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金融大文章”背景下数据资产信托应用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4/09/25 11:39:15用益信托网

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相关发展战略的持续深入,数据日益成为加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但数据被盗取、泄露或未经授权的访问等安全问题也随之出现。在信托公司新业务分类导向下,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也在不断优化升级信托服务,发挥信托制度独有优势,积极创新开展数据资产信托业务,数据资产信托业务作为一种创新的信托业务模式,有利于加强数据资产的安全与合规,促进数据交易与流通,释放数据要素生产力。国务院于2024年4月12日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继2004年、2014年两个“国九条”之后,国务院再次出台的资本市场指导性文件,《意见》提出“着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因此,信托公司开展数据资产信托业务即是信托业务新分类下信托行业探索信托服务优化升级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好数字金融大文章,推动数据资产化,实现投资价值、社会价值最大化的有效路径。


目前信托公司的数据资产信托业务还在探索创新阶段,数据资产信托相关制度和配套措施仍不完善,信托公司在开展数据资产信托业务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本文结合现有信托和数据法律法规体系,初步阐述了数据资产信托的概念和业务定位,对数据资产信托应用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提出几点思考,进一步探讨数据资产信托业务的实践路径。


一、数据资产信托的概念


近年来,部分信托公司正在积极探索数据资产信托业务,充分挖掘数据资产价值,持续深入推动数据资产化;如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于2024年2月创新推出首单“杭工信·数金晟1号数据信托”产品,该数据信托产品以数据服务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以信托合同架构为载体,实现数据资产权属确权,加强数据资产全过程的管理和运用,此次数据资产信托的设立,有助于充分释放数据资产价值,促进数据资产安全合规和交易。关于数据资产信托的概念,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因此,关于数据资产信托的定义,可以结合《信托法》对信托概念的界定以及参考实践中信托公司开展数据资产信托产品的业务逻辑进行理解,即数据资产信托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委托人将数据资产权益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以信托合同架构为载体,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数据资产的特性设立数字资产信托产品,促进数据资产的交易和流通,满足数据不同利益主体的信息保护与安全。


二、数据信托业务的定位


目前我国信托制度和配套措施没有明确规定数据资产信托业务的分类标准和定位。财政部于2023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数据资产是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信托业务分类通知》)明确规定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和要求,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类型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其中资产服务信托中包括“新型资产服务信托”。2023年7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信托公司下发的《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实施后行业集中反映问题的指导口径(一)》提出,超出《信托业务分类通知》明确规定的18种资产服务信托之外的新型资产服务信托,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研究认可后才能开展。完成产品登记不能视为获得监管部门认可。信托公司和属地局要加强后续监测,确保新的资产服务信托经过监管部门认可,符合《信托业务分类通知》及相关监管要求。


上述《信托业务分类通知》未明确细分“新型资产服务信托”具体业务定义和范围。笔者认为,数据资产作为一类新型资产,如没有明确规定,后续有望归类为新型资产服务信托,信托公司在开展数据信托业务时如考虑将信托产品登记为新型资产服务信托业务类型,依据相关规定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研究认可后才能开展。建议监管部门在相关信托监管政策和配套措施中明确规定数据资产信托的概念、业务分类以及信托公司开展数据资产信托业务的审批流程,便于信托公司更好开展数据资产信托业务,盘活数据资产价值,支持国家数据经济发展。


三、数据资产信托业务的主要法律问题思考和实现路径


数据资产信托业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托服务业务,目前仍处于初期创新阶段,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尚需解决,笔者对数据资产信托业务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以下思考,并提出进一步的实践路径。


1.数据资产是否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因此,设立信托产品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明确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应具有确定性、合法性和独立性的基本特征。因此,信托公司开展数据资产信托业务的前提在于数据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应具备确定性、合法性和独立性的特点,具体来说应当满足数据资产评估、数据资产入表、数据权属确认和数据资产登记等条件。


