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在债务重组中的应用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面临债务困境,由于该等企业较多成立时间久、体量巨大,且存在经营多元化、债权债务形式多样化的情形,企业资金链的断裂易引发债务风险,实践中迫切需要进行债务重组,使债权人得到受偿,让企业重获新生。从目前情况来看,信托工具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债务重组中,包括在破产重整前的债务重组阶段,也包括在破产重整阶段。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于2022年12月12日发布的《2022年3季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截至2022年3季度末,我国信托资产规模余额约为21.07万亿元。另根据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建信信托”)发布的《建信信托2021年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建信信托破产重整服务信托规模超2,300亿元[1];根据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发布的《中信信托二〇二一年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信信托特殊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受托规模近160亿元[2]。
2022年12月3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作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其中,资产服务信托分类项下包含风险处置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以提高风险处置效率。
根据《征求意见稿》,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按照风险处置方式进一步划分为两类:一是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即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面临债务危机、拟进行债务重组或股权重组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二是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即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
在当前鼓励回归信托本源、服务实体经济、规范创新发展的信托业监管背景下,结合上述《征求意见稿》中专门针对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分类和界定,债务重组将是信托业务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介绍了信托在债务重组中的功能及具体应用,以及其中值得关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以供参考。
一、信托在债务重组中的功能
1. 有利于实现特定资产风险隔离
信托发挥风险隔离作用的法律基础主要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主席令第五十号,自2001年10月1日生效)相关规定所体现的信托所具有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五条关于“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等规定,一旦信托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财产,债权人行使债权一般不得及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一般也不会因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主体破产、终止而被纳入清算财产。
信托的上述优势使其在债务重组中越来越受到相关主体的关注和青睐,利用信托参与债务重组,既可将债务重组中各主体的财产风险进行隔离,又可将信托项下债务重组项目与其他项目的风险进行隔离,避免各项目间的风险传导。
2. 有利于实现特定资产剥离
本质上,特定资产剥离功能的实现也是信托独立性的运用,通过将特定资产与风险企业的其他资产相分离,注入信托财产,有时可以更好地满足投资人的需求。
如实务中,面对体量巨大、经营多元和分散的风险企业,投资人可能并无意愿承接风险企业全部业务和资产,出于风险控制、投资收益最大化的考量,投资人更倾向于单独收购高质量且具备盈利能力的核心资产,以满足其参与债务重组投资时对未来获取收益的预期。信托恰好可以实现对风险企业非核心资产、风险资产的剥离,使投资人免去后顾之忧。通过信托完成特定资产的剥离能够增强投资人在债务重组阶段的投资意愿,有利于投资人的引入及债务重组工作的推进,同时,利用信托对风险资产进行剥离,也有助于风险企业识别、厘清并控制风险,有利于风险企业对债务的防范和化解。
3. 有利于实现特定资产保值、增值
以特定资产设立信托有利于实现该等资产的保值。通过将特定资产与风险企业及其其他资产相隔离,从而使特定资产免受风险企业的牵连和影响,依托信托公司的资源整合和管理运作能力,信托能够实现特定资产的可持续运营和保值。
在实现特定资产保值的基础上,以特定资产设立信托也有利于其实现增值。特定资产注入信托计划后,对于具有潜在盈利能力但短期内又无法变现的资产而言,信托公司通过对资产类型、特点的分析以及对其有针对性地管理和处置,能够使特定资产实现增值。
如实务中,出险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风险不断传导,进而引发名下项目公司股权被冻结、项目被查封的情况,最终导致项目无法进行开发建设、项目潜在价值无法得到释放、债权人无法得到及时清偿等问题。此时利用信托作为载体,将项目公司股权、项目(如特许经营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所有权等)以及债权(如项目公司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等资产注入信托,由项目公司股东、债权人等作为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权,再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提供风险处置服务,从资产的保值方面,可给出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债权人等各方留出相应时间和空间,有利于推动项目后续的开发建设,避免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烂尾或被低价出售、拍卖,给出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债权人带来巨额损失。同时,在资产的增值方面,在项目完成开发建设并取得销售回款后,销售回款可首先用于清偿债务,盈余的销售回款亦可化解出险房地产企业的流动性危机,为其提供收益,实现资产的增值。
