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遗嘱信托第一案”所涉信托经协议终止
近日,承办律师叶先生告知,国内遗嘱信托第一案(李某1、钦某某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1307号,我的小书《中国信托法》中有较为详细的分析)所确立的遗嘱信托的当事人签署了和解协议,所涉信托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并分配结束。

之前,该案值得关注的地方是:
第一,遗嘱人在遗嘱中没有出现“信托”“遗嘱信托”类似的字样,法院通过探究真意的方式认定遗嘱信托成立。
第二,该信托的受托人非信托公司,而是遗嘱人的亲属。
第三,该案中受益人对受托人是否妥当履行职责产生争议,又引发了第二个诉讼。(钦某某、李某某与李某根等民事信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30894号(2021-4-6)。)
如今,该案以和解结束,又有如下问题值得思考:
第一,不是有了信托法、有了信托制度,人们就能自动用信托制度解决自己的财产规划问题。由于信托登记、信托税制的缺位,遗产管理人职责、受托人义务等内涵的不确定,民事信托在实施中还面临着很大的障碍。
重复一下,并非信托制度不堪大任,而是瘸腿的制度环境制约了制度功能的发挥。
第二,除了信托公司对信托有一定的理解之外,其他非专业人士(如亲属)很难理解受托人的职权,若担任受托人能否妥善履行职责的问题浮出水面。为了促进民事信托的发展,需要培养信托公司以外的专业的受托人。
第三,民事信托、家族信托不是一个简单的、可标准化的商事信托产品,信托法上关于信托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条款需要激活。
信托法和信托制度是非常高效的财产规划工具,但人们首先需要深入地理解它,熟练把握它,合理运用它。否则,它只会给人带来无尽的麻烦和困扰。
责任编辑:liu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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