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高质量发展文件解读:监管框架升级 重塑行业定位
核心观点
1、政策背景:行业转型进入深水区,监管框架再升级。我国信托业经过前期高速发展,积聚了多重风险。2018年资管新规实施以来,行业持续处于转型调整期。不同于以往的“救火式整顿”,本轮监管侧重于 “顶层设计重构”。本次出台《意见》即是在前期三分类新规、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上监管框架的再升级,是继资管新规后针对信托行业最全面的顶层设计文件,对于构建信托业“风险防控+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2、政策要点:强监管、控风险、促发展、优制度。《意见》全文共七条,第一条提出行业未来五年、十年发展目标,其余六条均围绕“控风险”“强监管”“促转型”三大任务展开。强监管方面,《意见》着墨较多,通过三个章节,围绕机构的准入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业务的全过程监管展开,意味着严监管强监管仍是信托业未来面临的主基调;控风险方面,《意见》从信托机构自身的风险、信托业务的风险两个方面提出要求,旨在推动风险稳步出清,为信托业深化转型创造有利条件;促发展方面,《意见》以回归本源为导向,从坚守信托本源定位、坚持服务实体本质、提升专业能力本领、突出信托文化特色四个维度提出指引,释放了行业定位清晰化、信托功能特色化、发展路径差异化的信号;优制度方面,《意见》提出要加快《信托法》修订,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进一步补齐制度短板。
3、政策影响:短期控风险、中期塑格局、长期优生态。《意见》对信托业未来十年发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与引导,对行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短期看,强监管、控风险摆在更重要的位置,风险管控是未来五年第一要务,行业将持续承压,收入收缩、风险暴露、机构退出不可避免。中期看,在“扶优限劣”的监管导向下,随着分级分类监管的落实,行业格局将面临重塑,头部信托公司优势强化,中小信托公司则需通过差异化路径突围。长期看,《意见》在行业定位、信托文化、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诸多引导,有利于优化信托业生态,推动行业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正文
事件:1月27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出台《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该文件。
一、政策背景:行业转型进入深水区,监管框架再升级
信托业经历从规模扩张到风险暴露,近年来处于转型调整期。我国信托业自2001年《信托法》颁布后进入快速发展期,资产管理规模从2007年的不到1万亿元飙升至2017年的26.25万亿元。然而,粗放式增长模式导致多重风险积聚,部分公司治理结构缺陷,非标资金池隐患突出,信托风险项目高企,行业风险逐步开始暴露。2018年资管新规实施后,信托业加快转型力度,近年来行业持续处于深度调整期。
监管逻辑从“救火式整顿”向“顶层设计重构”演变。历史监管周期显示,信托业历经六次行业整顿,但始终未跳出“扩张-风险-整顿”的循环。从本轮监管看,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搭建了资管行业新的监管框架;2020年开始实施的“两压一降”,逐步引导信托公司出清风险;2023年以来,监管更注重从顶层设计下手,重构行业发展逻辑,2023年3月出台《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明确信托业务三分类的框架,2023年11月出台《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优化信托公司差异化监管体系。本次出台的《意见》在前期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性升级,是继资管新规后针对信托行业最全面的顶层设计文件,对于构建信托业“风险防控+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出台标志着信托业进入高质量发展新时期。《意见》全文共七条,除第一条为总体要求外,其余六条均围绕“控风险”“强监管”“促转型”三大任务展开(见表1)。总体上,文件要求 “深刻把握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坚持五个“必须”,并勾勒出行业未来五年、未来十年的发展目标,要求五年内信托业风险得到有效管控,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监管持续加强,行业转型有序推进;十年内行业定位明晰化、服务专业化、发展差异化、监管系统化,重塑行业新格局。
二、政策要点解读:强监管、控风险、促发展、优制度
(一)回归本源:重塑信托定位,推动业务转型
为促进行业转型,《意见》要求以回归本源为发展导向,从坚守信托本源定位、坚持服务实体本质、提升专业能力本领、突出信托文化特色提出了具体意见,释放了三方面信号:
