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在债务化解中的应用及合规要点解析
根据原银保监会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及其附件1《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具体分类要求》,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提高风险处置效率。
按照风险处置方式分为2个业务品种:
1.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面临债务危机、拟进行债务重组或股权重组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
2.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
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立足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在风险企业的债务化解、资产重组及破产重整和清算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是重新整合、运营风险资产的重要金融工具和法律手段。
一、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可以在债务人的不同风险处置阶段有效应用
信托参与企业风险处置,特别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正式引入信托模式最早源于2018年开始的债券违约潮。在破产程序中,因为债权人众多,现有资产无法对债权人进行及时、足额清偿,需要对破产企业的存续资产进行一系列的重整、盘活、处置,根据现金回流情况,对各类债权人进行分阶段清偿。在过往的操作模式中缺乏能有效保障债权人有序退出的管理手段。例如分散的债券持有人、小额普通债权人、职工债权、抵押债权人的留债、债转股等操作,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虽然有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形式,但要对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缺乏有效的执行措施。而另行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受限于法律对于股东或合伙人人数的限制等各种制约,一方面无法实施,另一方面也难以保障各方的利益诉求都能得到平衡。于是信托在资产隔离、事务管理、利益分配、组织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开始显现。
经过多方探索和司法程序确认,从2019年开始,在人民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中正式引入信托模式,破产重整中的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经历了从无到有的突破。经过多年发展,信托公司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的优势和作用受到广泛认可,渤海集团、天津物产、方正集团、康美药业、重庆力帆、中科建设、海航集团等风险化解项目中,都有信托公司参与其中。
在风险处置的不同阶段,信托都可以有效介入,在资产隔离、独立管理的制度保障下,能为风险企业及其股东、债权人、相关债务方(担保人、债务加入方)等利益相关方提供有效的协商机制和执行路径。而企业从意识到风险到最终化解债务,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出险前的筹划阶段,风险中的自救阶段和破产重整阶段。在不同阶段,信托都可以得到有效运用,以其独特的资产隔离手段,管理方式和运营结构,为债权人、债务人提供专门的定制化服务。
(一)出险前的筹划阶段,信托具有提前建立疏导机制的优势
企业、经营单位,债务风险的恶化,有产生、发展的过程。只要有相对健全的财务制度,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债务风险爆发的时间点,通常都会有提前的预知和计划。此时的债务风险的主要特点是虽然债务的偿付压力不断涌现,但仍然具有正常开展业务、甚至拓展新业务的能力。只是现有的或预期的回现业务,不能让企业全面摆脱正日渐临近的债务红线。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一阶段债务人有两个基本特征:1、从总体上看,债务人资产的处置没有受到法律限制。虽然预计的债务清偿节点迫在眉捷,但还没有到债务履行期,债权人不具备条件或无意愿通过诉讼、保全等方式,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执行。2、债务人仍能正常开展业务。债务人的流动资产,仍然可以正常支付人员工资、运营成本等足以保障企业开展业务的基础费用,且有正常的业务收入。尚未达到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到期负债或存在不能偿付到期负债可能性的破产重整标准。
此时,对债务人而言,最核心的要务是确保企业的回现业务正常经营。如果不能保障全部的业务都能正常维系,但也有条件确保部分业务的开展不受影响,甚至仍具有拓展新业务、新项目的能力。对债权人而言,虽然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但已经有必要关心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为即将到来的违约做好准备。保护债务人的回现业务,并保障债权人能从中获得利益,是保障债权的有效方式。
对于债权人、债务人而言,共同着手探讨保护债务人回现业务、最大限度增加偿债能力的疏导机制是必要的。
应用实例1:保护回现业务的服务信托