4. 有利于平衡各方矛盾,加快完成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阶段,各方主体关注点不同且利益诉求差异较大,从投资人角度而言,投资人希望能够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收购核心资产,同时尽可能降低投资成本;从债权人角度而言,债权人希望其债权能够尽快获得清偿,更关注债权的清偿时间和实际清偿率;从债务人角度而言,债务人希望对债务进行展期、削减,或通过引入投资人,在保留核心权益的基础上利用投资人所提供的外部资金化解债务危机等。在债务重组中引入信托,相应具有管理和资源整合能力的信托公司将参与其中,各方能够依托信托这一优势载体,在信托架构设计中均衡地实现利益诉求(如设置结构化信托,由享有优先清偿顺序的债权人作为优先受益权份额持有人,普通债权人作为普通受益权份额持有人,劣后债权人作为劣后受益权份额持有人等),这将有利于提高重组效率。
5. 有利于依托信托公司专业优势,促使债务重组顺利完成
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具备较强的产品设计、资源整合、资产管理和处置能力,信托公司作为债务重组项目的信托受托人,可发挥制度及架构优势,灵活设计交易结构,衔接及整合各渠道资源,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为债务重组提供诸如账户管理、资金划转、资产管理及处置、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服务,推动债务重组顺利完成。
二、信托在债务重组中的应用场景
1. 应用场景一:对有价值的资产进行保护和重组
结合上文所述,信托在债务重组中的应用之一是将有价值的资产隔离出来进行保护和重组,通过对该等资产重新进行运作和管理,尽可能实现该等资产的风险隔离和增值。
此应用下,主要交易结构为:风险企业或其股东将持有的资产、股权注入信托,通过受托人或相关主体的运作和管理,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此时,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其他主体,相应地,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3],也可以是他益信托[4]。
2. 应用场景二:对特定资产进行剥离
信托亦可应用于剥离特定资产,尤其是风险企业所持有的投资人投资意愿较低的非核心资产,或风险企业短期内无法处置变现、难以最大化释放价值的资产,该等资产可以通过设立信托进行剥离,以免因处置该等资产而影响债务重组的整体进度。
此应用下,主要交易结构为:风险企业或其股东将拟剥离的资产或拟剥离资产所在公司的股权注入信托,受托人清理和处置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此时,受益人主要是债权人,信托主要为他益信托。
3. 应用场景三:持股平台
债务重组中存在债转股安排时,如果债权人数量过多,则可能出现未来公司股东人数庞杂、经营决策效率低下、治理结构复杂以及个别债权人可能无法直接持股等问题,在此情形下,利用信托作为持股平台有利于解决该等问题。
此应用下,主要交易结构为:债权人以所持债权设立信托,信托持有债转股债权人对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债权人作为信托受益人获得收益分配。此情形下的信托以自益信托为主。
4. 应用场景四:持债平台
债务重组中,可能会存在债权人数量较多、债权债务结构复杂等问题,致使债务重组难度较大,在此情形下,设立持债平台可以简化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
此应用下,主要交易结构为:债权人以所持债权设立信托,信托对债务人持有债权,债权人作为信托受益人获得收益分配。此情形下的信托也以自益信托为主。
三、需核心关注的事项
上文分析了信托在债务重组中的主要应用场景,但在具体实践中,会涉及到诸多需要关注的核心事项:
1. 各方均需关注的核心事项
(1)信托的合法有效性
合法有效是发挥信托作用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务中,我们建议各方在设立信托时要综合关注信托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点。如在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5]一案中,由于信托文件的签署违反《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有关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同时将出现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包括众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后果,信托文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
(2)是否存在信托被撤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为此,如果信托的设立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则存在债权人申请撤销信托的风险。在债权人数量较多、各自利益诉求产生冲突并陷于焦灼时,碍于沟通成本和债务重组进度,风险企业设立信托可能不会经过全部债权人同意,因此会存在损害部分债权人利益的隐患,在此情形下,尤其需要关注信托是否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并通过合理的交易设计降低该等风险。
(3)是否存在信托提前终止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被撤销;(六)信托被解除。”此外,如果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当委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信托也会终止[6]。
信托终止意味着信托丧失了独立性,信托财产回归于委托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因此,在设立信托时,建议各方关注信托可能终止的情形或事由,并尽量避免信托在尚未实现债务重组目的及各方商业诉求的情况下提前终止。
2. 各方应侧重关注的核心事项
为便于梳理,我们基于信托各主体的不同角度,对各主体需侧重关注的核心事项进行分析,实际上,该等核心事项均会对整体交易产生影响,其他主体亦需一并关注:
(1)委托人角度
1)信托财产的有效交付
信托财产的有效交付是信托设立的重要环节。对于委托人而言,应及时、有效地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时间、条件、程序、方式、范围等交付信托财产,在此过程中需关注:
