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走出特殊需要信托业务的第一步?
谁能做特殊需要信托的委托人?
多数特殊需要信托,应该还是由父母为子女设立的,此时委托人是父母,以父母的财产设立信托,自然是没有疑问的。当然也存在老年人在自己健康时,为自己设立特殊需要信托的可能。同样的,身体残疾的人依然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本身就是特殊需要人群,自己作为委托人为自己设立信托,也是一样的情况。在实务中应该都较为容易去处理,财产本身就是委托人的,委托用来设立信托自然顺理成章。 但是存在另一个特殊的问题,就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需要人群的父母或是子女等等最亲近的监护人已经过世,那些作为被监护人的特殊需要人群,是否能够自己作为委托人设立信托?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可能只是理论上。这个时候设立信托的财产是特殊需要人群自己的财产,但特殊需要人群设立信托的民事行为却需要监护人代理其作出。个人认为这种操作,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所设立的信托需要严格符合为被监护人利益设立这一条件。 不过,由于《信托法》存在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规定。所以可以想见,实务中,敢于以这种方式接受特殊需要信托设立的受托机构应该并不多,金融机构此时对于这类法律上可能存在风险的问题,都会怀有一种不想惹麻烦的态度。而且现实中,这种需求应该也不多,因为监护人实际上已经控制了特殊需要人群的财产,其再设立信托的意愿应该不大,除非监护人自身有一定特殊性,不太愿意直接管理被监护人财产,但这种特殊的监护人毕竟是少数。 所以,谈到这里,还是一个设立特殊需要信托要趁早的问题。要趁着自己有能力的时候,为有需要的子女或是长辈提前做好安排。而且我们一直在说,设立信托是一个繁琐的,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的过程,那么这个提前量,预留多少时间都是不嫌多的。 怎么走出特殊需要信托业务的第一步? 这其实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传统的商业模式就是一种供需关系。但是在特殊需要信托这个业务里,供需两方之间的联系是断开的。感受最深的是,类似于孤独症儿童这类特殊需要群体其实并不小,他们的家长也有其焦虑和对应的需求,但社会上提供对应服务的机构几乎没有,即使是最基础的针对特殊需要群体的照护服务,都是少有机构在经营的。 这里面不单单是法律缺位和信任缺位的问题,更多的是,对于特殊需要人群这类少数群体,是缺少一个平台去提供专门服务,统一展示需求和资源的。而特殊需要人群说少又不够少,单靠政府或是公益渠道去进行帮扶又远远不够。所以,感觉想要解决大部分特殊需要群体的需求,还是要通过商业化,来吸引社会资源的投入,只有参与到特殊需要人群服务中的各个环节,都能得到合理的收益,才能使得特殊需要人群能够获得稳定的服务,这其实是一种双赢的体现。 当然法律和信任缺位的问题又不得不去谈。信任的问题就不多谈了,监护人在的时候还好,但面对一个不成熟的,缺少监管的大环境,可能大部分人对于自己不在以后,被监护人的能否获得一定质量的服务都是心存疑虑的。即使特殊需要信托存在弥补信任不足的目的,但对于受托人也就是信托机构本身,可能监护人也并非能够完全信任,当然这也和信托机构对于这一业务的态度和投入有关。不过至少,这部分信任问题是有可能修复和弥补的。而法律层面,不能说是缺少相关法律,只是对于特殊需要人群来说,这些法律能够起到的效果和实际解决的问题并不尽如人意,有将一个社会问题,完全推脱给私益救济的嫌疑,并不算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但这种情况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无法解决的,因为不要说这些少数群体的特殊需求,即使在普通家庭之中,也存在着许许多多并不合格的父母,法律对此基本也是放任的态度。 所以对于业务的第一步,可能最简单直接的,就是搭建一个供需双方的平台,可以让需求和资源在平台上进行交换。这在目前社会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可能并不是马上就会有成效的,但只要存在商业利益,在有着大量需求的情况下,自然会催生出相应的服务机构。而初期对于需求方的接触,其实有很多现成的机构可以尝试合作,例如公益组织、民政机关,残联妇联,甚至是特殊需要人群监护人所组成的小群体,这些组织或是个人长期都在思考和解决特殊需求人群的问题,或是提供相应的服务,应该是极其欢迎其他社会资源的关注和投入的。搭建一个完善平台可能并非一日之功,但走出第一步,接触到更多的具有实际需求的人群,可能并不算难。 信托机构的风险大不大? 特殊需要信托业务对于信托机构的风险是可见的,也是可控的。主要就是集中在受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层面,受托人对于特殊需要人群的生活介入越多,自然就会承担越繁杂和细节的工作和义务。可以理解信托机构对于这种不确定和超出舒适区的工作带有强烈的不安和排斥。不过这种风险是可控的,就像最极端的情况,也是目前比较常见的操作,就是信托机构完全可以只是被动的管钱,其他全都不介入,那么自然会把这种风险降到最低,但是相对的信托的价值和功能也同样降低了。不过这也是一个天平两端,一边是风险一边是服务,如何去平衡的问题,信托机构只要主观上有这样的意愿,就完全可以在可控的范围内慢慢去进行调整和试探,而且很多义务其实可以和服务绑定成一个模块化的东西,增加一项服务就增加一项义务,调整起来并不困难。 那么现阶段,信托机构完全可以现将自己定位在一个管家的角色,主要做一个服务的购买和监督的工作,并不需要去直接承担特殊需要人群第一线的服务工作,而是去收集资源、筛选资源以及评估资源。这样的话,可能不论从工作的模式还是相对的风险,都是在信托机构能够承担的范围之内的。 不过即使如此,可能特殊需要信托也并不会成为大部分信托机构首选的业务。相对于这个信托机构不熟悉的,与传统业务差别巨大的新业务类型,可能具有更熟悉的业务结构,更熟悉的业务操作,以及更熟悉的营销手段的业务,即使在风险上存在一些模棱两可的问题,依然会是目前信托机构的首选。毕竟都是熟悉的配方,自然做起来顺手,上马能快一些,见效也会快一些。而且看得见的风险,即使是可控的,总还是让人顾虑的,但看不清楚的风险,自然就可以选择无视,当成没有风险。这也是人之常情,毕竟信托机构也是一个个个体组成的,人的话大部分还是不太愿意走出舒适区的。 写在最后的话 特殊需要信托这个系列一共写了九篇,算上第一篇引出这个话题的文章,就是十篇,总计的字数也不下两万五千字了,到这里就算暂时告一段落了。看起来很多,但其实远远没有把这个问题说清楚,大部分谈的也还是一些浮于表面的内容。不过,在目前的业务环境下,再去聊一些更细节的东西,也确实像是在空架子上面搭花架子一样,实在不觉得有太多的意义。 特殊需要信托这个概念出来很久了,但接触下来,很多机构其实并不愿意做这个业务。原因可能会有很多,其实自己在这段时间去尝试做一些事情的时候也都是阻力重重的。最近一些事情,让我们看到一些人把慈善做成了生意,但其实矛盾的是,你如果做不来生意,就是会没有资源,没有人脉,没有地位,那就更谈不上想要去推动什么或者建立什么了,区别其实还是一个本心在哪里的问题。 而恰巧,我就是那个做不来生意的人,所以有时也会有一种无力感,也会时常反思自己适不适合做律师的问题。毕竟不是人人都是天命人,有些路可能就是走不到头的,只能说再坚持一下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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