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玩越花的家族信托

时间:2025/01/27 10:49:14用益信托网

家族信托本来是个回归本源的业务,现在玩得越来越花,最早出现过个别信托公司拿来接风险资产,后面出现某信托为了对冲固有持票的风险而将股票收益权远期转让给家族信托的操作,这两天又有新闻报道某实控人通过所谓“非一致行动”家族信托违规减持股票。


这些操作的后果也算意料之中,毕竟工具再好,也要看是否用到了正道,下面盘一盘这次违规减持的情况。


一、基本事实


根据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建信信托-金源家族信托单一信托2号(以下简称家族信托2号)中金财富证券账户交易“新易盛”由高光荣实际决策。


2023年3月15日至4月11日,高光荣通过家族信托2号账户、高光荣华泰证券账户合计转让占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易盛或上市公司)总股本1.42%的“新易盛”股票,其中,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例0.42%,违法所得9,498,554.64元。


高光荣通过家族信托2号账户持有“新易盛”期间,未如实向新易盛报告实际持股情况,导致新易盛2020年、2021年、2022年年报披露的股东相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从这些公开信息可以推导出几点:


(1)家族信托直接持有股票;


(2)上市公司实控人实际决策证券账户交易该股票;


(3)当事方没有向交易所披露该账户由实控人掌控,即:对外采取“非一致行动”口径;


(4)实控人突破限制违规减持,并且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失当。


二、非一致行动的论证难度    


该家族信托在设立之初,应该有在模式层面进行过相应设计,以期达到可以被认定为“非一致行动”的目的,但是并未实现预期效果,当然,也不排除是中后期操作中实质按照实控人意愿来决策股票交易从而导致的风险。


事实上,从证券监管角度来看,上市公司实控人或其近亲属设立家族信托,再把自己名下的股票装到家族信托里,天然地具有一致行动倾向,等于是需要从“有罪推定”的角度往回扳。


如果想论证“非一致行动”,需要突破的障碍点太多:


一方面是家族信托在股票管理上必须彻底脱离委托人/受益人控制或影响,但是这和当前家族信托受委托人/受益人控制或影响力度较大的现实相悖,且技术层面很难有效限缩,简单举例,委托人/受益人完全可以通过信托利益申领、申请提前终止等合理方式作出暗示,由此导致非一致行动的论证相对无力。


另一方面,受托人内部如何保障自主决策股票交易符合尽职履责标准、如何设置有效防火墙等隔离机制也是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而且,设置底价或其他试图缓释受托履职责任的措施只会加重一致行动的认定,长期以来缺乏像证券公司一样完备的防火墙机制也是信托公司的常见短板。


此外,证监对于推定一致行动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大,结合目前监管稽查手段对于定位技术和大数据的运用,只要形成了认定链条的闭环,那真是黄泥巴掉进裤裆里,怎么都说不清楚。


至少现阶段,这个“非一致行动”模式,用一句话来形容,就是“推土机前捡芝麻”,连个卖白菜的钱都挣不到,还得冒着卖白粉的风险。


三、证监罚得够重,后续会不会传导?


根据新易盛的公告内容,处罚情况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实控人,证监倒是没有把板子直接打在受托人身上,说明受托人在违规减持方面应该没有故意配合或存在重大过错: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高光荣合计没收违法所得9,498,554.64元,并处以22,000,000元罚款。


本次处罚确实很重,但也是严格按照《证券法》来执行的,违规减持再加上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不当,合计超过3000多万的损失。这不是一笔小数字,最后是不是实控人心中有愧、默默承受?出具法律意见的中介机构,虽然意见里可能会设置各种假设前提和免责条款,但如果这个大面上的模式本身就有隐患,要不要承担一定责任?其他促成这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受托人),也需要认真检视,当时如何向客户营销、中后期管理中是否有履职失当?否则,后续责任传导的时候恐怕也比较被动。


四、守初心,行正道


信托的发展空间有多大,最终要看信托有没有真正的社会价值。如果越玩越花,变成规避规则的手段,离被摁死也不会太远。


还是那句话,信托的发展需要守初心、行正道,信托可以有灵活性和自由度,这是信托的重要特色,但一定要在信托当事人利益、第三人利益、各种规则秩序背后代表的利益之间寻找有效的平衡,尊重并敬畏信托制度,避免野蛮无序发展。


作者:高 远
来源:T r u s t 研 习 社

责任编辑:liu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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