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家族信托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所谓债权家族信托,其实并不是一个新兴的业务,前年的时候就已经有过接触,并且一直对这一类业务抱有极大的怀疑态度,相关的法律意见书,我是不愿意出的。直到年初的时候看到了一些专家大佬的文章,总感觉有些不是滋味,就一直想着来聊一些不那么正确的个人观点,但年前实在没有欲望工作,就拖到了现在。
所谓“债权家族信托”
债权家族信托的主要业务模式是“一些企业家将家族信托的一部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到自己的经营正常、收益比较稳定的企业经营中,为企业补充流动资金。”
我认为所谓“债权家族信托”的称呼本身就是一种避重就轻,因为这里所谓的债权,也就是向企业放贷的行为并非是针对整个市场的,也就并非是单纯的投资目的。这个业务里,家族信托的资金去向,仅是家族信托委托人实际或是间接控制的关联企业,目的也并不单纯仅是投资。所以我一直称呼这类业务为“自融型的家族信托”。而“债权家族信托”,给人一种,将特殊业务扩大解释为一种普通业务的感觉,一直不太能让我接受。
债权家族信托的业务逻辑
认为债权家族信托业务合法合规,其实是建立在一种业务逻辑上的。就是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为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考量,认为关联企业的融资需求是一种优质的非标金融产品,所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此。那么在对委托人权限、资产筛选过程、收益率等等问题作出限定要求之后,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这类业务合法合规的概率。
但真实的业务场景是这样发生的么?如果一个委托人以财产传承为目的设立了家族信托,他有多大的概率希望向自己的企业放贷?这样的做法无异于又将企业的经营风险绑定在了已经隔离出来的信托资金上。而如果从合理投资配置的角度考量,市面上这么多的金融资产,难道无法筛选出比委托人企业更优质的投资方向吗?如果投资决策并非委托人作出的,那么金融机构的尽调需要进行到什么地步,才能将信托财产向一家非上市公司放贷,作为一个合理的投资选择从而避免违反信义义务?如果投资决策是委托人作出的,那么是否本身就意味着信托设立的目的就并非纯粹是为了所谓的财产传承?这还是在家族信托一小部分资金用于向企业放贷的情况,事实上,之前接触的业务中,不乏将家族信托的大部分信托财产,甚至全部信托财产向企业放贷的情况。那上面那种业务逻辑恐怕就更难自圆其说了。
实际上,这类业务基本都是客户自己的企业先有了融资需求,因为个人向企业放贷,企业无法获取发票就不能获得经营成本的税务扣除,或是不希望个人承担相应税负,所以金融机构就会建议客户通过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向企业放贷,使得企业和个人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税务政策。然后客户听从金融机构的建议,在设立家族信托后,向企业放贷。实务中直接放贷的有之。遮掩的好看一点的,底层再将企业的融资需求包装成一个单一的非标信托,由家族信托投资的也有。但不论如何,这类业务存在的出发点,从来都不是家族信托,还是企业的融资需求。而且往往顺序也只有本身就先存在融资需求,才会选择家族进行放贷。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实际上关系到信托目的,以及后续一系列放贷的操作是否可能存在违法的风险。如果家族信托这一层就是站不住脚的,本身就是为了一些不能直接提及的目的去设立的信托,那么所谓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就很可能不存在了,接踵而来的就是各种法律风险。而如果说,有人很真诚的认为,债权家族信托向企业放贷的行为是主要基于家族信托信托财产的资产管理需要的,我是不太相信的。
风险
税务风险
税务层面我并不专业,暂时也并未做深入研究,就大概先抛出两个问题供大家思考,日后有机会再深入探讨。一是企业本身无法获得税务扣除的,现在通过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获得了这部分利益,那么这个过程中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特别是,如果信托层面被认定为为虚假信托,信托财产被认为依然属于委托人所有的情况下,或者信托直接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委托人的税务风险可能就更大了。相对的,对于受托人来说是不是会涉及“虚开”发票的问题。
另一个层面是,对于放贷获得的利息收益,在信托的结构上,属于信托财产,后续向受益人进行分配目前是不纳税的。但是相反,如果个人向企业借贷,个人其实对于这部分收益是有纳税义务的。那么这里就涉及到,在信托向企业放贷过程中,不论是直接放贷,还是通过再设置一层非标信托的方式进行放贷,家族信托层面是否纳税,以及纳多少税的问题。如果没有纳税或是相较于个人放贷少纳税了,那是不是就会具有税务风险。同样的,在家族信托这一层面,如果被认定为无效或是虚假信托的情况下,这种税务风险是不是会极大的加剧。而如果其中牵扯到涉税的刑事犯罪,那么金融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是不是可能存在共犯的风险。