回现业务,如果具备剥离条件的,可以从债务人原有的法律责任体系剥离。如果具备开展新业务的能力和条件,确保新业务与原有债务的干净切割,是核心关注点。综合各类常见的法律手段,比如设立新项目公司等方式,无法彻底解决两个最基本的问题:1、从法律意义上,缺乏摆脱原有债务影响的独立性。因为新的项目主体通常从事的都是与债务人主业相关的业务,无法解决在资产、人员、管理上与原有债务主体的关联。这就为债权人通过这种关联性,向新的项目主体以法人人格否认、不当转移资产等法定理由,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或行使撤销权提供了法定条件。2、债权人保障或不弱化还款来源或增加偿债能力的核心诉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如果新项目主体,要满足作为债权人的还款或增信方面的诉求,通行的方式只能是对新项目主体的股权或资产进行质押、抵押或提供连带担保等法律限制,但这又对新项目主体增加了的限制,容易再次陷入债务泥潭。而且即使债权人增加了这些保障,依然无法解决资产的有效盘活并通过新的回现业务偿债的诉求。在此情况下,完全可以有效发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信托的他益功能,进行调和。比较成功和可行的模式为,通过信托设立新项目主体的方式进行管理。
信托结构示意图如下:
主要操作路径为:
1、债务人提供没有权利负担的合法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具有现金收益能力的股权、债权或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确保与委托人财产独立。
2、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财产设立项目公司并持有100%股权,在信托财产独立性和信托财产隔离管理的保障下,确保新项目公司的运营与(债务人)委托人财产、管理方式、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得到完全切割。
3、具有利益诉求的债权人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参与信托利益的分配,并可以借助受益人对信托的参与权,实现对信托财产的监督。
4、项目公司独立运营,稳健发展,因为股权、运营上的独立和无权利负担,无论是经营或融资等都与新公司一样,具有更多的机会。
5、考虑到信托公司的管理方式,主要是财产管理或事务管理,对于商业运营事务,不是金融机构的专业所长。在信托控制的项目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外聘服务的方式,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运营事务。在责权利明析的信托文件框架下,提供运营服务的主体,也能免除因债务人的经营风险或债务风险,无力支付运营服务费用的顾虑。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
1、新的项目公司无论是资产来源,还是运营管理都是独立的,项目股权不存在质押的情况,项目公司的资产也没有设置权利负担。项目公司可以轻装上阵,重头开始。
2、债权人的利益关切和诉求,能在项目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资产结构之外的信托利益分配中得到满足,有效调和了保护回现业务的开展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矛盾。
应用实例2:提供债权增信的服务信托
债权虽然没有到期,但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前增信的方式获得与债权人的沟通协商机会,争取更多缓冲空间。如获得债权延期,企业的支付压力将在时间上减缓。即使不能延期,也能给予债权人有效的保障,避免债权人立即启动司法手段,对资产处置进行限制,为债务人争取更多处置机会。服务信托可以在债权人不方便或无意愿直接持有或管理增信资产时,提供独立的保障措施,主要以信托持有或管理增信资产,并由债权人获得相应利益。这种方式为难以办理产权转让的特殊权益类资产,提供了更为丰富的选择。比如股权收益权、债权收益权、租赁使用权等能产生财产权益的资产,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避免了因债权人自身的风控机制限制,而无法或不便直接持有和管理增信资产的操作困难。
比较成功和可行的模式为:信托集中管理各类资产并根据债权人的情况,分别设置不同的偿付顺序。
信托结构示意图如下:
主要操作路径为:
1、债务人将各类没有受到权利限制,或者虽然受到一定限制但仍能产生收益的资产或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交由信托统一管理。
2、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商情况,在不改变原有债权权利义务结构的同时,为债权人增加新的偿债来源和增信保障。根据债权优先性,为受益人设置不同的偿付顺序,在资产收益回流信托后,根据受益权的顺位,进行有序偿付。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
1、可以有效归集债务人的各类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2、可以根据不同债权人的情况,进行个性化的受益安排,且不改变原有的债权的权利义务架构。
由此可见,信托的个性化服务模式,可以为风险前的应对准备,债权疏导提供有效的管理平台。
(二)风险爆发后,信托具有债权债务的集中整合功能
一旦债务人的资产,特别是现金无法偿付到期债务,将面临严峻的经营压力。债权人通常因为自身风控机制的内在要求,或出于对债权清偿前景的担忧,采取各种法律手段,行使债权。如通过诉讼、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要求债务人及相关担保人偿还到期债务。
此时,对债务人而言,从法律层面看,有两个基本特征:1、债务人的资产处置受到法律程序的限制。2、经营状况迅速恶化。可以处置的资产已经无法偿付到期债务和支付正常的经营成本。在不能偿付债务的同时,也伴随着出现欠薪、欠付合作方采购款项等加剧经营,导致企业出现难以为继的不利局面。债务人如果不能果断自救,必然陷入破产的危难境地。而一旦债务人彻底破产,无论对债务人,还是债权人而言,都将面临更为复杂的处置压力。
债权人和债务人都能切实感受到局面的紧迫。债权人在采取法律手段行使债权的同时,仍希望通过协商方式,探讨各种更有利于盘活债务人资产,避免破产的可能。然而,不同债权人,基于其债权性质、自身考量,往往难以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比如有不动产抵押的债权人,可能希望尽快完成资产拍卖变现。而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显然不希望抵押权人将不动产拍卖,从而丧失通过不动产的现金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的可能性。对债务人而言,根据债权的情况,进行分类处理,集中协商,显然是更有效的沟通解决方式。
