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家族信托前必须要了解的十件事
最近有朋友咨询设立家族信托的问题,聊下来发现不少人对于家族信托还是比较陌生,为了避免预期和现实存在偏离,客观地看待家族信托,合理用好信托法律工具,周末写篇科普小文,和大家一起分享。
1、想要规避债务
信托确实有着风险隔离功能,主要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和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但是,所谓隔离效果主要还是针对客户设立信托后的新增债务而言。如果客户在设立信托前就有大额债务/或有债务,想通过设信托的方式把名下资产转移达到规避的效果,坦率地说很难实现。
《信托法》里明明白白写着,“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而且,由于信托公司接受资金划转都是通过银行账户流水完成,留痕取证也比较容易,隐蔽效果还不如通过他人代持或投资转移等方式,当然,其他手段并非万全,避开这个坑,也会有另一个坑在等着。
这里也提示客户一方面要在财务健康时就应该未雨绸缪,做好资产保护规划,另一方面,也要重视配合金融机构的KYC调查,对自身资产和负债情况、资金来源情况做好充分检视,事前将证明材料准备扎实,否则一旦后续发生追讨债务、撤销信托事件,补救和自证工作将会面临较大难度以及很大被动,客观上放大隐性风险。
2、想要稳稳收益
有些朋友问到,设了家族信托后收益率不要求太高,5%左右能不能做到?其实,5%的收益在国内市场环境下已经算不错的了,而且现在早已没有收益预期的概念,受托人没有办法去做这个承诺,这都是非标时代的产物,在纯粹吃利差、叠加机构保刚兑的背景下,才有一些打着业绩比较基准实则暗示预期收益的家族信托。
当下资管产品都在净值化转型,而且底层产品越来越多偏向于标准化资产,估值方法、收益平滑机制等操作的管理也越发严格,如果产品实际表现不佳,硬要贴补投资人的动力和可行性也越来越低,毕竟资产管理业务不同于银行信贷,底层商业逻辑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委托人不想让家族信托承担较高投资风险,可以要求受托人采取尽可能低波动的投资策略,控制所投产品风险等级,或者干脆自己把好每一笔投资,投产品前本人要先过目。
3、想要悄悄设立,不告诉配偶
有些客户想自个儿签字打款,就把家族信托给设立了,原因可能有很多,比如自己就是家里挣钱的主力,话语权很大不想和配偶商量;配偶身在国外或者长期感情不合;想把非婚生子女设为受益人但又不能告诉原配;计划离婚前想把钱先转移一部分出来……总而言之,就是想自己悄没声地做了。
对不起,用夫妻共同财产设信托,少了配偶签字玩不转的,除非夫妻之间对于财产归属做了明确约定或者有其他符合的法定情形,只有一方签字的处分行为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即使客户出钱给到小三,小三拿钱自个儿设信托,只要这个钱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没有经过配偶同意,发现后是会被主张追回的,此前热议的“家族信托执行异议第一案”的背景就是如此。
4、想要输送不当利益
有些客户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不太单纯,想添加一些特殊人士设置为受益人(例如:婚外伴侣、资源勾兑互换方等),以此方式进行不当利益输送。这点操作基本没太可能实现,信托的他益功能一直受到监管重点关注,家族信托受益人一般都严格限定为委托人及其亲属,至于亲属范围可以参照《民法典》确定,一下子就卡掉了一大波。
同时,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需要严格履行反洗钱的管理要求,如果受益人安排不合理、触发了可疑交易校验标准,信托公司是需要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履行可疑交易的报送义务。最后,如果利益输送真的违法违规,千万不要小瞧公权力机关的侦察能力,自以为的隐蔽在大数据面前是无所遁形的,以此目的来设信托确实没有必要。
5、想要进行税务筹划
税的问题比较复杂,家族信托之所以有税务筹划的空间,也是因为一直以来信托涉税规定较为模糊、信托是否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尚不明确,尤其是通过家族信托持有股权、债权的情形,受益人的个税缴纳可能存在空白或者至少进行了税务递延,以及通过调整债权利率定价方式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税基。
这种税务筹划其实是有隐患的,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地方税务部门站出来要求受益人及时缴税的情况。家族信托的设立目的一定得是财富传承和管理,不能专门为了税务筹划,即使客观上附带了一些类似效果,也只是捎带着实现,不能把它作为主要目的,否则会对信托效力产生不利影响。另外,再想想看,如果这类模式大规模复制,直接影响到了地方税源,很难说税务总局不会出台文件干净利落地一剑封喉,吃亏的还是客户自己。
6、想要实现资金出境
