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回归本源方向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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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0月4日,中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标志着信托业在中国的重新崛起。在随后的四十多年里,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轨迹与态势一直与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与实施息息相关——在每次国家针对受高度监管的商业银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初中期阶段,信托机构往往成为商业银行受控业务的“通道和出口”,使得信托行业迎来一波爆发性的增长。与此同时,信托业也往往成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频繁互动的重点领域之一。回顾我国信托业在过去四十多年的发展情况,我们不难看到:全国各地信托公司最初的设立是作为政府对外融资的窗口而存在,信托公司虽然名为“信托”,实际上却是在银行体外另外形成了一套“筹集资金”、“发放贷款的”体系,信贷业务和投资业务成了不少信托公司的核心业务。正是在上述大背景下,自1982年2月以来,我国对信托业先后进行了以下六次的大规模行业直接治理整顿和两次间接治理整顿。
第一次治理整顿——信托上收银行。第一次治理整顿始于1982年2月13日,缘于甘肃省政府擅自决定“把存在银行账户的专项基金存款转作地方信托存款,由地方负责支配”的事件。整顿的重点是行业清理,旨在清理非银行金融信托机构,要求地方所办信托业务一律停止,以加强和协调信托业和银行业的关系。
第二次治理整顿——暂停信托业务。这次治理整顿始于1985年,诱因在于信托公司推动的信贷膨胀。1984年,银行贷款增长高达32.76%,而存款增长率为28.52%,现金流通量增长率高达49.51%,比1979至1983年的各项指标高出2、3倍。在这轮经济过热中,信托业通过各类名义的贷款和投资,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急剧膨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1985年初,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随即决定再次清理整顿信托业,是次整顿的重点是业务清理。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通知》决定停止发放新的信托贷款,停止新增信托投资。1985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同年4月,人行总行据此制定颁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实际上收紧了信托公司负债业务的政策空间,使得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及经营方式均类同于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与真正的信托业务背道而驰。
第三次治理整顿——停机构、停业务。这次治理整顿始于1988年,其原因依然是信托公司违规吸收资金、发放信贷。在当时形成的新一轮投资热潮中,各专业银行为回避中国人民银行对信贷规模的控制,纷纷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信托公司转移资金,信托公司再次成为固定资产投资失控的推波助澜者。
第四次治理整顿——压抑房地产过热和债市过热以及推行银信分业。这次治理整顿始于1993年,其背景是信托公司与银行联手,违规拆借、违规揽存、违规放贷,并直接大规模地参与了沿海热点地区的圈地运动和房地产炒作活动,再次充当了加剧经济形势过热、扰乱金融秩序的角色。1993年6月,中央决定进行宏观调控,收紧银根,严控货币发行,整顿金融秩序。与此同时,对信托业的第四轮清理整顿正式开始。这次清理整顿初期按“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思路将信托业与银行业分开。并切断了银行与信托公司间的资金联系。
第五次治理整顿——推行信托与证券分离。这次整顿始于1999年。为进一步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我国从1999年开始,再次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治理整顿。这次治理整顿有四条基本原则∶(1)明确信托投资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2)通过信托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的转让、出售或参股组建证券公司,实现信托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分别设立、分业管理;(3)规模经营——按照防范风险和规模经营的要求,对信托公司重新规定严格的设立条件,限期整顿;(4)分类处置——按照不同公司的资产质量、资本规模和风险状况进行不同的处理;或者保留,或者关闭、破产,或者合并重组。
第六次治理整顿——推进监管制度逐步完善。到2004年,信托公司又再次出现了问题。在证券市场多年熊市和国家加强以紧缩为基本方向的宏观调控的背景下,几家证券投资较多的信托公司先后发生了业务存续经营问题∶或是资金链断裂,或是挪用信托资金不能按时兑付。在这种情况下,为控制信托公司风险,监管机构布置了对所有信托公司的交叉检查,即由各地方银监局按照统一部署,对信托公司实行地区换位式的交叉检查。与以前的例行检查相比,交叉检查方式使得进驻各地信托公司的不是公司注册地的银监局,而是异地银监局,这样做可以防止出现"地方保护"。银监会又在 2004年底和2005 年初前后密集出台了针对信托公司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信息披露等问题的一系列监管法规。这次治理整顿与前五次截然不同:前五次治理整顿是全行业都处于停业或半停业的状态,而且主要是以行政指令手段为主,这次则不同,它是在"一法两规"的框架下,信托业回归本业后在市场化选择的前提下,银监会对我国信托业监管模式和监管思路上的调整。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信托新两规")经修订后出台。这次修订仍然是基于正本清源、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并举的监管指导思想,采取的主要措施有重整信托公司名称,将修订前的"信托投资公司"一律更名为"信托公司"(即取消了"投资" 二字);对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突出强调了机构投资者及市场竞争力的培育,主要目的在于压缩并限制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风险业务、非专属业务,将信托公司的新业务功能定位到"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专业化机构上来。
