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底层已违约!代销银行仍销售,法院仅判赔8%?!
日前,北京金融法院公布了一则判决书。投资者30万买信托遭遇延期兑付,产品到期后,剩24万未兑付,投资者怒告某银行上海分行、某信托公司。
法院就信托公司存在资金投向违约、信息披露缺位等根本违约行为,某银行上海分行代销中未尽独立尽调、风险提示等适当性义务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定解除信托合同,信托公司赔偿沈某剩余本金24万元及相应利息,银行在本金损失8%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沈某与银行均提起上诉,北京金融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围绕信托产品代销中适当性义务履行、信托资金违规运用的纠纷,不仅清晰界定了信托公司与代销银行的责任边界,更成为金融行业审视资管产品销售与管理合规性的典型案例,为信托及银行代销业务敲响了合规警钟。
30万买信托遭遇延期兑付,信托公司全额赔,银行赔8%
案件的核心缘起于2020年11月,沈某通过某银行上海分行线上渠道,认购了某信托公司发行的某信托计划14号第6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入本金30万元,产品封闭期183天,约定预期收益率4.4%。彼时该产品被标注为中低风险,某银行上海分行此前为沈某做的风险测评结果为4级(积极型),银行主张产品风险与沈某风险承受能力匹配。
但产品到期后,某信托公司仅于2021年6月向沈某兑付本金6万元、利息1451.75元,剩余资金因底层资产问题陷入延期兑付,此后多年该信托计划持续披露存在兑付问题,且未明确底层资产处置方案,沈某的投资目的彻底落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信托合同、信托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并主张某银行上海分行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查明了案件诸多关键事实,揭开了信托公司与代销银行的合规漏洞。从信托公司层面来看,监管部门的举报调查意见书明确,该信托计划14号资金投向与合同约定不符,其投资的永丰系列产品底层部分债券评级低于合同约定的AA级,且产品逾期后,信托公司未向投资人披露底层资产具体情况及处置措施,信息披露义务严重缺位;更关键的是,庭审中信托公司拒不提交信托计划交易流水、底层资产具体情况,未举证证明其依约管理信托资金,已构成根本违约。
从代销银行某银行上海分行层面,监管部门同样认定其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对代销的信托产品尽职调查不审慎,风险评估与投后管理仅援引信托公司信息,未进行独立分析;在2020年信托公司已出现负面消息、产品底层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仍继续销售相关产品;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系统存在缺陷,存在保本需求客户评级偏高的情况,且线上购买流程的风险提示流于形式,仅设置10秒强制阅读时间,未充分履行风险说明义务。此外,沈某提交的与银行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工作人员在推介产品时作出了收益率保证的相关陈述,变相构成保本承诺。
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确认案涉信托合同于2024年9月24日解除,某信托公司需赔偿沈某剩余本金24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认定某银行上海分行违反适当性义务,酌定其在本金损失8%的范围内(19200元)与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沈某要求银行承担全部连带责任、赔偿律师费的诉求。判决作出后,沈某与某银行上海分行均不服提起上诉:沈某认为银行违规情节严重,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一审酌定责任比例过低;某银行上海分行则主张其已尽到尽职调查与风险提示义务,沈某作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有丰富投资经验,且产品尚未清算、损失未确定,银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对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同时补充查明沈某曾为该银行上海分行员工的背景,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某银行上海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代销过程中存在的多项违规行为已构成适当性义务违反,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结合其过错程度、危害后果酌定的8%责任比例并无不当;而沈某要求银行承担全部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此,这起历时数月的营业信托纠纷尘埃落定,信托公司与代销银行的责任被依法明确。
代销银行不再是“甩手掌柜”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并非单一的司法裁判,更对信托行业及银行资管产品代销业务产生了多重深远影响,为行业合规发展划定了清晰红线。
首先,强化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责任与信息披露义务。案涉信托计划作为主动管理型产品,信托公司拒不举证证明资金投向、未依约履行投资管理义务,且信息披露严重缺位,最终被认定根本违约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这一判决再次明确,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必须严格恪守《信托法》及监管规定,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不得擅自变更投资方向;同时需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尤其是产品出现兑付风险后,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人披露底层资产情况、风险成因及处置措施,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次,明确银行代销资管产品的适当性义务边界,压实“卖者尽责”责任。判决清晰界定,银行作为代销机构,并非仅作为“渠道方”即可免责,而是必须履行独立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风险提示义务:对代销产品需进行独立的风险分析,不能单纯援引发行机构信息;对合作机构的负面消息需及时采取核查、暂停销售等应对措施;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需真实反映投资者实际需求,不得人为调整;线上销售的风险提示不得流于形式,需确保投资者充分理解产品风险。同时,判决也明确了责任比例的酌定原则,即结合代销机构的过错程度、危害后果、投资者自身情况综合判定,既避免“一刀切”式的全部责任,也杜绝代销机构完全免责。
再者,重申“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平衡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本案中,沈某虽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有多次投资经历,但其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护,因信托公司与银行的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仍可主张赔偿;但同时,法院也未支持其过高的赔偿诉求,结合其自身投资经验划定了合理的责任范围。这一裁判思路,既遏制了金融机构利用信息优势规避责任的行为,也引导金融消费者树立理性投资意识,明确只有在金融机构充分履行合规义务的前提下,投资者才需承担正常的市场投资风险。
最后,为行业监管与司法裁判提供典型参考,推动资管行业合规化转型。该案中,监管部门的调查意见书成为法院认定金融机构违规的关键证据,实现了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的有效衔接,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清晰的证据采信与责任认定标准。同时,判决针对信托产品代销中的常见违规情形——如尽职调查流于形式、风险提示不到位、保本承诺等——作出了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将倒逼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优化产品销售流程,加强从业人员合规培训,从源头减少违规销售行为。
资管新规实施以来,“破刚兑、强监管、重合规”已成为金融行业的主旋律,信托行业及银行代销业务作为资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规运营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与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次营业信托纠纷的终审判决,是司法机关对资管行业合规要求的再次重申:金融机构必须摒弃重渠道、轻合规,重销售、轻管理的经营模式,切实履行受托责任与适当性义务;唯有“卖者尽责”,才能实现“买者自负”,才能推动信托行业与银行代销业务回归资管本源,实现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而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该案也提醒其在投资过程中留存相关证据,理性看待产品收益承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zhang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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