第一,拟交付财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如存在权利瑕疵,委托人应如何消除权利瑕疵?如实务中,委托人拟将存在抵押情形的财产交付信托,在抵押合同等文件已明确约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委托人事先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并由抵押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文件,以保证财产交付的有效性。委托人在交付财产时,应确保拟交付的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第二,拟交付财产是否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实务中,可能出现信托文件约定不就信托财产的交付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情形,致使信托财产实际上并未独立于委托人,无法真正起到风险隔离等作用,因此,我们建议对依法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才能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如不动产)需尽量办理相关手续,如果的确由于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办理的,建议与拟交付财产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就拟交付财产的权属情况、信托设立等情况在相应权属证明文件中进行特别标注,以降低风险。
第三,委托人需考虑财产交付是否会产生税费,以及是否存在减免税费的情形。
2)自身诉求的实现方式
信托设立后,一般由受托人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而委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交付方,同样需要考虑在信托架构中通过何种方式实现自身诉求。
对于自益信托,由于委托人和受益人身份重合,委托人可通过受益人大会等机构实现诉求,为此,需关注受益人大会等机构审议事项范围、程序、表决机制等;对于他益信托,由于委托人并非受益人,委托人一般不能通过受益人大会实现自身诉求,如实务中,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可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将其资产注入信托,信托收益用于向各债权人(作为信托受益人)进行分配,在此情形下,债务人虽交付了信托财产,但在后续信托财产的处置、分配等重大事宜中,可能无法充分实现自身诉求,为此需要在设立信托前通过信托外的相关安排、机制实现自身诉求。
(2)受益人角度
在债务重组中,由于信托财产未来实现收益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资产处置周期较长,实际清偿率较低等),为此相关方需综合多方因素考虑是否成为信托受益人。特别是在破产重整前的债务重组阶段,抵押权人等享有优先清偿顺位的债权人,需要审慎考虑是否将债权交付为信托财产以及是否相应在信托中享有优先受益权份额,从而避免因成为信托受益人而导致丧失原先的优先权。此外,在破产重整阶段,如信托作为债权人的持股平台,则选择转股的债权人不可避免地将成为信托受益人,因此,是否成为信托受益人,债权人亦需根据债务重组具体情形予以确定。
如债权人选择成为信托受益人,则需要关注信托项下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受益人大会职权、重大事项表决、受益人权利与义务、信托受益权份额转让、信托存续期限等重要安排,从而判断是否符合信托设立的目的和债权人的商业意图。
(3)债权人角度
如上文所述,对于抵押权人等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或在特殊领域基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清偿顺位的主体(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等,核心需要关注,信托的设立是否影响其债权的清偿和优先清偿顺位;对于债务重组中的普通债权人,由于普通债权人的债权不具备优先受偿的顺位,故普通债权人可以在综合考虑后续盘活项目资产的可能性、未来偿债比例等因素后,以债权注入信托,作为信托财产。
此外,债权人在信托计划中,需关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及时性,债权人可要求受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对信息披露机制予以明确(如受托人应定期披露资产处置进度、回款情况、重整进展等),并要求受托人需就重大事宜专项向各债权人予以披露(如重大资产的处置等),以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避免债权遭受损失。
债务重组中,如债权人将其债权注入信托财产,其本质上是将债权转化为信托受益权,故在债权人成为信托受益人后,建议还需结合受益人角度留意需要侧重关注的问题。
(4)受托人角度
在债务重组项目尽调阶段,受托人需梳理拟纳入信托财产的债权种类(即优先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金额及其对应的债权人数量,明确拟纳入信托财产的资产范围及权属状况,厘清债务重组项下各主体的核心商业诉求等;在设立信托、拟定信托文件阶段,受托人需关注信托文件中是否对受托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应边界、信托报酬计算、各主体权利和义务、风险隔离措施、风险资产处置、受益人大会职权、重大事项表决机制等核心事宜予以明确。
此外,在整体债务重组过程中,受托人需加强与投资人、债权人及破产重整管理人等主体的持续沟通,以更好地平衡各主体之间不同的利益诉求,实现债务重组项下的多方共赢。
结语
综上,从债务重组的角度出发,信托可作为协调、满足各方不同利益诉求的重要载体,信托独有的各项优势使其可在风险企业化解债务风险、债权人提高清偿率、投资人实现投资价值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有利于推进债务重组效率,提高债务重组成功率。
脚注:
[1]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建信信托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4月29日,https://www.ccbtrust.com.cn/#/message/reports。
[2]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二〇二一年年度报告》,2022年4月,https://www.citictrust.com.cn/d/gsgg-ndgg.html。
[3] 自益信托是指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主体的信托。
[4] 他益信托是指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并非为同一主体的信托。
[5] 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7)最高法民终529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责任编辑:liuy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