以“财务代理(Fiscal Agent)”为例,其主要职责包括:(1) 债券鉴证;(2)通过清算系统直接和间接地给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3)维持付出的帐户金额的正确;(4)取消和销毁已支付息票和已到期债券;(5)更换遗失或损坏的证券;(6)组织会议;(7)给债券持有人发放通告。
再以“发行和支付代理”为例,其主要职责包括:(1)准备定价补充资料;(2)完成和鉴证发行中票据;(3)给发行者分配资金;(4)通过清算系统给证券交易商发送票据;(5)通过清算系统直接和间接地给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6)利率计算;(7)向监管当局报告,如财政部和央行等;(8)金库管理包括 取消和销毁已支付息票和已到期债券。
值得一提的是,在成熟债务资本市场上,为有效保障债务工具投资者的利益,监管机构通常会规定债务人须在债务工具发行时要专门委托相应的金融机构(通常是商业银行或专业信托公司)设立和管理偿债基金(偿债基金亦称"减债基金",是指国家或发行公司为偿还未到期公债或公司债而设置的专项基金)。在这一制度安排之下, 受托机构以信托人身份,按有关《信托契约》所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管理和分配债务人用以偿还有关债务工具本息相关的现金流。一方面管理偿债基金账户活动(包括按期给投资者支付本息等),另一方面,以资产管理的方式,全权受托管理偿债基金投资保值和增值事宜。
路径与方向二:针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突出,布局养老信托业务、大力拓展与财富传承和遗产管理、处置和分配相关的信托业务。如下图所载信息显示,我国预期寿命的延长和生育率的下降正在加速人口老龄化步伐。因此,随着老年抚养比的上升,政府和个人在退休收入方面 的经济负担将增大。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数据显示,到205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将占到总人 口的30%,高于2021年的13%,同期15-6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将从69%左右降至58%。
在上述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突出的大背景下, 信托机构应以紧迫感和使命感布局养老信托业务,这不仅可满足各类主体对金融信托服务需求,还可在化解处理社会问题、完善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有效载体作用。鉴于信托是一种允许第三方或受托人为受益人持有资产或财产的安排,信托机构可以为不同目标客户群组提供以下相关信托服务:
家族信托:家族信托通过“有条件的定向传承”很好地弥补了传统财富传承工具的不足,定制化的分配条款可以为 指定家庭成员留下安稳生活的保障,对不同家庭成员也能按照不同条件 进行分配,还拥有资产管理、风险隔离以及公益慈善等功能。
遗产规划服务——信托公司可以处理遗产结算过程的各个方面,包括资产的估值、分散和重新命名、债务和费用的支付、遗产税申报表的准备、紧密持有的企业的出售,以及与已故设保人或客户财产转移相关的所有其他必要任务。信托公司最终也经常与客户的继承人合作,为遗产资产的接受者和捐赠者提供同样的服务。
其他相关类型的信托——包括:(1)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2)倒数第二的人寿保险信托;(3)慈善信托(通常也有富人基金会和捐赠基金);(4)故意瑕疵信托;(5)激励信托;(6)跳过生成的信托;(7)合格期限权益财产信托;(8)合格个人住宅信托;(9)婚姻信托;(10)教育信托;(11)退休信托账户。
以合格期限权益财产(QTIP)信托为例,这种类型的不可撤销信托通常用于有另一段婚姻子女的个人。QTIP信托使设保人能够照顾其配偶,并确保信托资产在配偶去世后转移给其选择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设保人第一次婚姻的子女、其他家庭成员或朋友。除了为在世的配偶提供资金来源外,QTIP信托还可以帮助限制适用的死亡税和赠与税。QTIP信托中为尚存配偶提供收入的财产有资格获得婚姻扣减,这意味着在第一配偶去世后,信托的价值不应纳税。相反,在第二配偶去世后,财产应纳税,责任转移给信托内资产的指定受益人。此外,如果健在配偶死亡,QTIP可以对资金的处理方式行使控制权,因为配偶从未对委托人行使任命权。这可以防止这些资产在再婚时转移给在世配偶的新配偶。每种类型的信托都可以帮助您实现类似的遗产规划目标。然而,关键的区别在于如何控制信托中的资产。例如,QTIP允许设保人决定如何将信托中的资产分配给其配偶,并要求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分配。婚姻信托允许尚存的配偶决定资产的分配方式——它不需要分配,配偶甚至可以增加新的受益人。婚姻信托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为这种类型不需要尚存配偶每年进行分配。婚姻赠与信托的尚存配偶也可以在原设保人死亡后指定新的受益人。以下是QTIP信托与婚姻信托横向比较:
路径与方向三:把握国家持续推进廉政建设,大力拓展盲信托服务。盲信托是指委托人【或称“信托授予人”】和受益人不知道信托财产,也无权干预其处理的信托。在盲信托中,第三方受托人可以是个人或机构。在盲信托安排下,受托人对信托所有权下的任何资产和投资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他们还可以决定如何处理产生的任何收入,而无需咨询委托人,也不会与委托人或受益人就信托内的买卖进行沟通。在传统的信托中,委托人或发起人指定受托人作为受托人,这意味着受托人负责履行信托协议,例如在委托人去世后分配资金。信托可以包含各种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和房地产。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常相互联系,而信托受益人通常知道信托,也许知道信托中的财产。相反,盲信托的设计使得信托受益人和委托人对信托中的投资持有一无所知。任何一方对投资的管理都没有任何控制权或发言权,包括是否购买或出售特定证券。就盲信托的具体运作而言,委托人将首先设立信托并将资产转移到信托中,但在设立的初始阶段之后,所有活动将移交给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如何处理投资没有任何发言权,也不能对应该购买或出售什么资产有任何意见。盲信托可以是可撤销的,也可以是不可撤销的。可撤销的信托可以更改,而不可撤销的信托不能更改。委托人是否选择可撤销或不可撤销的盲信托取决于其财务目标和其他特殊情况。尽管委托人可以设立和终止盲信托,但在信托有效期间,他们无法控制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设立盲信托涉及起草一份法律文件,将全权委托书授予受托人。对于盲信托,受托人必须是独立于委托人的第三方。这与传统信托不同,在传统信托中,委托人可以选择指定自己为受托人。一旦信托成立,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所有通信都将停止。然后,委托人不知道信托内的资产是如何管理的。为此,选择合适的受托人至关重要。大多数委托人选择与他们没有密切或长期关系的第三方实体,如有长期经营历史记录信誉良好金融信托机构和资产管理机构、经监管机构审查认可财务顾问或规划师甚至是律师。
尽管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盲信托,但现实生活里,利用盲信托的人通常是基于四个主要原因。其一,保密:一旦建立了盲信托,其活动将对委托人及其受益人保密。只有受托人有权代表信托公司监督、管理和做出决定。如果某人不想让受益人知道信托,或者不想知道任何信托活动,他们可能会以这种方式设立信托。他们甚至可以设立基金,以便在基金达到某个里程碑时将其分配给受益人。其二,利益冲突管理:政治人物和公众人物(如政府官员和立法参与者等)是有时需要盲信托的完美例子。以美国为例,根据1978年《政府道德法》,如果一个人当选或获委任政策决策敏感岗位,他们的投资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法律要求他们披露所有财产和资产,除非他们将这些资产存放在一个盲信托中。政客或其他处于敏感地位的人(如记者和宗教领袖)经常将个人资产(包括投资收入)置于盲信托中,以避免在将政府资金投向私营部门时受到公众的审查和利益冲突的指控。美国联邦政府承认《政府道德法案》和相关法规定义的“合格盲信托”。为了使盲信托成为QBT,受托人不得与政府官员有关联、相关或受其控制或影响。由于最初存入QBT的资产为政府官员所知(同时也是信托的创建者和受益人),因此这些资产在出售(或价值低于1,000美元)之前,仍然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受托人购买的新资产不会向政府官员披露,因此不会构成冲突。其三,避免利用内幕消息进行非法内幕交易的嫌疑:上市公司高管、金融机构特别是投资银行工作人员和商业银行信贷人员、评级机构分析师因职务或工作岗位原因,若从事具体金融市场投资活动,往往容易因“瓜田李下”而有“利用内幕消息进行非法内幕交易”的嫌疑,通过设立盲信托的方式来管理他们及其直系亲属的投资管理活动是他们常用的一个选项。当上市公司高管想要避免非法内幕交易时。高管可以将他们持有的所有公司股票置于盲信托中,从而完全控制和了解何时以及多少股票出售给受托人。该策略消除了对股票出售时间的限制,因为股票不再由内部人士持有,这可以带来更好的投资结果。受托人可以管理资产,以改善高管的资产多元化和风险状况,不必担心影响内部人士的窗口期或管制期。其四,房地产规划:如果委托人不希望受益人知道信托中有多少钱,那么在遗产规划过程中可能会建立盲信托。盲信托也可以定制,以便在受益人达到一定年龄或里程碑时,如大学毕业时,将资金分配给受益人。
路径与方向四:大力拓展公益慈善信托业务。慈善信托是为慈善目的设立的不可撤销的信托。公益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意愿以信托公司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具体分类要求”:“公益慈善信托按照信托目的分为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共2个业务品种:(一)慈善信托。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二)其他公益信托。除慈善信托以外,信托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开展,经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公益信托业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因此,信托机构大力拓展慈善信托业务,不仅符合我国当前私人财富高速增长、人口老龄化趋势突出的实际需求,而且也能满足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等社会发展需求。据中国信托登 记有限责任公司统计,自2016年《慈善法》颁布后,截至2022年12 月末,全国累计慈善信托设立1,184单,备案财产总规模51.66亿元,慈善信托在助力共同富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为信托机构自身新的业务增长点带来新的商机。
总括而言,“回归本源、转型升级”将是我国信托业未来一段时间的当务之急。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信托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深化改革创新,主动适应行业功能定位、发展逻辑、业务模式的内在变化要求,以及市场环境、监管政策调整变化的外在发展要求,加快迭代升级公司治理、内控机制,提升内部管理和运营水平。在整个“回归本源、转型升级”过程中,必须坚持做“难而正确的事”。如此,才能推动我国信托业的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作者:陈 顺 殷
来源:首 席 金 融 评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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