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平台+增资控股,上市公司家族信托范本

时间:2025/09/15 13:56:10用益信托网
第一部分 濮阳惠成的家族信托方案


2025年2月11日,濮阳惠成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资暨股权结构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开创了A股首例通过家族信托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增资控股、从而实现上市公司控股权装入家族信托的案例。


濮阳惠成的控股股东是曲水奥城,穿透后的股东是公司实控人王中锋和杨瑞娜夫妇。曲水奥城总计持有上市公司34.78%股份,此部分股份大约10几个亿左右。1963年出生的老板王中锋夫妇可能希望将这10几个亿资产全部装入家族信托,如何装入,是股权设计的问题。濮阳惠成的设计方案,给所有希望设立家族信托的上市公司实控人,尤其是希望一次性将大部分股权装入信托的实际控制人,提供了一个可以借鉴的方案。

一、变动前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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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锋和杨瑞娜夫妇系上市公司实控人,通过持股平台曲水奥城持有濮阳惠成102,858,211股股份,占濮阳惠成总股本的比例为 34.78%,此外王中锋直接持有濮阳惠成 1,443,000 股股份, 占濮阳惠成总股本的比例为 0.49%。

二、家族信托设立和重组过程


王中锋和杨瑞娜夫妇家族信托设立、股权重组的过程复杂但科学,具体而言有如下几步:

第一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曲水鸿儒;

第二步:作为委托人,委托五矿信托设立家族信托;

第三步:以曲水鸿儒作为GP、五矿信托作为LP设立西藏惠儒(LLP),出资额总计1243万元,其中五矿信托出资 1,241.757 万元,份额比例为99.9%。

第四步:以西藏惠儒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曲水奥城增资,增资完成后西藏惠儒(LLP)成为曲水奥城大股东,间接控股了上市公司。

三、变动后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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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完成后,西藏惠儒将持有曲水奥城62.15%的股权,从而间接控制濮阳惠成 34.78%的股份,成为濮阳惠成的间接控股股东,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濮阳惠成 35.27%的股份。濮阳惠成的控股股东仍为曲水奥城,实控人仍为王中锋和杨瑞娜夫妇。

第二部分 兰创解析:濮阳惠成的家族信托方案

一、信托+GP的信托平台基本结构

上市公司实控人设立家族信托的核心目的是实现财产(此处指的是股权财产)隔离,但财产隔离的前提是财产互相分立,即委托人和装入信托的股权相互独立,而最简单的分立方式,就是将股权直接转让给家族信托,例如,盛通股份中实控人为了将股权装入家族信托,直接将其1.72%股份转让给其在长安信托设立的家族信托。但这种方式只能适用于以小部分股权设立信托的情形。如果实控人希望将控股权装入信托,这样的方式就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这意味着控制权也同步转移给家族信托,引发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样不仅会面临监管的挑战,也是上市公司家族不愿意看到的。


这种以信托+GP的结构设立持股平台(即信托作为LP,实控人作为GP),再以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模式解决了这个问题。这个模式意味着待装入家族信托的股权(哪怕是控股权),其对应的全部经济效益进入家族信托(因为家族信托持有该平台99%份额),而全部控制权依然掌握在实控人手中(因为持股平台通过GP行使权力,而GP仍由实控人掌控)。


这种结构化的设计,实现了股权经济权益和控制权的分离,进而实现家族信托的设立和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双重目的。


二、信托平台的进入路径


如果上市公司大股东是个人,在目前的制度下,信托平台(即信托公司作为LP、实控人作为GP的持股平台)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路径只有一条:协议转让,即大股东将其希望装入信托的股权转让给信托平台,转让完成后信托平台持有了相应的股权,实现了经济权益归信托、控制权归原实控人的目的。但由于发生了股权转让,实控人将面临很大的税收压力。


如果上市公司大股东是公司,在目前的制度下,信托平台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路径最有三条:(1)协议转让(同上,不再赘述);(2)实控人将其在控股公司的大部分股份转让给信托平台,转让完成后信托公司成为控股公司大股东,从而间接持有了上市公司股份;(3)信托平台对控股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信托平台成为控股公司的大股东,从而间接持有了上市公司股份。在前(1)(2)情形中由于存在股权转让,实控人同样面临巨大的税收压力。


而(3)情形中由于通过增资而获得控股权,实控人则存在着税收豁免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规定,通常企业增资扩股不存在征税问题。但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有一个兜底条款: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纳税。因此,公司以增资扩股的名义变相进行股权转让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核定相关各方股权转让收入并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设立家族信托进行增资是否属于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我们认为这种目的非常明显、且容易证明,与那种为了规避税款而进行的交易类增资仍有较大区别,因此在这种路径下,实控人存在着税收豁免的可能。但考虑到税务部门对条款的理解,若采用此种方式进行增资扩股,仍需要与主管税务部门提前进行沟通。


如果税务部门确认非常开明排除第八条的应用,那么这种增资取得控股权的进入路径,实现了实控人的税收递延,对现金流紧张的实控人而言是一个福音。


三、展望


2025年4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京金发〔2025〕40号,下称《通知》)。北京监管局指导北京辖内信托公司进行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在经营主体营业执照上予以标注,也就是说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已开始试行,如果试行成功,意味着今后的股权装入信托可以不必通过交易过户而是可以通过非交易过户进行。那时进入路径就比较简单,但是在此之前,上市公司老板想将股权装入家族信托,还是要进行股权路径的设计和评估。



作者:赵 徐
来源:兰 创 微 言

责任编辑:T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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