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发布12号文定性金融重大案件!

时间:2024/09/26 11:10:49用益信托网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金规〔2024〕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


一、涉案业务余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含)以上的;


二、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者等同现金的资产)等值人民币五千万元(含)以上,且占案发法人机构净资产百分之十(含)以上的;


三、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01 


最近,感觉金融行业出事的人多了起来,多家券商高管接连出事。当前,是需要金融行业与金融人士的背锅年代。金融行业,原来赚钱有多爽,现在背锅就有多痛。


一方面是经济下行,金融市场低迷,把很多业务的风险给暴露出来了。这个时候需要有人来为具体的业务风险事件背锅。


另一方面,金融行业整体,在当前也要为经济形势不好背锅。十多年前,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公众也是将经济问题归因于金融机构犯错,搞起了占领华尔街运动。


当前,中国的形势,无论是经济还是金融,颇有点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之后的情形。只不过,在当前,公众与政策,似乎并没有将当前的形势视为是危机。但是把错归因在金融行业,把气撒在金融行业,总是不会错的。


#02  


前段时间遭遇武汉金凰公司黄金调包案诈骗的东莞信托,其总经理陈某因为“违法发放贷款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


法院认为2018年12月入职的陈某通过参与相关会议“个人力排众议,违反国家规定”强行力推了与武汉金凰包括2018年8月,9月以及2019年1月的三笔贷款发放,属于个人意示的体现其以自然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案件值得金融人士关注。


因为金融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很多业务都是有风险的。即使是非常有职业操守与专业能力的金融人士,也不能保证自己开展的业务地,未来不会爆出风险。


而在当前,以结果论是非的环境下,加之倒查追责机制,将有可能让很多的正直金融人士,也因为要有人背锅而遭遇处罚,甚至牢狱之灾。


问题的关键在于,金融人士在没有个人私利的影响之下,在遵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依据自已的专业判断,开展金融业务,而这笔金融业务后续出现风险,金融人士是不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03  


之前海银财富出事,就是典型的“结果论是非”,在出事之前,海银就有资金池的运作,监管部门,媒体金融人士知道这家公司存在问题。


但是在还能够募到新钱来还旧账的情况下,就没有人去追究。然后等到爆雷了,才有媒体跟进报道与监管或司法进行控制。但是这个时候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已经无法挽回了。


这两年地产企业大面积违约,之前信托公司很多都开展了房地产信托业务。有的信托公司为了避免产品无法到期正常兑付对于公司业务的冲击,都采取了资金池的运作。


就是发行信托产品,投资方向不指定具体项目,实际上则是续上之前的老项目。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而且也必然会造成损失。但是当前,在资金还能续上的情况下,信托公司的这种行为,却没有得到治理。


在治理金融的业务的时候,以“结果论是非”的做法,会让很多胆大的犯罪分子有充分的做案空间,实施庞氏骗局只要还有新的受害者有钱进来,就可以一直犯罪下去。


同时也会让很多正直而专业的金融人士,不敢开展有风险的金融业务,最后会让金融抑制更加严重,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处境更加困难。


金融相关的司法与监管,与金融的发展密切相关。从全球来看,资本市场发达,金融创新发展的比较好的国家,大都是英美海洋法系为主的国家,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而经济实力也同样强大的德国,日本,法国,都是银行主导的间接金融体系,资本市场与金融创新发展得不怎么样。这或许是个例证。


作者:宋 光 辉
来源:结 构 化 金 融

责任编辑:liu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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