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外家族信托差异与实务案例的研究

时间:2025/02/18 15:58:54用益信托网

引 言


在财富传承的宏大叙事中,家族信托如同一座桥梁,连接着财富的创造与守护。笔者深知每一份财富背后都承载着家族的情感与期望,而境内外家族信托的差异,正是我们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时需要深入探讨的核心议题。本文将通过实务案例,剖析境内外家族信托的法律框架、资产配置、税务规划及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异同,旨在为高净值客户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财富管理建议,助力他们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实现财富的稳健传承。


一、境内家族信托概述


(一)家族信托的定义


根据原银保监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二)家庭信托的基本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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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等。信托财产可以包括现金、理财产品、保单、股权、房产和其他类型的资产。最终接受利益分配的受益人,通常为委托人及其家庭成员。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负责管理和执行信托合同。


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负责具体托管信托资金,提供投资建议。


律所作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和支持,确保信托的设立和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家族信托的功能


家族信托的功能,根据个单的实际情况,主要有保障照料家族成员的生活、家族财富传承、家族隐私保护、确保家族企业的控制权、信托财产独立性等。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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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男方以夫妻二人及共同婚生子为受益人设立家族信托,多年后女方欲通过离婚诉讼分割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裁判观点:法院经综合考虑本信托设立目的、案外人儿子的分配方案,确定该信托是为财富传承、以及受益人的教育培养而设立,而非金融理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7条、《九民纪要》第95条之规定,最终裁定解除对该家族信托的保全。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九民纪要》第九十五条


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对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保全,也应当根据前述规则办理。


当事人申请对受益人的受益权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47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将保全裁定送达受托人和受益人。


二、境外家族信托


(一)境外家族信托的含义


境外家族信托,也称为离岸家族信托,一般是指在财产授予人的注册成立地、住所地以外的司法权区设立的,信托关系人及信托行为一般在境外离岸地的家族信托。目前境外家族信托常用的离岸地点有开曼群岛、泽西岛、英属维尔京群岛(以下简称“BVI”)、中国香港、新加坡等。


(二)BVI-VISTA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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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义


2003年BVI颁布《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s Act,简称VISTA),依据此法设立的VISTA信托能更有效地保留委托人控制权。


2. 特点


(1)信托财产仅为BVI公司股权;


(2)受托人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根据VISTA法案第6条的规定,委托人未作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受托人仅有持有公司股权的权利;


(3)受托人的董事会成员决定权受限于“董事规则1”。VISTA法案以列举的方式特别规定,信托协议中可以约定“董事规则”,以确保受托人在董事会人选的问题上必须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行事;


(4)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被免除


*典型案例:马云VISTA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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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在阿里巴巴于2019年11月重返港交所披露的招股书中,马云持股约6.1%,而这6.1%的股份被马云分四种方式持有,其中一种方式就是通过以马云及其家族为受益人的信托全资拥有的JC Properties Limited和JSP Investment Limited,分别持有阿里巴巴开曼418943904、398404608股股份。


JC Properties Limited和JSP Investment Limited是两个BVI公司,马云作为委托人,马云及其家人作为受益人,马云的家族信托通过持有二公司的股权,最终持有阿里巴巴的股票。


马云VISTA家族信托设立后,阿里巴巴股票的所有权归属于家族信托,但马云仍可以通过担任二公司的董事实现对阿里巴巴的控制。


2023年,根据美国证交会(SEC)披露的两份144文件显示。马云全资拥有的家族信托:JC Properties Limited 和 JSP Investment Limited,拟于11月21日各减持500万股阿里巴巴创始人股份,共计1000万股阿里巴巴股票,涉及资金8.707亿美元,当时约63.13亿元人民币。通过VISTA信托,其同时也能便捷实现股权套现。


(三)开曼-STAR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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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义


开曼特殊信托替代制度(The Special Trusts Alternative Regime,简称STAR)于1997年生效,以STAR信托作为持有公司股权的实体,通过指定的信托执行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来保留控制权,实现委托人企业治理或传承的目的。


2. 特点


(1)必须指定信托执行人;


(2)受益人无权执行信托;


(3)信托财产不局限于开曼公司股权,可为任意属地公司股权;


(4)可灵活修改。信托对象、执行方式等不确定不当然导致信托无效,可随时通过修改信托文件消除不确定性。


(四)【拓展】虚假信托制度


虚假信托是部分英美法系国家概念,指信托设立的实际情况与信托架构的表现形式相违背,较常见的情形是委托人保有大量的权利,表面上看是受托人在管理家族信托,实际上则是委托人暗地里掌控,将信托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处置。在面对虚假信托诉讼时,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往往会查明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真实目的,同时结合受托人在实际操作中的独立性和委托人在信托中所保留权利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典型案例:张兰女士“被击穿”的家族信托


2014年,张兰为进行资产保全规划,设立了离岸家族信托架构,包括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壳公司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SETL)及与之关联的海外家族信托The Success Elegant Trust,指定其子汪小菲及其子女为信托受益人。同年,在欧洲知名私募基金公司CVC资本收购俏江南股权的交易中,张兰获得约2.5亿美元对价,其中1.42亿美元转入张兰设立的上述家族信托账户。


