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信托暴雷”?一个颇具误导性的说法!
1.被夸张的“暴雷”之说
信托业的形象,极大受到了“信托暴雷”这个说法的影响。信托被污名化,和各种媒体包括官媒和自媒体乱用“暴雷”的说法有着极大的关系。
“信托暴雷”之说比较极端,因而能吸引眼球,它混淆了很多可能未必有关联的事物。
2.暴雷和暴雷不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事务的过程中,将信托财产贷款或者变相贷款给项目方(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能投资于一个房地产项目。若房地产项目进展不理想,会影响到受托人收回信托财产,最终影响受益人的利益。
这会涉及多种复杂的情形。
例如,房地产项目流动性出现问题,融资方出现对信托公司违约。这是在任何市场行情中都可能出现的情形。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展期,也可以处置抵押物,落实增信措施。此时,受益人的利益未必会受到明显侵害。即使最终回收的信托财产无法按照本金+预期收益给付受益人,若受托人没有明显的过错,没有违反信托,受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信托受托人是没有“兑付”义务的,这一点非常明确。
再如,信托资金投资的项目出现了大规模的亏损。因过去的信托业务高度依赖房地产业务,若房地产业务出现衰退,多家公司的多家信托项目难免受到影响。这是坊间说的比较多的暴雷。此时还是要区分不同的情形。
——若信托公司在从事该业务的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受托人的义务,并积极地参与资产的处置和回收,即使信托财产产生损失甚至巨额损失,受托人也不承担责任。不过,现实中很多信托公司在信托财产投资决策中很难说毫无过错。监管规范中对信托公司客户集中度都有要求,多家信托公司蜂拥而至以信托财产为房地产开发项目“输血”,很显然会违反这些监管规范。而且,在适当性义务、忠实义务、信息披露义务、风险防范义务和专业管理义务等谨慎管理义务的履行方面,不少受托人存在显而易见的瑕疵。若受托人存在义务违反,则信托公司需要做的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非刚兑。
3.为什么信托业仍然是安全的?
除了少数大胆妄为,严重违法犯罪的信托公司变成了实际控制人的傀儡和利益输送工具之外,大多数内控良好的信托公司比很多其他的金融机构更具有抵御风险的能力。
——信托项目的特点是,公司与公司的项目、一个公司的不同信托项目,一个公司的信托项目和固有财产之间是有防火墙的。若妥善履行受托人职责,各个项目之间的风险是不传染的。
——截止到2023年年底,信托公司净资产为7485.15亿元,平均净资产为111.7亿元。而且,和银行不同的是,信托公司对客户的义务并非负债,不需要兑付,而是将合法合规管理之后的全部剩余收益支付给受益人。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这个规定若执行良好的话,最高可以达到注册资本20%的赔偿准备金对于投资者而言是一个强有力的保障。
——另外,信托业还模仿其它金融业搞了信托业保障基金。
——信托公司从事金融活动,并不容易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一种怪罪信托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的批评说,这些影子银行业务扭曲的市场信号,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我对这种说法是有怀疑的。冤有头债有主,影子银行的盛行,板子不能打到“影子”身上,而应该打到“银行”身上。稍微提醒一句,这里的“银行”另有所指。
一个内控合格的信托公司,即使个别业务有过错行为,信托公司自身的资产足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
4. 强化自治、落实责任、重构信任
信托行业是严重依赖信任的行业,个别害群之马的背信之举,会将整个行业拉入深渊。所以,当务之急是严格落实既有的监管措施,而不是增加不必要的不合理制约行业发展的“严监管”规则,科学监管,强化行业自治,促进信托行业健康发展,让信托制度更好造福民众。
对于受托人的违法行为,要区别两个方面:
——一个是谨慎义务的履行,一个是忠实义务的履行。谨慎义务的违反要谨慎认定,不能让受托人动辄得咎,要坚持过错责任的原则。
——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和相伴的滥用信托的欺诈行为,也包括监管捕获行为,无论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的大棒都要高高举起、重重落下,如此才能重铸信任,以万钧之势震慑铤而走险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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