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信托的价值和妥协

时间:2024/02/07 10:48:16用益信托网

家庭信托是三分类之后新兴的民事信托业务形态。由于目前境内的民事信托业务依然是以金融机构为主导的业务模式,所以监管机构对于民事信托业务的分类和定义,对于境内民事信托来说是极为重要的,三分类确实大大扩展了境内民事信托业务的边界,当然也是一副新的枷锁。


家庭信托的价值


从价值来看,毋庸置疑的是,100万的设立门槛较之家族信托业务大大降低了。使得更多经济条件没有那么优渥的家庭可以享受到信托结构本身的功能和价值,家庭信托就是民事信托的一种,并不会因为设立门槛的降低,而使得功能上打了折扣。在法律上,家庭信托和家族信托也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可以说是完全相同的东西。而在监管层面的定义和明确,使得金融机构有了开展100万门槛民事信托业务的底气和动力。


而监管机构将家庭信托的投资范围限制在“标的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信托计划”可能也不能全然算是一种坏事。至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市场上权益类产品大部分可能也在亏损,但很少出现部分非标产品血本无归的情况。从投资风险来看,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信托计划确实安全性还是较高的。对于缺乏投资经验的普通人来说,可能这种限制反过来也是一种保护。


家庭信托的妥协


所以总的来说,家庭信托是一种很美好的畅想。往小了说可以解决更多人的实际需求,往大了说,确实也是境内民事信托业务的一次进步。但要注意的是,三分类中的家庭信托其实并不等同于金融机构的家庭信托业务。因为家庭信托从监管文件的理论层面,到金融机构的实践层面,最终到一种可以推广和复刻的成熟业务模式。其中必然是会出现无数的问题和妥协的。


影响最大的矛盾可能就在于,100万的门槛,意味着更低的营收,但是却可能出现更大的单量,也就是更高的管理成本。这就导致了,对于信托机构,可能家庭信托做的越多就亏得越多。目前看来家庭信托业务在信托端的费率,大部分甚至也是低于家族信托。要解决这一矛盾,可以预见的方案就一目了然了,就是降低管理成本,手段就是使用系统替代人力,这也确实是目前很多信托机构选择的途径。但这也造成了,客观上家庭信托业务在投资、分配以及变更等方面必须变得更为标准化,才能适应系统化的管理。即使目前暂时在家庭信托业务上手工作业的信托机构,为了提高单个员工所能管理的单量,也不可能放任家庭信托出现家族信托的任意性,即使家族信托的任意性本身就不算高,更为严苛的标准化依然是唯一的出路。


灵活性上的妥协


这种妥协对于灵活性的影响是最为直观的。标准化后的家庭信托必然不可能再实现复杂的个性化信托设计。以分配为例,标准化的家庭信托分配的起止可能会被限制于某两个时点之间,这个时点可能是具体的日期也可能是委托人死亡等标志性事件。甚至由于委托人是否死亡涉及到需要具体人工进行形式审查,所以这类事件类型的时间点设置可能都会被排除在标准化的设计之外。而在分配频率上,系统的引入可能可以实现更高密度的分配频率,但相应的,具体分配的方式一定需要在某种规律之下,可以被系统所理解和识别,同时需要排除委托人以外自然人意志的介入。而在投资上,标准化的家庭信托所能投资的产品范围必然是存在限制的,不可能任由委托人无限制的选择。信托的变更其实也面对的类似的情况。归根到底,标准化的家庭信托,就是将所有可能由系统无法独立判断的因素从信托的设计阶段就排除出去,从而通过一个计算机程序实现受托人的全部功能。这样的结果一方面是节约了人力,另一方面其实也极大的降低了人工管理可能造成的错误风险。


当然这样的标准化,并不代表家庭信托丧失了价值。事实上对于大部分家庭来说,这样的标准化功能就已经足够使用,足够解决大部分的个人需求了。甚至由于使用系统替代了人力,反而提升了受托人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独立性上的妥协


而标准化造成的最严重的问题可能在于信托的独立性上。当然,并不是说标准化的家庭信托独立性一定会存在问题。这里信托的独立性其实还是与信托本身的设计是有关联的,即使这种信托设计本身是标准化的。受托人实际对于信托的管理是通过系统而非是人力,这并不代表会对信托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更不能说明这个信托就是消极信托。


但是系统的使用往往会带来一种情况,就是过分的减少了受托人在信托管理过程中的主观性。例如,将信托的投资完全交给委托人自行选择,委托人可以自行在系统中买入或卖出产品,与在个人网银上操作无异。同时委托人又可以在系统上任意更改分配方式以及受益人。甚至部分产品设计中,信托成立五年后委托人可以任意终止信托。如果对这些权利都不加限制的话,可能就会出现委托人实际保留了财产所有权的情况而导致信托独立性的丧失,或者使得家庭信托直接成为消极信托。当然这一问题在家族信托中并非没有,不过在家庭信托系统化的情况下,更加抹去了受托人的存在痕迹和作用,导致这一问题更为明显和突出了。


客观来说,系统化的家庭信托,更像是给委托人提供了一个由其自己管理的信托账户。即使境外存在类似的托坦信托(totten trusts)的设计,但在信托的独立性,甚至这种业务模式是否可以看作信托上,同样存在极大的理论争议。更不要说,在我国暂时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判例了,不过这种缺少并不必然导向不利的结果,相反可能带来有利的情况。但对于家庭信托隔离功能的宣传,或许需要结合产品实际的设计三思而后行。特别在小额的家庭信托较之家族信托更容易引起诉讼的情况下,可能我们需要考虑的就不单单是业务成本的问题了。


总结


所以家庭信托业务,在目前境内民事信托业务的大环境下,有其价值,亦有其妥协的一面。不过还是可以看到,家庭信托带来了信托走入寻常百姓日常生活的希望,这带来的意义是无论如何不能抹除和否认的。


作者:唐 潮
来源:最 迩

责任编辑:liu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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