见》也被市场称为新“国九条”。 “新国九条”将目光聚焦于宏观层面的指导方案,与前两个“国九条”相比, 本次出台的《意见》主要以下特点:一是充分体现资本市场的政治性、人民性。二是充分体现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三是充分体现目标导向、问题导向。 值得注意的是,新“国九条”开篇点题,强调要“严把发行上市审核关”“严格上市持续监管”“加大退市监管力度”等,整体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风格基调。对资本市场加强管理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制度的优越性,即宏观管理与市场调控相结合,运用政府手段应对市场资本的无序性与盲目性带来的问题。此为“新国九条”的一大亮点。 二、家族信托制度与信托持股监管基础 国内“家族信托”可以追溯至2012年,自彼时家族信托破冰起至今日,据业内人士预估家族信托存量规模已达千亿规模。其间,家族信托的类型实现了多元化,早期为纯粹的资金型家族信托,如今非现金资产注入信托虽有实操,但仍为少数。2021年两会间,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提出,近年来,国内多家信托公司开展了家族信托服务,但由于信托配套制度还不完善,目前家族信托资产主要为现金,而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权以及不动产很难成为信托财产,极大地限制了家族信托功能,制约了我国家族信托的推行。与现金设立信托相比,非现金注入面临更多的障碍,除了《信托法》以外,还需根据拟注入信托资产的类型考量其他相关部门法。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为例,还需考量公司法、商事登记制度、相关税法等;以不动产注入信托为例,还需考量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及不动产流转相关税法。以上市公司股份设立家族信托的,更为复杂。除需考量《信托法》、《证券法》、相关税法外,更低位阶的股份登记制度、证监会作为主管机关的态度更是影响上市公司股份信托的重要因素。 “家族信托”的发展,需要《信托法》的完善,也需要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2020年3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进行了大幅的修订,扩大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对特定人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门槛提高;同时,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制度也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并施行,非交易过户的情形更加具有弹性。这些证券法律制度的修订和完善,为信托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奠定了制度基础。 但是,总体看来,信托架构持股上市公司股份放开仍有待时日,尤其是在控制权线条下。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发布的《深交所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2年第1期)》就展现了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份家族信托的态度“慎之又慎”。交易所明确要求发行人的股权应当满足“权属清晰”、“控制权稳定”的条件,具体而言:1.对于非控制条线的少量信托持股在严格审查后可以获得审核认可;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属于信托架构;3.发行人无实控人,第一大股东存在信托持股,原则上应当拆除信托架构。因此,为快速上市获得融资,发行人往往会自行拆除信托架构,避免证监会严格审查的周折和可能上市失败的风险,控制权条线下的信托持股尤为如此。 三、当前实践 尽管相关法制供给不足,但近年来信托持股的成功上市以及上市后股份注入家族信托的有益尝试不在少数。据笔者团队不完全统计,上市公司股份家族信托已有多个落地的实际案例。如“三农扶志基金”案:2018年6月27日,鲁冠球之子、万向集团总裁鲁伟鼎基于慈善目的,决定以其持有的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三农”)6亿元出资额对应的全部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万向信托”)设立“三农扶志基金”,实质属于受托人消极持有、上市公司实控人主导、间接设立的慈善家族信托。该设立行为导致扶志基金通过万向三农间接控制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德农”)48.76%股权,因此,万向德农于“三农扶志基金”成立同日发布了公告。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收购行为触发扶志基金对万向德农的要约收购义务,除非能够得到证监会的豁免核准。考虑到由于鲁伟鼎作为扶志基金的设立人,能够控制扶志基金的董事会,进而控制万向三农并间接控制万向德农,系万向德农的实际控制人。且本次收购前后,万向德农的控股股东均为万向三农,实际控制人均为鲁伟鼎,未发生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扶志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最终,于2018年9月30日,证监会批复核准豁免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要约收购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 根据报道,建信信托为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股票设立了家族信托,并且实现了非一致行动关系。此外,据笔者了解,某股份制银行连同其合作的信托公司,曾协助某委托人实现上市公司股份国内设立私益信托,但其委托人并非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并非将原始股注入信托,而是采取二级市场买入方式,因此彼时并未引起过多的关注。 结语 “新国九条”的“严格”底色使家族信托同样面临着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更大的违规风险。在《意见》的指引下,深圳、上海两地出台了两份被称为史上最为严格的减持新规,该等规定对股东及董监高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管。严厉的监管必然为金融市场带来更安全的投资环境和更稳定的运营基础。新规对股东及董监高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间接影响了其家庭财富的规划,从而进一步使其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可以自觉作出更谨慎、更合规的决策。由此可见,“新国九”的发布在夯实我国信托业的制度基础同时,推动了我国信托业,尤其是家族信托向高质量方向发展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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