数据资产评估是数据资产价值的重要体现,数据资产入表也是数据资源转化为资产的重要方式。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于2024年1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对数据资源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披露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评估方法的选择,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等信息;同时《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数据资源确认为资产的标准进行明确界定,即满足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或者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产。《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在符合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数据资产持有目的不同,对于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对于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应当确认为存货。关于数据资产评估的具体流程可以参考《上海市国有企业数据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有关内容,具体流程包括企业应按照制度要求选聘具有相应评估业务资质的第三方评估中介机构对企业的数据资产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最终的数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内容重点包括数据资产的基本信息和权属情况、数据资产的质量情况、数据资产的应用场景及法律法规限制等,评估计量数据资产时也应考虑多种评估方法,常用的评估方法包括称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等;此外,企业在数据资产评估过程中还应建立数据资产评估审核机制,对数据资产评估方式、数据资产权属证明材料以及质量评价等进行综合审定。


数据权属确认和数据资产登记是数据资产明确化的关键因素。《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我国目前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数据权属确认和登记进行明确规定。财政部于2023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落实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权利分置要求,加快构建分类科学的数据资产产权体系。实践中,企业一般在数据交易中心进行数据资产确权登记,数据交易中心会提供数据资产登记信息及相关凭证作为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和交易等流程的依据。因此,信托公司开展数据资产信托业务,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数据资产权属登记的具体事项,但在实践操作中,数据资产交易仍需要在数据交易中心进行确权登记,数据资产只有满足数据确权登记,才能具有明确性和合规性。


综上,数据资产信托产品的数据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应符合数据资产权属明确且办理相关数据资产登记手续、公允评估数据资产价值并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入表等。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数据资产信托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数据资产的权属界定,为数据资产信托的设立和数据资产的入表提供法律支撑。建议监管部门后续在信托监管政策和配套措施中明确数据资产作为信托财产的必备条件内容,并将数据资产信托依据法律法规办理信托登记手续作为数据资产信托产生效力的前置程序,建立统一和标准的信托业务登记标准和流程,保障数据资产权属确定,明确数据信托各方主体的权益和责任边界。


2.数据资产信托受托人应满足哪些资格要求?


关于信托公司担任信托产品受托人的基本资格要求,《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同时也对信托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申请业务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根据开展信托业务类型的不同,对信托产品受托人的资质要求也存在不同。如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依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如信托公司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业务,依据《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实施后行业集中反映问题的指导口径(一)》要求,信托公司应取得交易所资产证券化管理人业务资格后,担任在上海、深圳交易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人,开展业务还应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等监管规定。由于数据资产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性,对数据资产信托的受托人具有较高的专业和管理运营要求。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仅需要具备《信托法》对受托人的基本要求,具备专业的金融资质和信托业务经验,还需要具备较高的数据分析能力、数据管理运营能力以及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等能力要求,以确保数据资产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接受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受托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数据控制者、处理者和运营者等主体要严格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信托公司开展数据资产信托业务既要符合《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信托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安全和处理的有关要求,信托公司不仅需要履行信托法律法规规定的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受托人义务,同时也需要履行数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综上,建议信托公司在后续开展数据资产信托业务时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和合规;同时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和管理制度和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应配备与数据资产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具有丰富经验的数据安全合规人员和业务人员,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监管部门在审查信托业务时也应明确信托公司开展数据信托业务应具备的相关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信托公司具备与数据安全服务相关的资质要求和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等。


四、结论


数字金融大文章作为五篇大文章之一,对于信托公司开展数据资产信托业务指明了发展方向。数据资产信托业务作为新型信托业务,对推动数据交易和流通,促进企业数据治理现代化,保障数据安全和合规具有重要意义。信托公司在开展数据资产信托业务探索阶段中虽充满挑战,但同时也存在诸多机遇;后续可逐步积累数据资产信托业务经验,提高数据资产管理、运营和安全保障能力,积极重视与其他数据资产信托主体、中介机构及监管部门的沟通,保持深度交流和合作,与其他主体共同探索并建立科学、标准、安全和合规数据资产信托服务体系,发挥我国信托制度独有优势,推动我国数据要素市场构建,促进数据产业持续发展,践行做好数字金融大文章。


作者:司 马 雅 芸、关 欣 然
来源:资 管 大 道

责任编辑:liuyj

今日头条更多
资讯频道子页-第一短幅
资讯频道子页-第二短幅
资讯频道子页-底部通栏长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