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家族信托的功能与实操类型

时间:2024/07/15 13:42:59用益信托网

近年来,家族信托作为家族财富规划的顶层架构,被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家认可和选择。随着实践的深入,家族信托在保护财富的同时,进一步发挥风险对冲、家族成员保障、慈善安排以及经营支持等综合性功能和作用,而债权家族信托则成为近期热门的应用方向之一。


债权家族信托之所以能得到广泛青睐,主要的原因在于其多元化的功能,详细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最为核心的一个功能是债权家族信托能够把债权纳入到金融管控,避免违法犯罪的风险。如果企业主有持续性的放贷需求,那一定要把这个放贷的动作交给有放贷资格的主体来操作,避免扰乱金融秩序,触犯非法经营罪刑事犯罪。通过信托来充当放贷主体,能够很好地规避上述法律风险。


其次,通过家族信托发放贷款便于开具发票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涉及两类税务优化。首先是自然人所得利息的个税筹划,如果直接以自然人的名义发放贷款所得的利息,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通过家族信托来发放贷款,家族信托再以信托利益的形式分配给受益人,客观上有免税的效果。其次,也可以由家族信托的管理人(即信托公司),直接开具相应的息票,由融资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进行相应的抵扣。


第三,由家族信托进行放贷,可以变民间借贷为信托债权,信托债权属于金融债权,可以实现征信登记,增强其信用,起到强化风险防范的效果。相对来说,民间借贷对融资方没有那么大的约束力。因为没有做征信的公示,如果融资方违约了,也没有相应公示的信用约束。但如果是通过债权家族信托来发放贷款,这笔信托债权就会上征信,以此对融资方形成还款的约束。


第四,可以提升债权的偿付优先等级。因为债权家族信托把民间借贷转化为一种金融债权,在需要标的公司进行债务清偿的时候,就会提升优先级,至少会列入一个普通债权。


在实操中,债权家族信托主要有两种模式。


实操模式一 家族信托+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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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家族信托的第一种实操模式,是先由委托人用一笔资金设立一个资金型家族信托,然后指令受托人使用信托资金,向融资方参照委托贷款管理规定发放贷款。


这种模式的合规要点是受托人按照委托贷款管理规定,来重点核查委托人的资质。比如审核资金是自有资金,还是募集资金?需要看委托人资金来源和委托人的资质,同时也要划分一个职权范围,使受托人承担的职责履职范围较小。在重点审查资金来源的同时,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债务人三方签署贷款合同,这点和一般的信托贷款不一样。


一般的信托贷款有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资金募集阶段,与投资人签署信托合同、信托文件;第二个环节是由受托人以信托资金的名义,以所有权人的身份作为贷款人,与融资方签署贷款合同,签署的是两方的协议。


但是在家族信托这种服务信托发放贷款的时候,签署的是三方协议,因为要参照委托贷款管理规定来操作。所以,需要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债务人三方共同签署贷款合同,并在贷款合同当中划分各自的职责边界。


这种操作模式的好处是,可以作为一个金融债权,在人民银行做征信登记。做征信登记之后,对于融资方的还款信誉可以形成一定约束,也是一个比较好的风险防控方式。


该模式的劣势主要是,对受托人来说履职范围较大。因为是通过信托公司进行贷款发放,即使信托公司只是一个名义的贷款人,但在信托层面,仍然要承担一定的投融资风险。


在税费成本方面,因为是以固定的利息管理信托财产,所以要对贷款利息按照3%的简易税率缴纳增值税,缴纳主体就是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受益人获得的信托利益,个人所得税在目前的税收监管体制下是不明确的,暂时不缴纳。


融资方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融资方和委托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就可以进行针对融资方支付的利息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核算的时候进行税前抵扣。


如果融资方属于委托人的关联方,能否抵扣就要受到债资比的限制。所谓债资比,是指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如果融资方是非金融机构,它的债资比限制为2:1,在债资比范围内,在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范围内,是可以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的。


印花税就由借贷双方分别按照贷款金额的万五来缴纳。


实操模式二 既有债权+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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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家族信托的第二种实操模式,是把委托人既有的债权装到家族信托中。


这种家族信托实际上属于财产权家族信托,操作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装入信托的债权要合法合规,且能够转让,要在债权合同里明确约定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如果债权是关联方借款形成的,这种情况不需要进行审计,但如果是非关联方借款,则需要引入外部的债权专项审计。


其次,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债务人三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这里为什么要签三方协议?


因为由债务人通过合同签署方这种身份来明确装入到信托,把债权转给信托的债权,它是真实存在的。此外,要通过三方债权转让协议来对债权进行重组。如果债权本身的利率超过法定的要求,这种情况需要在转让协议中重新确定利率。法定的要求主要是根据是不是关联债权,如果是关联债权,按照同期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来确定。如果是非关联的这种债权,比照受保护的民间借贷,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通过这种方式来确定它的利息和期限。


第三,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债权转让的备案登记手续。这也是一种公示,但这种公示实际上是一种备案的登记公示。也正因如此,债权家族信托才可以采取这种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直接以设立财产权信托的形式转到家族信托中。这个是比股权、股票、不动产家族信托要好的地方,在装入环节不需要支付那么高的税费成本。


第二种模式是把既有债权装入家族信托,从而设立财产权的家族信托。但在有些地区,这是不能在人民银行进行征信登记的,因此也就不能利用征信对融资方还款进行约束,这是该模式相较第一种模式的劣势。


第二种模式的优势主要是针对受托人而言的,因为不涉及到投资风险,债权是已经形成的,通过事务类操作,把债权装到家族信托这个架构中,受托人的履职责任比较小。


税费成本方面,这种模式仍然是在信托层面按照3%简易税率来缴纳增值税。受益人个人所得税暂不征收。


融资方企业的所得税和第一种模式下的要求是一样的,需要区分融资方是否为委托人的关联方。如果是关联方,要符合2:1的债资比限制,以及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要求,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实现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抵扣。如果融资方是非关联方,就没有这种限制,可以直接做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抵扣。


印花税仍然由借贷双方按照贷款金额的万五来缴纳。但如果在债权装入家族信托之前,原始债权人做过缴纳,在信托层面就不需要再进行印花税的缴纳了。


本文整理自资管云金融实务课


作者:
来源:资 管 云

责任编辑:liu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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