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信托工具的陷阱解析
破产案件里,信托工具挺有用的,能助力公司重获新生。国内已经搞了不少破产服务信托,但操作管理上还有瑕疵,这可能会引发风险。这篇文章就聊聊这些风险是啥,看看典型例子,比如信托主导者对任务理解有误啊,重组过程没全面照顾债务人啊,以及忽略了执行破产决定的重要性等问题。为了防着这些风险,文章提出了保护大家利益、提前沟通、保持信托工具纯粹性、制定好应对方案等建议,希望信托工具在破产处理中能用得更加和谐、有序。
自2023年起,《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开始实行。到4月底,全国已有30多笔破产服务信托被登记,涉及资金超过1400亿元。这种业务自从2019年在中国首次出现后,发展迅速。通过这些实践案例,我们能更深入地了解和分析这类业务,推动它们在各个方面的发展。不过,我也注意到一些使用了破产服务信托的案例后来出现了问题,没有按计划进行,这给该业务增加了应用风险。
接下来,我会详细解释一下在破产案件中使用信托工具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这些风险的类型。
破产服务信托,就是帮助处理破产案件的一种工具。但使用这工具时,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事情没按计划走,资产运营不顺,分钱出问题,或者达不到原本的目的之类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影响设立信托的人、管理信托的人和受益的人,还可能影响到债权人、债务人、投资者等其他相关方。
跟金融机构做项目的风险相比,破产服务信托的风险涉及的人更多,包括用这个工具的、提供这个工具的,还有因为这个工具受影响的所有利益相关者。所以,用这个工具的时候得小心,确保大家都能按预期得到自己该得的。
破产服务信托工具,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麻烦。首先,有可能被不当地使用,这可能会导致不好的后果。然后,当信托设立之后,如果财产管理混乱或者没人管,又或者是管理者滥用职权,都可能让信托的利益受到损失。
举几个例子来看看这些风险是怎么发生的:
比如有个案例,就是破产服务信托建立后,它没法对公司治理产生应有的影响,结果导致底层资产的管理完全失控了。这就是个典型的风险示例。
这个大集团,主要做传统行业,从一个小公司慢慢发展起来,到了2020年已经在全国有好多分公司和子公司了。不过在2021年左右,因为一些财务问题,母公司A被法院宣布破产重整。这次的重整只针对母公司A的财产,不涉及到其他控股或参股的公司。在重整过程中,没找到愿意投资的人。于是他们决定用一个特别的办法,就是引入破产服务信托来处理这个问题。这意味着母公司A的所有股权都会归信托所有,而那些债权人会根据自己持有的债权类型得到相应的信托受益权。
重整结束后,那个破产服务信托就成立了。现在的受托人是企业100%的股东,债权人也都成了信托的受益人,信托的管理结构也搭好了。但是,受托人虽然名义上是股东,真正要行使股东权利时却遇到难题,导致企业管理一团糟。再加上母公司A股东变动和管理混乱,很多子公司也开始乱搞,整个企业都乱套了。原本计划让企业继续运营、用财产还债的目标现在看来是越来越远了。
另一个例子里,破产服务信托成为股东后,企业还是背着一大堆现金债务,而且看起来越来越难按计划行事了。
这个集团企业B,原来是那种老式的商业企业,跨好几个省做生意。这么多年下来,它搞大了,旗下有好几百个子公司。但后来因为新型商业模式的冲击,它遇到了不少麻烦,甚至快要破产了。到了2020年左右,法院决定接手它的重组事宜,并尝试进行实质性的整合。
在重组的过程中,他们试图找些人投资,但没成功。所以,他们计划通过一个破产服务信托来继续重组。按照这个计划,重组完成后,所有参与的公司都会把股份集中到一个由信托全资拥有的新公司里。对于债权人,除了员工的债、税和一些其他的限定债权外,每个债权人三年内能拿到五十万现金偿还,其他的债务则通过获得信托的利益份额来解决。
等这一系列的重组和信托设立结束后,他们还会接着找行业投资者来参与。
在2021年的末尾,当破产重整流程结束,那个破产服务信托按计划成立了。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通过获得信托的份额来清偿债务,顺利变成了受益人。信托的受托人作为公司股东,按照受益人大会的决定行使权利。而日常运营和管理就交给了重整计划里指定的团队,旗下的子公司也都运转正常。但是有个问题,就是重整计划里规定的那部分现金债务得由新企业来还,金额还挺大。到现在,这企业还没能凑齐这部分钱(虽然卖了些资产,但因为大部分都抵押或质押了,所以卖的钱没法分给那些小额债权人)。如果到了2024年底,这企业还是还不上这些小钱,又没办法延期还款,那可能就得清算了。别的就没啥了。
在工作过程中,我碰到了一个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的例子。这个例子里,他们没能找到投资者,项目也停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人提出用破产服务信托的办法。这意思就是把公司的资产和债务都放到一个信托里,然后用信托的收益来还债。包括给员工的工资、欠的税款、建筑工程款、有担保的债和普通的债,都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