一是重塑信托定位。作为纲领性文件,《意见》在继三分类新规后,再次重申信托公司要“立足受托人定位”,“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一直以来,定位不清晰是困扰信托业长期健康发展的难题,也是行业陷入多次整顿的原因所在。《意见》直击行业痛点,明晰信托业定位,引导行业 “从融资人需求出发”回归到“从委托人的需求出发”,重塑底层逻辑。
二是发挥信托优势。《意见》提出要“发挥信托机制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的功能优势”,引导三类信托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信托独有的资产隔离功能是区别于其他金融子行业的核心要素,充分挖掘并发挥这种差异化的制度优势,不仅有利于其聚焦本源业务,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也有助于信托树立在金融业的独特地位,成为不可取代的一部分。
三是推动业务转型。《意见》指出“完善信托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评价,推动优化业务结构”。三分类新规出台以来,尽管行业在转型方面出现了一些可喜变化,但距离转型成功还有较长的路要走。为此,文件对三类业务的发展给出了指引。针对资产服务信托,要着力于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企业经营发展以及社会治理等合理需求”方面下功夫;针对资产管理信托,要立足时代性要求,在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提供金融支持;针对公益慈善信托,要践行政治性、人民性,深度参与乡村振兴,助力共同富裕。
(二)强化监管:准入+持续+过程监管,全方位展开
相较“促转型”,《意见》在“强监管”方面着墨较多,用了整三章的篇幅,分别从机构的准入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业务的全过程监管展开,意味着严监管强监管仍是信托业未来面临的主基调。
机构的准入监管方面,《意见》提出“对信托公司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实施穿透式审查”“从严设定信托公司机构准入标准,严格实施业务准入”,从股东、机构、业务准入三个维度作出要求。近年来,部分民营资本通过多层嵌套控股信托公司,利用信托通道输送利益,加大了监管难度。这一规定直击信托业多年来股权结构复杂的积弊,预计后续监管将严格股东资质审查,未来地方国资、大型金融机构等优质资本在行业整合中更具优势。
机构的持续监管方面,《意见》从法人治理机制和股东股权管理、分级分类监管以及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四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部分意见前期实际上已出台针对性的文件,如“加强异地经营监管”,2023年3月原银保监会出台通知,要求信托公司最多在6个城市设置异地部门,并要求2024年底完成整改;再如“加强分级分类监管”,2023年11月也出台了相应文件,明确了分类监管的原则和措施,将监管评级划分为1级至6级,不同评级匹配不同的监管资源,给予不同的经营范围权限。后续监管的重点应是“执行”环节,更好落实出台的意见。
业务的过程监管方面,《意见》按照信托计划的“一生”,从设立、销售、存续期管理,到信息披露、到期清算等各环节全流程加强监管。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文件再次强调“严格代销管理,严禁非金融机构代销信托产品”,第三方代销早已明令禁止,但部分信托公司由于直销能力不强,一直以来有通过第三方代销的“擦边球”行为,2024年监管以窗口指导的形式全面叫停第三方代销,预计监管强化会迫使信托公司加快销售渠道的自建,更好打造直销渠道体系。二是文件提出“坚决打破刚性兑付,严禁通过滚动发行信托产品、挪用其他信托资金、违规筹集资金等方式违规兑付”,一直以来“刚性兑付”是套在信托头上的紧箍咒,部分公司通过资金池、自营资金垫付、关联方接盘等多种手段在实现刚性兑付的同时,也掩藏了大量风险。近几年,随着行业风险爆发、经营承压,不论是政策引导还是市场层面,打破刚性兑付的条件都已具备,未来信托业有望彻底摆脱这一枷锁。
此外,需强调的是,横向对比,强监管不止针对信托,在资本市场、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文件中同样有较大的篇幅论述。以保险业为例,国十条中有三条对机构准入、持续监管、违规行为作出规范。这些本质上都是在落实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严监管”的精神。
(三)化解风险:推动机构与业务风险稳步出清
资管新规以来,防范化解风险成为监管的头等大事。《意见》从信托机构自身的风险、信托业务的风险两个方面提出要求,旨在推动风险稳步出清,为信托业深化转型创造有利条件。
机构的风险化解方面,针对未出险公司,《意见》指出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完善早期干预的触发条件和流程,意在早预警早干预,最大程度将风险遏制在早期;针对高风险公司,《意见》明确要“建立高风险各公司认定标准”,“分类有序处置高风险信托公司”,并指出“对风险严重、不具备救助价值的信托公司,依法推进破产”。近年来,信托业风险频发,早在2019年末,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圈定了包括安信信托、四川信托、华信信托等在内的6家为高风险公司,并持续探索高风险公司的处置路径(见表2),包括安信信托的重组、新华信托的破产、四川信托的破产重整等。在前期探索的基础上,预计后续信托的风险处置将更注重制度化、体系化、流程化,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例可查。
