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托董事长麻烦不断!
近日,据某地人民法院消息,XS信托及其董事长连收四份限制消费令。
一:本院于202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覃某申请执行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韩某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本院于2025年08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李某申请执行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韩某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本院于2025年08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张某申请执行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韩某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本院于2025年07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赵某申请执行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韩某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今年以来,该信托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多次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近年来,该信托因涉嫌自融饱受质疑,叠加宏观经济与行业周期,其经营状况步步恶化。
信托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因劳动争议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是司法层面对企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惩戒手段,2025年多家信托公司均因此类事由被限消,反映出行业转型期劳动争议纠纷多发的现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信托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消的直接原因是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劳动争议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行业转型过程中,信托公司常因降薪裁员、薪酬支付不规范(如克扣佣金、绩效)、离职流程设置障碍等引发劳动争议,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就会触发限消措施。
限制消费令对信托公司的影响
信用声誉受损,限消信息会被公开披露,影响信托公司在投资者、合作方中的公信力,可能导致业务合作受阻、融资难度增加。
经营活动受限,信托公司不得进行非经营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如购置高档办公设备、参与高端商务活动等,一定程度上影响正常运营。
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法定代表人个人会被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不能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一等座等交通工具,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消费,也不能购买不动产、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
信托公司应对劳动争议避免被限消的合规措施
信托公司要应对劳动争议、避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需从制度完善、用工管理、争议化解等维度构建全流程合规体系,结合信托行业 “项目制”“高薪酬”“风险滞后” 的特性,针对性规避劳动纠纷风险。
薪酬绩效管理,明确规则,消除模糊地带。薪酬争议是信托行业劳动纠纷的高发区,需通过制度设计提前规避风险。书面化约定核心权益,将绩效、提成、奖金的计算标准、发放节点、风险扣减条件(如项目清算周期、风险责任界定)明确写入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避免 “口头承诺”。例如,明确 “项目清算后 30 日内发放提成”“非员工个人失职导致的项目风险,不扣减已确定绩效”。动态公示与确认流程,薪酬制度、绩效考核标准调整前,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意见征询,调整后以书面形式(如邮件、公司内网公告)公示,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已知悉并认可”,留存书面记录。风险项目薪酬处理预案,针对信托项目周期长、风险滞后的特点,提前约定 “递延绩效” 的发放比例(如 5:3:2 分三年发放)和返还条件,明确 “仅在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项目损失时,可按比例追索已发绩效”,且追索需提供充分证据并遵循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与用工管理,合规签订,规范流程。从合同签订到解除的全流程合规,是避免劳动关系纠纷的基础。合同签订精准化,对工作满10年或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及时主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避免 “双倍工资差额” 争议;针对异地部门、项目制岗位,在合同中明确工作地点、薪酬体系归属(总部或异地部门)、项目结束后的岗位调配规则,防止后续调岗纠纷。解除与离职流程合法化,以 “业绩不达标”“失职”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提前保留完整证据链(如历次考核记录、员工签字确认的失职情况说明、岗位胜任力标准),并履行 “提前30日书面通知” 或 “支付代通知金” 程序,避免 “违法解除”;员工离职时,及时结算未发工资、绩效(按已确定金额),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保转移,同时签订《离职薪酬结算确认书》,明确 “双方无未结清劳动报酬争议”。
日常沟通与风险预警,前置介入,化解矛盾。定期沟通与反馈,对绩效未达标、岗位调整的员工,通过 “一对一沟通” 说明原因,提供改进建议(如培训支持),而非直接处罚或辞退;对项目风险暴露可能影响薪酬的情况,及时向员工同步进展,说明后续薪酬处理方案,减少信息差引发的误解。建立内部争议调解通道,设立由HR、法务、职工代表组成的内部调解小组,当员工提出薪酬异议、岗位不满时,优先通过调解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至仲裁或诉讼。例如,针对离职员工对 “未发提成” 的争议,可协商 “项目清算后按比例分期支付”,达成书面调解协议。
合规培训与行业适配,强化意识,针对性应对。全员合规培训,定期组织HR、业务部门负责人学习《劳动合同法》及信托行业劳动争议案例,明确 “不得单方变更薪酬制度”“不得无依据扣减工资” 等红线;同时向员工普及薪酬规则和维权渠道,减少因 “不了解制度” 引发的争议。项目制岗位专项管理,对项目经理、投资经理等岗位,在项目启动时签订《项目薪酬补充协议》,明确 “项目周期内的薪酬结构”“项目终止 / 转让后的薪酬结算方式”,避免项目延期或转让后员工与公司对薪酬的认知差异。
若已发生劳动争议且进入执行阶段,信托公司需及时履行法院判决,如支付拖欠薪酬、经济补偿金等,必要时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申请解除限消措施,避免信用声誉进一步受损。
责任编辑:T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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