虽然未对这里的税务问题做深入的研究,但是如果一项信托业务的初衷就是帮助委托人以及相关人员和企业,少纳税甚至不纳税,那就可能都需要考虑一下这个业务的正当性和税务风险。毕竟“个人工作室”在批量出现税务问题之前,也有很多人将这样的操作称之为税务筹划。信托的税收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缺失,但在整体趋紧的税务环境下,还是要充分考量债权家族信托的税务风险,这不论是对委托人还是受托人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的。
民事风险
民事风险部分就比较繁杂了,从信托的角度来看,除非经过了极为严苛的设计,债权家族信托本身就存在一定无效风险。甚至我也并不认为这些在细节上的设计,可以完全杜绝信托无效的风险,因为信托设立的目的本身就是存在一定瑕疵的。可以说如果在税务层面出现问题,那么信托就极有可能无效,因为设立信托本身就带有了非法的目的。但即使税务层面暂时没有出现问题,也不代表信托一定有效。而穿透的问题就更不用说了,虽然并不是说委托人具有投资决策的权利就一定会导致信托被穿透。但信托违反常规的放贷给委托人的关联企业,特别是在大部分甚至全部信托财产都用于放贷的情况,应该是能够增加委托人实际控制信托财产这一论断的说服力的。而在目前境内家族信托标准合同,委托人权利过大的基础上,无疑会加剧这一认知。
另一方面,如果委托人并没有投资决策权,个人认为受托人可能很难回避信义义务的问题。毕竟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这种向委托人关联企业放贷的行为是很难获得合理解释的。当然这样的操作一般都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的,但纸面上没有的东西,就没有人能保证会永远被认可。一但债权的实现出现风险,即使委托人不追究,不代表受益人也不会追究。
而在信托的角度之外,债权家族信托,如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没有被认可,那么实际上就是委托人个人向企业放贷的行为。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就可能损害到两个主体的利益,一个是其他小股东,一个是其他债权人。如果这个贷款设置的是一个较高的利率,那么实际上是在通过借贷的形式抽离公司的资金。对其他股东自然是不利的,而公司如果存在其它债务,按照常理公司就更有可能优先兑付委托人的债权,那么实际上对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是一种损害。当然最终是按照股东抽逃出资还是其他情况进行处理要看具体的案情。即使没有对信托层面进行认定,一但在民事诉讼层面认定了委托人行为损害了其他股东或是债权人的利益。那就也有可能反过来导致债权家族信托的无效或是被穿透。对于这方面的问题,实际上是可以通过信托和公司层面的制度设置加以削弱的,但我并不看好,往往有了信托这么一层外衣之后,很多人做事会更加肆无忌惮,而不是收敛。
其他还有之前多次提到过的,通过这种债权家族信托的形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配偶利益的,这里就不再展开了。
刑事风险
刑事方面其实都是建立在税务和民事风险之上的,首先税务风险就可能导致涉税的刑事风险,其次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本身也是一种刑事犯罪,而其他情节,还可能会涉及到侵占公司财产的相关罪名,除此之外特殊情况也可能有其他刑事风险就不再穷尽了。
这里要注意的是,往往债权家族信托的方案并非客户自己设计或是主动提出来的,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建议客户设立债权家族信托来解决某些问题的人,在客户出现刑事风险时,就也有可能存在被认定为帮助犯或是教唆犯的风险,甚至可能被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罪。至于信托机构是否构成犯罪,则要看相关罪名是否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了。
当然上述这些风险大部分建立在一种个人的猜测之上的,并不做准,不过还是希望相关机构在开展类似业务的过程中要进行充分的考量。
总结
说了这么多,其实并不是说债权家族信托这个业务不能做,而是说要去规范的做。至少从目前来看,如果一开始就打着各种各样的小心思,来设立所谓的债权家族信托,无异于河流源头的水就是脏的,很难说下游通过设计就不会出现问题。所以,至少要把业务的根本摆正在家族信托的位置上,再来谈这类业务,可能才会存在讨论的价值,不然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了。矛盾的是,少了这些小心思的动因,可能也就少有客户对家族信托本身感兴趣了。
责任编辑:liuy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