业务的风险防控方面,《意见》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并着重指出金融同业通道业务、非标资金池业务、房地产业务和城投平台业务的风险。对于前两类业务,监管态度是“坚决清理”,受“两压一降”的持续影响通道业务已显著压缩;对于房地产,由于2021年以来房企的持续暴雷,信托诸多地产项目受困于此,监管态度着重在“稳妥处置”。后续需要特别警惕的是城投平台领域的风险,部分信托公司这一业务的集中度高,且尚未大规模爆发风险,是监管重点关注的领域。
(四)完善制度: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补齐制度短板
制度的不健全是制约信托业发展的瓶颈之一。《意见》指出要“加强信托制度建设”,从上位法的修订、以及配套制度的完善两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上位法方面,我国《信托法》于2001年10月施行,旨在规范信托活动、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然而,实施20多年来,该法未进行过修订,导致其与当前经济、社会需求存在一定脱节。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启动《信托法》立法后评估,提出修订框架建议;此次文件明确将“推动修订《信托法》”列为重点任务。《信托法》修订是完善我国现代金融法律体系、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步。尽管面临立法进程滞后、制度协调复杂等挑战,但政策已明确方向,预计后续将逐步提上议程,纳入立法规划。
配套制度方面,多年来由于信托财产登记、非交易过户以及税收等基础性配套制度的缺位,导致信托的制度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制约了创新业务的扩展。为此,众多学者一直呼吁完善配套制度,近期北京市率先破局,开始试行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此次《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推动非资金信托财产登记落地”,预计后续将有更多地方加入试点。而随着配套制度的完善,财产性信托、股权性信托的业务空间有望打开。
此外,围绕三分类新规的配套细则也值得期待。三分类新规虽然从整体层面解决业务划分的问题,但各类业务的详细要求仍需监管规范和引导,2024年底信托业年会上,监管曾透露,下一步将围绕《意见》这个“1”,出台包括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等在内的“N”个业务细则,形成“1+N”制度体系。
三、政策影响:短期控风险、中期塑格局、长期优生态
(一)短期阵痛不可避免,加速风险出清
不论从文件内容摆布还是篇幅上,都显示出强化监管、化解风险是未来几年信托业面临的首要任务。推动风险加速出清,不仅有利于信托公司轻装上阵,也为行业实现高质量转型塑造良好环境。但短期行业将不可避免面临阵痛,体现在:一是存量业务风险化解,比如出险地产项目处置、非标资金池的压降,可能会消耗大量的人员、资金等宝贵资源;二是存量高风险公司的处置,按照“积极推进行业减量提质”的导向,退出机制激活后,部分高风险公司可能被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对行业声誉造成负面冲击;三是盈利承压,行业转型仍在探索期,服务信托“规模大、毛利低”的业务模式短期难以弥补融资类信托“高毛利”带来的缺口,收入持续收缩。
(二)中期重塑行业格局,推动差异化发展
《意见》提出“加强分类分级监管”,“科学合理匹配监管资源与监管强度,实施扶优限劣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监管评级较差的信托公司,依法采取限制经营区域、业务范围或规模增速等措施”。结合此前出台的分类监管文件,这是信托业首次将监管评级与监管资源、监管强度、经营范围、展业区域挂钩,旗帜鲜明亮出“扶优限劣”的态度。预计这一监管导向下,信托公司马太效应将加剧,头部信托公司凭借更强的合规能力和资源投入,能更好适应监管要求,加快业务转型,打造多产品业务线;而中小信托公司则可能因为合规成本较高,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更多集中资源在某类或某几类业务品种上,寻求突破,着力打造差异化、特色化发展路径。
(三)长期利于生态优化,促进行业健康向好
《意见》着眼于未来十年行业的发展方向,其更深远的影响在于多措并举优化行业生态,推动信托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例如,在信托文化方面,《意见》提出,“推动信托业加强文化建设”,“普及信托知识,提升信托业社会认可度”。相比其他金融机构,公众对信托机构以及信托功能的认知尚显不足,是制约信托中长期发展的因素之一。加快普及信托文化,不仅能够提升信托公司的专业形象,还能增强公众对信托制度的信任,促进信托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再如,制度建设方面,配套制度的完善是行业深化转型的前提,《意见》明确指出将加快配套制度落地,将有效激发行业转型的动力与活力,进一步打开行业长期发展的空间。
责任编辑:liuy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