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受托人应该尝试遗嘱信托业务
信托机构担任遗嘱信托受托人是未来一定要走出的一步,不然遗嘱信托就是一种不完整的业务,就像现阶段自然人担任受托人的遗嘱信托,不论从信托功能实现的角度,还是从信托设立落地的角度来看,都是一种遗嘱信托的阉割版,并不能最大地发挥信托的价值。
一、机构担任受托人不可替代的价值 关于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局限性,之前已经聊过很多了。如果遗嘱信托本身对于受益人的未来有一个较为长期的规划的。那么对于受托人就会有比较苛刻的要求,要找到一个十分满足要求的受托人就将会是一种较为困难的事情。 一方面是信托财产的管理不但在投资层面,在法律层面都对受托人的能力和素养有一定的要求。另一方面,找到一个信任的人和找到一个长期信任的人是截然不同的概念,特别是遗嘱信托的生效意味着委托人的过世,那么对于受托人的信任能保鲜多久,自然人在长期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受到的诱惑,以及在面临自身变故之时,会不会影响到信托财产的安全都是不可估量的风险。即使存在保护人或监察人等角色进行监督,在目前我国信托登记等制度不完善的前提下,受托人私自处分信托财产并没有太大的障碍,而事后追责能够挽回的损失又并不能让人报以希望。 加之,自然人本身就有生老病死的情况,那么这些特殊情况可能会对信托财产管理产生的影响就都需要去进行提前地规划和预测。而信托期限越长,这部分的工作量将越发难以评估,效果也难以保障。 所以,不论我们之前聊过信托机构存在多少问题。机构受托人在遗嘱信托中都存在不可替代的价值和地位。不过,机构托人并不代表受托人必须是信托机构。客观需求会催生出商业模式,自然就会出现对应的服务提供商。毕竟公证遗嘱的业务都有民间机构来抢生意,遗嘱信托这口饭并不一定会永远喂到嘴边等着信托机构来吃,当然现阶段信托机构的优势依然是明显的且不可挑战的。 二、遗嘱信托一定要正面突破吗? 那么信托机构有可能在遗嘱信托业务上突破么?对于遗嘱信托目前的困境之前已经做过分析。抛开以继承公证绕开信托关系办理财产转移和登记这种特殊情况,其实所有受托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信托机构都会面对一样的问题。如何在委托人死亡后,获得信托财产?目前除非在法律和行政层面有进一步的完善,否则诉讼可能是目前为数不多的出路。 遗嘱替用和遗嘱追加信托 类似遗嘱追加信托以及遗嘱替用信托这类“类遗嘱信托”的业务可能并不存在上述的问题,遗嘱替用信托的信托财产在委托人生前就完成了交付。而遗嘱追加信托目前普遍的做法是受托人并不在意委托人过世之后遗产会不会真的追加进来,不会去承担追加相关的权利义务,继承人追加进来更好,不追加进来受托人大部分情况下也不会通过诉讼去落实追加,能否追加成功的风险是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的。 这两者都不能算正面突破了遗嘱信托的问题,前者生前设立自益信托,多少意味着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丧失了直接的控制,且设立的成本如果涉及不动产和股权等等非现金资产的,可能也比通过诉讼完成遗嘱信托财产交付来得更高。而后者,更加是回避了财产交付的问题,习惯性地将问题抛了出去,最终遗产能否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处理变成了未知数。 双受托人模式 相似的情况,自然人与信托机构担任双受托人的模式,自然人受托人的选任可以按照目前已经走通的自然人受托人模式去走。甚至那些无需登记的现金类资产,在自然人获得权利后,也可以再转移给机构受托人管理。但由于自然人本质上是通过继承获得信托财产的,所以又会出现新的问题。 对登记在自然人名下的财产,机构受托人难以形成有效监督。自然人如果不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履行义务,又有可能带来新的诉讼问题。另一方面,当自然人面临离异及死亡等问题时,因为缺乏信托登记又会给信托财产带来新的风险。 上面这些遗嘱信托的“变通”模式,自然有其现阶段价值和意义,也很推荐机构去进行尝试,后续也会再具体的讨论,但始终都给人一种在遗嘱信托边缘游荡的隔靴搔痒的感觉。毕竟真实的遗嘱信托应该是更直白,更完美的东西。 三、机构担任受托人的代价是什么? 机构担任受托人的遗嘱信托业务确实是很难的。但仔细想想,机构需要承受的代价在哪里?无非也就是为了信托财产的转移发起一次诉讼。 这次诉讼如果胜诉,自然就完成了信托财产的交付,信托得以设立。如果败诉,那么信托也只是无法设立。至于诉讼的成本和费用,其实可以由委托人在信托之外预先列支给律师。所以对受托人来说其实并谈不上经济损失。 至于声誉风险,实在想不出只是发起一场诉讼,能够有什么声誉风险,特别是在机构负面舆情漫天飞的今天,实在有点掩耳盗铃的味道了。 其实仔细想想涉诉这个问题,确实目前来看这种正儿八经的遗嘱信托业务涉诉的可能性是极大的,甚至是必然的。但类似家族信托以及家庭信托这类业务就没有涉诉风险么?一但牵扯到婚姻家事的领域,不论是婚姻还是继承,对于相关的利益主体来说,很多时候打不打官司都不是需要考量的问题,因为大部分时候财产的分配就是一场零和博弈。 不论是家族信托还是家庭信托也都是存在诉讼风险的,而且里面牵扯到的家庭伦理问题,可能才是更大的舆情。当然这些业务诉讼与否远是没有遗嘱信托那么高的确定性的,但是遗嘱信托一年才有多少,家庭信托又有多少。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诉讼概率,诉讼数量家庭信托应该也是远超遗嘱信托的。 所以其实很不能理解,目前信托机构对家庭信托这类业务过于宽泛的风险判断,以及相应的对遗嘱信托畏之如虎的态度。真的就是哪个业务好做就做哪个,哪个是软柿子就捏哪个,看得出的风险叫风险,可以假装看不见的风险就不是风险。当然家庭信托这种业务的风险,可能也少有人认真去分析和汇报过,要不下周就写这个主题。 四、机构推动遗嘱信业务能获得什么? 既然推动遗嘱信托业务的代价是这些,那么相应的,利益在哪里? 显而易见的,遗嘱信托处理的应该是委托人最大的一笔资产,同时委托人过世后,也不太会存在信托再被随意支配和终止的情况,那么管理起来可能会比想象中更加轻松。 遗嘱信托应该都是脱胎于真实需求的业务的,能够帮助信托机构积累稳定的管理资产和收入来源,丰富民事信托的管理服务经验。遗嘱信托被讨论了这么多年,需求是看得见的,数量也并不少,如果有一个走得通的业务模式,是可以看到对应的经济价值的。不知道何时能看到有机构作出第一次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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