在此阶段,信托可以充分发挥对债权归类整理,分类受益的优势,创建更有效的沟通、协商平台,助力债务化解。比较成功和可行的模式为,信托统一管理债权,债权性质相同的不同债权人,可以将债权集中到信托,以信托为平台与债务人进行统一协商。而债务人在协商、沟通的过程中,也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进行阶段性的还款安排和保障。
列举实例,如持有企业到期商业承兑汇票的债权人,一方面持票人众多,另一方面持票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没有优先性,也没有针对性的抵押、担保等增信措施,如果债务人破产,其可能面临清偿率为零的现实压力。此时,债权人通常都能意识到,如果债务人能提供一定的资产做为保障或增信,显然比单纯通过诉讼或强制执行来行使债权更为有利。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而言,因债权人的分散,集中管理、统一协商的难度不容忽视,甚至因为沟通成本、时效的限制,错失化解债务的良机。
此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完全可以通过信托建立有效的平台。不同持票人将债权统一转移至信托,由信托直接与债务人协商具体偿付方式,并保障执行和落实。
应用实例3:信托统一管理债权
分散的债权人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将债权统一交由信托管理,债务人与信托协商并提供增信或偿债资产,获得债务延期。
信托结构示意图如下:
主要操作路径为:
1、债权性质相同的不同债权人,将债权作为信托财产,成为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由信托集中行使债权。
2、信托与债务人进行协商、沟通,并管理债务人提供的偿债资产或增信措施,将相应收益分配给受益人。
3、信托根据债务的偿付情况,对债权进行核减或核销。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
1、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沟通和协商带来便利。
2、可以对债务人难以分别向债权人分发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3、此外,在信托期间,如果个别债权人想提前退出,可以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既兼顾了债权债务集中统一解决的问题,又能照顾部分债权人想提前退出的个性化诉求。
(三)破产重整阶段,信托具有债权管理和资产处置的灵活性
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到期债务,或者虽然从价值上看来能偿付全部到期债务,但受限于资产处置、现金回收的不确定性存在不能偿付债务的现实可能性。债务人将不得不面临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现实压力。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最主要的作用在于可以在司法保护下,确定所有债权,盘点所有资产。在债权和资产确定的情况下,具体的处置措施,对于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至关重要。近年来,在破产重整阶段通过信托结构搭建资产处置平台的实例越来越多。具体的方式灵活多样。
总体来看,即使债务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中,仍都能够获得重整的机会。将债权和债务人资产,全部纳入信托进行处置是非常成熟的重整路径。
信托可以既兼顾债权分类管理的需要,也可以根据重整过程中不同的资产情况,针对性的设置运营架构。例如在渤海集团的重整方案中,对债权人采取了“清偿+债权转股权+留债”不同的偿付安排,同时将资产统一分类归集到“钢铁资产平台”和“非钢资产平台”,进行分别处置。
这里例举面临重整资产进行分类处置时的信托操作模式。
应用实例4:信托对债务人资产分类处置清偿债务
信托结构示意图如下:
主要操作路径为:
1、根据债务人的不同资产情况进行分类,将能继续持续产生较好现金流的资产,划为运营资产平台,纳入信托管理。通过重整盘活后的现金收入对债权人进行持续清偿。比如商场、可租赁使用的办公楼等不动产,或具有较好业务前景的制作、生产、服务业务等。对于盘活价值有限,宜直接处置变现的资产,划为清算资产。通过处置变现的方式向债权人清偿。
2、根据债权性质和债权人数量,将债权的偿付序列与不同的资产的收益分别对应,设立不同的信托受益权,对债权确定统一的留权、清偿比例。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债权已有的优先权不弱化,另一方面又能减轻运营资产上的权利负担。
3、债权人将债权转为信托财产、资产方将资产权益(股权、资产所有权、运营收益权等)转为信托财产,由信托公司统一管理。可以根据情况,设立不只一个信托计划。
4、信托公司根据运营处置后的清偿情况,对债权进行余额核减,直到债权全部清偿信托结束。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
1、资产可以分类处置,债权也可以集中管理。
2、可以为增加资产处置的灵活性。
当然因为破产重整的具体情况较为复杂,信托的模式也不一而足,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灵活搭建信托模式。
总体来看,信托完全可以适应债务人不同债务风险阶段的不同需要,为债务风险的化解提供独特的管理机制。
二、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业的合规要点
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不同于标品信托可以借鉴成熟的信托架构,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定制化、个性化的服务。无论对信托参与方,还是对信托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服务机构而言,最首要的问题,是确保合法合规。
主要的合规和风险控制要点为:
(一)确保信托目的合法
