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产品的设计要点
01 背景
《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债务人、重整投资人、企业职工等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2012年3月,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以及其座谈会纪要在中国破产法的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确立了挽救危困企业原则,要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作用,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业提供获得新生的机会。 2022年4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首次增设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在资产服务信托业务中,作为信托业务类别。2023年3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规定将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作为资产服务信托项下的类别之一。 而信托行业也处于改革之中,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引入信托计划,能保障各主体利益,更好的执行重整计划。所以,本文对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设计内容进行简单讨论。 02 相关概念 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提高风险处置效率。按照风险处置方式可以分为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和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两个业务品种。 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面临债务危机、拟进行债务重组或股权重组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 而企业破产服务信托则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信托。 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由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申请重整程序。 03 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基本架构 (一)信托设立的基本结构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引入服务信托,能够将待处置资产有效隔离出来,提高重整投资人效率,减少待处置资产因急于变现而造成的损失,保障债权人利益,也能够节约重整时间,保障重整法律时效性。 所以,在不同场景中,破产重整服务信托设立的基本结构也有所不同。 (1)重整主体资产多元化 涉及多元化资产业务时重整主体多为数家公司实质合并。基于此,如果有重整投资人,则可以将重整投资人所需的核心资产与其不需要的待处置资产进行划分。以待处置资产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计划,通过对待处置资产进行确权、处置而取得的财产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提高债权人清偿效率。 另外,也可以先设立一家发起人公司,并将业务分类整理;再由发起人公司新设一家持股平台公司(SPV公司),将分类后的资产全都归入该持股平台公司。这种情况下一般以SPV公司的100%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设立直接以债权人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或以委托人自己为受益人的自益信托。 (2)重整主体资产形态单一 当重整主体的资产单一时,若没有重整投资人,可以通过循环持股的方式将重整企业的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引入至信托计划中,对其继续进行运维管理。如果有重整投资人,则也可以先根据重整投资人的需要将重整企业的资产分为两部分,由重整投资人收购一部分,而剩余的一部分资产则作为信托财产被纳入信托之中。 (3)清算型重整模式 清算型重整主要是针对短期内不易变现或快速变现会导致巨大亏损的资产。可以以这部分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引进信托计划,由受托人严格执行信托计划对其进行管理、维护,运营与处置,将处理所得的财产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提高债权人的清偿效率。 (4)庭外重组型模式 庭外重组是指对陷入困境的债务人在避免完全的司法干预情形下,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改变其资产和债务的构成或结构的一种债权债务调整活动。 庭外重组型模式主要适用于债务规模较大的困境企业,可以结合所有债权人的核心诉求,量身制定可行性方案。 (二)信托设计的基本内容 1、信托当事人: (1)委托人——委托人一般为重整主体,但也有可能为债权人等。 (2)受托人。 (3)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信托中享有受益权的人。 根据信托利益是否由委托人自己享有,信托可以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作为受益人。这种信托下委托人一般会作为初始受益人将信托受益权转让至债权人,使债权人能够获得信托受益权,从而实现向债权人偿债的目的。而他益信托则是指委托人直接将债权人作为受益人,使得债权人享有信托受益权,最终实现向债权人偿债的目的。 2、信托份额: 信托份额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就是比较常用的通过确认受益人通过取得信托受益权而实现的债权清偿的部分确定实际的信托份额。第二种就是通过信托底层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信托的份额。 3、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一般根据信托财产的运营、处置情况以及财产情况设定。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大会或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资产处置情况决议是否对信托计划予以延期,再由受托人执行决议。 4、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获得的财产。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破产重整完成,信托要有效利用其隔离资产,以时间换空间的功能,所以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中一般作为信托财产的要么是重整主体中不被重整投资人所需要的待处置资产,要么是短期内无法变现或者会造成巨大亏损的部分资产。 当委托人交付信托财产时,通常以某种特定形态(股权、债权、物权、特定资产收益权等)进行交付。信托底层资产一般是指信托财产的初始状态,例如土地、房屋、设备、产权证书等。 5、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是通过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收益。在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时,需要将由于处理信托计划事务而产生的费用扣除后再向受益人进行利益分配。 特定信托利益(担保财产处置变现所得)优先向其对应的优先受益人按照顺序依次进行分配。若特定信托利益不足以给其对应的优先份额分配完全,其剩余的未被分配的优先份额转为普通份额。若特定信托利益足以完全向其对应优先份额分配,则继续向由优先份额转为普通份额的进行分配,最后若仍有剩余,特定信托利益则转为普通信托利益。 6、信托治理结构: (1)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是由全体受益人组成的,是信托计划运行的最高权利及监督机构,有权决定信托计划的一切重大事宜。 (2)管理委员会 受益人大会下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根据受益人大会的决定和授权管理信托事务、对外代表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进行经营决策和执行。 (3)秘书处 管理委员会下常设执行机构秘书处,由管理委员会委派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执行受益人大会与管理委员会的指令,日常联络、定期反馈信托计划工作报告以及管理委员会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受托人还可以根据受益人大会或管理委员会的决议聘任其他中介机构组织(资产管理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财务顾问机构、信托财产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根据各自分工与受托人签署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以及信托的持续运作提供相应服务。 7、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3)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6)信托被撤销; (7)信托被解除; (8)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9)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发生; 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向受益人披露,若信托文件约定不需要审计的,受托人可以直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进行信托清算时,需要扣除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而产生的费用。扣除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约定按照受益人所持信托份额进行财产分配。 8、信托报酬: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现目前多为固定薪酬。这是因为目前许多受托人在信托计划中主要负责事务性工作,像资产的管理、处置等服务仍需要其他中介机构的参与。 在信托存续期间内,信托报酬于信托文件约定进行信托利益分配的日期支付。 04 结语 破产重整服务信托能够有效隔离资产,提高重整投资人效率,也减少因急于变现而造成的损失,以时间换空间,实现资产增值,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面临困境的企业会逐渐增多,对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需求也会急剧增加,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凭借其独特的功能,在未来也会有更广泛的应用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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