咨询家族信托的问题中,频次比较高的除了避债就是出境,可见大家对于国内经济环境的预期以及对美元资产的信心。境内家族信托只是客户在国内搭建的一个法律架构,单靠其本身不能实现资金出境。资金要出境,正规途径就那几条,移民换汇、跨境继承、ODI投资、跨境经营、红筹架构等(这里提示一下通过海外收购项目方式来操作,并没有中介宣称的那么简单,每年财务报表的处理就面临很大问题)。至于不正规的操作没法说,信托公司是持牌金融机构,不大可能配合去做违法违规的事情。现阶段常规操作是家族信托投资QDII类产品或者其他和国际资产挂钩的境内产品,间接分享海外投资收益,或者由家族信托嵌入客户已经搭建或者正在设计的跨境架构中作为其中一环。
7、既要实现风险隔离,又要控制信托财产
有些客户一听信托的风险隔离效果很动心,但设完之后还是老想往里面插手,觉得家族信托里面都是自己的钱,想着随意变更受益人或者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可是信托能够实现风险隔离的根本原因和法理基础来自于委托人向受托人让渡信托财产的控制权,客观上无法实现既要又要的效果。
现阶段行业普遍共识是委托人一定程度内参与信托投资决策不会削弱信托的隔离效果,但超过这个范围边界、尤其是触及到信托利益分配这块,就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当然,客户希望保持对信托财产的控制力也可以理解,如果对于风险隔离需求没有那么迫切,深度控制也没有问题,只是需要充分了知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8、想要当个甩手大老板,由受托人帮忙方方面面打点好
有些客户觉得家族信托蛮高级的,设完之后方方面面都可以请受托人帮忙打点。这当然是客户的信任,需要珍惜,但是信托公司毕竟是一个金融机构,很难事无巨细参与家族事务性工作。举个例子,某位信托受益人是一位心智方面存在障碍的特殊人群,不可能指望受托人发挥日常看护作用,委托人很清楚知道受托人承担的就是一个财产保管和对外支付的角色,所以自己花了很多精力去琢磨,在信托层面安排了复杂的分配机制,还设置了监察人、监护人、受托人之间的制衡机制,以便保障在自己身故之后该受益人还能得到很好的照顾。
除了上面这个例子,还有客户问到能否请信托公司帮忙管理股权、不动产、艺术品等等,这也确实高估了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管理能力以及管理意愿,涉及客户核心利益的事情,包括管理安排等问题必须由客户自己提前想好、提前找好接班人、提前设置有序的接替机制。即使只是日常金融产品投资,最好也要由委托人自己或者信得过的人搂一眼,对于受托人而言,完全放手既是信任也是很难担得起的责任。
9、想要特别定制化的服务
有些客户需求比较多,觉得自己掏了1000万来设信托,会对信托模式提出各种各样的需求,既增加来回沟通成本,也导致信托方案非常复杂。按照监管要求,家族信托的门槛金额是1000万,但门槛金额仅仅只是入门级,此类业务由于收费低、成本高,各家信托公司只能往标准化、批量化业务方向发展,严格压缩成本。如果方案比较复杂,合同改来改去、运营配套也得调整,都是要花成本的。当然,客户资金体量大、或者愿意接受费率提高,以及信托公司急着冲规模对于成本不敏感的时候,也确实有愿意干的机构。
10、想要和公权力机关打马虎眼
有些客户的财产来源有一定灰度,并且担忧未来可能发生的公权力介入事件,希望受托人能在公权力介入时点支棱起来,尽力对客户信息保密以及尽可能采取保护受益人利益的措施。这个需求完全可以理解,但背后其实涉及到法益平衡的问题,受托人确实是需要履行忠实和谨慎义务,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而运作,但这些义务在国家公共利益维护面前是需要退让的。在公权力机关介入调查时,信托公司有义务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所需信息,并根据其要求对信托财产或者信托受益权采取查冻扣划等限制措施。公权力的介入意味着信托财产来源可能违法,或者存在通过信托方式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性,此时也别想着打马虎眼,认为家族信托不属于金融产品、是不是可以在反馈客户在本机构的持仓情况里把这块给拿掉,从我们接触的经验来看,公权力机关既然能向该机构出具协助调查令,背后对于整体资金流水情况已经有了充分掌握,试图隐藏既没有必要也非常危险。
零零散散写了有十项注意事项,估计会给一些客户泼冷水,但是委托人打算设立家族信托之前,能够把这些事情都想清楚也是一件好事。家族信托确实是风险隔离、财富管理和传承的重要工具,有其独特价值和魅力,但是工具本身不是万能的,不要抱有不切实际的预期,懂得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才是关键。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营销阶段的宣传也需要克制和审慎,避免给客户带来误导性的认知,此外,最重要的还是持续聚焦并做好信托制度供给、金融产品供给、以及提供中后期稳定靠谱的运营服务,这些才是立身之本。
责任编辑:liuy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