他们还打算让信托管理人负责公司的运营和吸引投资者,这样就能结束破产重组的过程了。但是,对于这个案例,显然没有对公司的债务、资产或管理方面进行真正的重整,公司还是有可能破产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信托工具,其实有点过分了。滥用这种破产服务信托的话,就不能达到破产协议最初设定的目标,还可能激化社会上的矛盾,引起更多问题。
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风险,原因有很多。
咱们来聊聊为啥会有那两个风险的例子。这事儿挺复杂的,原因挺多的,可以看看工具怎么用,谁给的工具,或者这个破产服务信托本身有啥限制,甚至看破产那一方自己啥情况。我个人觉得,这破产案子里用到的工具好不好,风险大不大,主要看用它的人怎么用和提供工具的人怎么弄。
得提一下,引入破产信托的时候,带头的人对受托人要做的事理解有偏差。
大部分破产服务信托案例中,受托人主要负责一些基础的事务性工作,比如处理一些程序上的、执行性的事务,而不涉及主动决策或实质性权利处分。即便是那些所谓的"主动管理"类破产服务信托,核心任务也主要是按照破产决议文件的规定来操作,例如在一定的价格范围内处置资产或者在一定的价格以上引入战略投资人等。这些都没有超出受托人的程序事务责任边界,实际上他们还是在执行程序事务,并没有涉及到对信托财产进行自由裁量的处分。
受托人的主要事务包括进行中信登预登记、签署信托合同、设立信托、归集信托财产、进行中信登初始登记、执行信托事务、召集受益人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成信托利益分配、配合受益人进行信托受益权转让以及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事务性工作等。
很多破产案件和风险事件其实都跟对信托管理的理解有点偏差。如果一个破产的公司本身就没啥资源,也赚不了钱,又拉不到投资者,那信托服务加入进来也帮不上忙;它们并不能给公司带来赚钱的本领。再说了,如果重整后的企业运营没个明确计划,不知道谁应该负责管理,或者怎么选负责人,那信托公司也没法根据他们的任务来管这个企业。简单来说,在重整的过程中,破产服务信托更像是帮助公司从重症监护室出来的拐杖,而公司能真正走出来的关键是它本身没那么糟糕。
破产服务信托的受托人的职责范围,一方面受到资产服务信托的性质所决定。这种信托的核心是通过搭建信托结构、隔离财产来实现委托人的财产配置目标,而不需要受托人主动提供增值管理服务。另一方面,考虑到这类业务的风险资本占用(目前是管理资产规模的0.2%),它们并不被视为高风险业务。通常来说,只有纯粹的事务管理工作才不太可能让信托公司面临高风险。
信托公司不负责管理和维持归集在信托下的底层资产,它们只是这些资产的名义所有者,比如股东、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收益权人等。这意味着,在破产服务信托中,信托公司的名义所有权与信托财产的实际经营和管理权是分开的。这有点像公司法中,公司股东的权力和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在法律上是独立的。
现在信托公司在破产服务方面,主要就是帮忙跑腿、推动流程。说实话,这活儿挺单调的,也展现不了他们作为金融机构的真正实力,附加值也不高,跟破产案件里各方的期望差距挺大。这种情况对受益人不利,对信托公司长期做这行也不是好事。但我觉得,随着这类业务越来越成熟,信托公司肯定会根据市场需要,不断扩展他们的服务内容,慢慢突破现在的局限,向更复杂的管理甚至主动管理方向努力。
在重整程序中,对债务人的整顿不够彻底,没真正解决导致破产的根本问题,相关措施也不到位,这样影响了信托工具的使用效果。
破产重整,其实就是给那些快撑不下去的公司来一次全面的大检查和重新打造,目标是消除破产的原因,让公司能自己再站起来。但现实里,处理破产案子的人能力参差不齐:有的经验丰富、资源丰富,有的可能责任心不强。比如我听说的一个沿海团队,他们面对一个没建完的商场项目,尽管条件有限,但还是靠团队努力,找资金把项目救活了,现在市场运作得很成功,大家都说好。另一方面,有个南方的年轻律师,为了更好处理化工类的破产案,还特意去考了个化工工程师证,他参与的案件也因为这种专业态度获得了认可。现在提到化工行业的破产案子,他的专业知识可就派上大用场了。
这两个例子里的团队都是业务能力强、责任感满满,认真做破产管理的工作,值得我们点赞。但也有那种拿到案子却不知道怎么处理,跟债权人沟通得也不好的管理人,这样的队伍迟早会被淘汰。说到底,能不能成功重整,关键还是看管理人的综合实力怎么样。
如果一家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而面临倒闭,但只是为了躲避破产清算,它决定使用信托来隔离和卖掉资产,同时还把公司的债权换成了信托的受益权,这种做法就是滥用信托。而且,如果在整顿过程中,公司没有真正引入新的投资者,管理人也没有明确说明怎么处理或运营这些资产,那就更明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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