虽然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核心目是向债权人偿债,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如何确定具体的信托架构,采取怎样的管理方式,需要结合具体的信托目的。要通过信托确定有效的资产处置方式,化解或偿付具体债务,必须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在实践中,不乏存在债务人妄图利用信托模式达到逃废债、恶意转移资产等不法目的。也存在债权人利用解决债务问题的便利,对债务人资产进行不当控制,或侵吞债务人资产的情况。信托目的合法,根据实务经验来看,至少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拟参与信托的各方,具有解决债务风险的现实能力和强烈意愿。
2、拟采取的措施,具有商业合理性且能合法实施。
3、信托公司开展受托服务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强制性规定的风险。
如果各方没有解决债务风险的能力,或者虽然有能力,却意愿并不强烈,无论其在洽商过程中,表现得如何诚信可靠,最终都难以保证在表面合法的信托目的下,不会另有所图。如果没有商业合理性且不能合法实施,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信托公司而言,如果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风险,将搭上整个机构的信誉,显然得不偿失。
(二)合理确定信托财产范围
在确保信托目的合法的前提下,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具体背景情况,拟采取的债务化解措施,合理确定信托财产范围。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中的信托财产,主要有三种,即以债务人的偿债资产作为信托财产,以债权人的债权作为信托财产,或同时将偿债资产和债权作为信托财产。将哪些资产作为信托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如果债权人众多,或债权的真实性难以核实或核查成本过高,则不宜将债权作为受托财产纳入信托管理。此种情况下,一旦将债权作为受托财产,必然会导致委托人过多,沟通协调的难度增大,且信托管理成本过高。
如果债权较为单一,而偿债资产较为分散。比如涉及多个企业,多个不动产,而将债权作为信托财产,由信托公司统一管理并以债权人身份进行清收,则管理更为便捷和有效。偿债资产由债务人在债权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并确定合理的支付机制,既能兼顾资产管理的灵活性,也能提高债权管理的效率。
如果债权和偿债资产,不一并作为信托财产,将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难以形成有效的沟通、协商机制。或因个别债权人的不当行为,不利于偿债资产的重组、盘活,即需要考虑债权和偿债资产一并作为信托财产,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以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身份,在信托框架下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和沟通渠道。
(三)根据债权性质和偿债资产,确定各方在信托中的权利义务
根据债权性质和偿债资产的具体情况,以有利于债务化解、资产重组为原则,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诉求,确定其在信托中的权利义务。如果债权人只关注偿付安排,并无能力和意愿参与债务人的具体资产运作,则将其作为他益信托的受益人更符合其利益诉求。如果债权人,特别是有资产运营和管理经验的抵押权人,具有参与债务人资产处置、运作的诉求和能力,则其以委托人和自益人身份参与信托事务,更契合其需求。例如表决机制中,可以根据债权人对资产重组的参与层度、制约层度不同,设定有表决权的受益人或无表决权的受益人,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等。
(四)加强信托当事人的背景审查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是主要的信托当事人,同时为了资产处置的效率和监管需要,监察人、法律顾问、财务顾问、运营服务顾问等主体都可能列入信托计划之中。对各方的背景审查,尤为重要。除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外,还需要重点审查这些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控制关系,避免产生利益冲突。
(五)合理确定信托财产的运营管理构架
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中信托财产的运营管理,是关系到最终通过信托化解债务能否成功实施的核心要素。运营管理主要表现在对信托财产的评估、监督和管理方式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资产的处置。需要根据信托财产的不同情况,确定切实可行的方式。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委托人、受益人如何监督、管理信托财产,均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安排。例如债务人作为委托人,虽然将资产所有权转让至信托,但仍需由其继续管理,既要考虑委托人的管理优势,又要避免其利用己身优势,弱化其他各方的监督和制衡。信托财产的运营管理,实践性强,需要在具体项目中慎重考虑,并与各方沟通达成共识,才能实施。
综上,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可以成为各方化解债务风险的有效工具。信托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结合债权债务、偿债资产情况,在确保信托目的合法的前提下,有效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建立切实有效的信托财产管理方式,最终达到化解债务风险的目的。
责任编辑:liuy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