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池信托投资人,获得全额赔偿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一项判决:责令某信托公司,就其曾发行的HF系列资金池信托产品,向投资者赔付全部本金及利息损失。
回溯事件,2020年,该信托公司推出HF系列资金池信托产品,采用TOT(信托中的信托)投资架构,将资金主要投向自身管理的其他信托产品,并设定到期自动赎回机制。然而,随着底层信托产品风险集中暴露,导致HF系列产品投资款项无法按期收回,众多投资者不仅未能如期获得本金兑付,连预期收益也化为泡影,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信托公司索赔。
案件最初由北京东城区法院受理,经过审理,部分案件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经过审理,两级法院一致认定,信托公司须对投资者的本金及利息损失进行全额赔偿。这一判决结果,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投资者期待的 “刚性兑付” ,在同类案件中实属少见,对探讨资金池信托产品的损害赔偿问题,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司法实践样本。
从法院披露的判决书内容来看,该信托公司存在多项违规操作:违规开展资金池业务,刻意隐瞒资金实际投向,严重侵犯投资者知情权。鉴于信托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投资者损失事实清晰,法院最终判定信托公司必须为投资者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信托公司披露信息不充分,侵犯了投资人的知情权。信托公司虽然发布了信托产品季度管理报告,但仅载明整个信托计划整体资金的运用情况,并没有对各信托单位的资金运用进行充分披露;对于已发生的重大事项,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披露具体情形,以及是否符合合同关于重大事项的类型;部分客户资金出现延期兑付时,也未披露采取了哪些明确、具体的应对措施。 信托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使得投资人并不清楚认购的信托单位的对外投资情况,以及投资范围是否符合信托合同及监管要求的投资限制的情形,不清楚后续信托财产如何处置及受托人的应对措施,严重损害了各投资人的知情权。
投资者获得信托公司赔偿的案例
XX信托被判赔偿韩某某74.61%本金:2015 年,韩某某认购了XX信托 “XX - GR通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的300万份B类信托计划份额,后信托计划清算,韩某某300万元本金全部损失。2022年12月30日,法院判决XX信托向韩某某赔偿2238510.2元(约74.61%本金),韩某某自行承担损失761489.8元(约 25.39%)。
ZZ信托被判全额赔偿毛某某本金和利息: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毛某某与ZZ信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毛某某于2015年认购了ZZ信托 - CN3号400万。法院认为ZZ信托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毛某某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需向毛某某退还本金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来计算。
监管对信托投资者维权的支持
2025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信托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持续监管和信托业务全过程监管进行重点规范。在信托业务全过程监管方面,涉及集合资金信托募集销售的,严格落实信托产品适当性管理要求,打击非法销售;针对信托存续期监管,要求严格落实信托财产独立性管理要求,完善各类信托财产运用规范,严禁受托人背信运用信托财产,严厉打击信托机构违规投资、规避监管等行为;强化尽职履责和信息披露,加大应披未披、迟披漏披、虚假披露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规范信托到期清算,严禁刚性兑付、违规兑付,落实信托公司失责赔偿责任。
监管部门加大对信托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落实应罚尽罚、罚没并举和 “双罚” 制度,增强行政监管的震慑力,以促使信托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部门强调要降低投资者维权的成本,提高市场主体的违约和违法成本,畅通救济措施。投资者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监管部门会介入调查,对信托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例如,李先生发现自己购买的信托产品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向监管部门投诉后,得到了相应赔偿。
在一些信托纠纷案件中,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会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如在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向投资者推销私募基金的行为中,若构成实质代销关系,实控人负有告知说明义务和适当性义务,若因未尽忠诚勤勉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及其实控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监管部门还通过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让投资者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责任编辑:T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