后因CVC资本与张兰就俏江南经营产生债务纠纷,CVC通过法律程序追索债务并申请接管张兰的家族信托资产。2022年11月,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裁决,认定张兰家族信托“被击穿”(piercing the trust veil),该判决在2023年上诉程序中被新加坡最高法院维持原判。最终判决要求张兰偿还CVC资本1.42亿美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其家族信托账户由CVC资本接管。法院认定张兰实质控制信托资产的关键证据在于:其在未获得受托人授权的情况下,多次擅自处置信托资产,包括向受益人汪小菲及个人账户进行转账,且未能就相关资金用途提供合理解释和正当商业理由,这一行为违反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应当认定为虚假信托。


与之对比的是,BVI虽属英美法系,但开创先河,通过设立BVI-VISTA信托,委托人可以保留对公司决策及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为高净值人士构建离岸信托+离岸公司的架构设计以传承家族财富提供了便捷。


我国未对虚假信托作出规定,这一概念本身也未被引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乏与虚假信托在实质内容上相近乃至相同的概念。


在涉及信托机构开展的通道业务,存在法院基于各方虚假的意思表示否认信托法律关系,并认定其实质法律关系的情况。例如,在(2020)京民终36号珠海市新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市易光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比较信托法律关系与借贷法律关系,并强调受托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并不承担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职责,进而指出资金信托合同中对于信托的约定并不是信托法意义上的信托形式,从而否定了当事人间的信托法律关系。


此外,境外通过大量判例等确定的虚假信托制度在我国境内可以对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五)FGT信托


近年来,随着国内家族信托的不断发展,国内各大信托公司为了更精准地贴合FGT信托的各项要件,在业务创新与实践方面积极探索,创设了一系列与常见信托产品相比更具差异的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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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义


FGT全称为Foreign Grantor Trust,美国法下的“外国授予人信托”,属于美国税法上概念,通常由非美国税务居民的委托人为具有美国公民或美国居民身份的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即美国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以达到税务筹划目的。


2. 特点


(1)委托人拥有任意解除权,委托人可随时通知受托人解除信托;


(2)作为税收透明体,FGT一般被视为非美国税务居民,对来源于美国境外的所得不征税。


• 对非美国授予人:按照非美国税务居民的纳税规则处理,但委托人可能需要依照其住所地的法律缴税。


• 对美国受益人:委托人在世时,FGT向美国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由于属于非美国委托人对美国受益人的赠与,受益人无需就信托分配纳税,但应向美国税务当局进行申报。


而美国其他信托一般被视为美国税务居民,需对全球范围内的收入所得适用美国税收。


(3)委托人身故后FGT自动变FNGT(Foreign Non-Grantor Trust,外国非授予人信托),将被视为美国税务居民,需开始纳税,或引发追溯征税。


(六)美国南达科他州信托


美国政客有这样一句话,“美国是全世界最适合创造财富的地方,而南达科他州则是全世界最适合守护财富的地方”。


综合下表(图7)美国常见信托设立州的资产保护追溯期以及永续权规则看,南达科他州的优势最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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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点


(1)债权人保护期限限制,南达科他州规定,委托人的既有债权人自发现或合理发现财产转移之日起,到提出索赔的期限为6个月,此处的既有债权人主要指取得判决的债权人或离婚诉讼的对方当事人;


(2)南达科他州的信托法包含隐私保护条款,确保在诉讼过程中禁止向公众公开任何信托信息,包括委托人姓名,受益人和信托内容,同时信托文件自动附加信托文书永久封存条款;

(3)南达科他州法律规定可以建立沉默信托,赋予财产委托人,信托保护人和投资/分配顾问扩展、限制、废除或修改受益人知悉信托信息的权利。


*典型案例:孙宏斌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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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至6月,孙宏斌先是设了两个孙氏家族信托,装入了约14%融创股份,总价值约138亿元,受益人是其家庭成员。


2018年12月,孙宏斌将所持融创总股份约32.47%,总价值约321亿元的股票,转入了设在美国南达科他州的离岸家族信托,受益人是孙宏斌及其家庭成员。


2022年5月12日,融创官宣暴雷。当日,融创发布公告称,未能在30天宽限期内支付四笔美元债到期利息,合计未付利息为1.047亿美元。


即便债务累累,当资产打包进入家族信托中,意味着这一部分资产已经独立于其委托人个人资产,即使破产,但破产前早已被置入信托内的资产能够免受追诉。孙宏斌巧妙地运用了家族信托工具实现了资产、债务的有效隔离。


三、境内外遗嘱信托


境内外家族信托凭借其灵活的架构,为家族财富的传承和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实现了财富的稳健延续。而当进一步聚焦于家族需求之下的个人意愿时,遗嘱信托便是了另一个备受关注的选择。遗嘱信托以遗嘱为基础,融合信托机制的优势,在保障资产按立遗嘱人意愿分配的同时,同时实现资产的专业管理。从家族信托到遗嘱信托,是对财富传承工具更为细致的探索。


(一)境内遗嘱信托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第4款,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确定,遗嘱信托即单一委托人(立遗嘱人)为实现对遗产的计划,以预先在遗嘱中设立信托条款的方式,在遗嘱及相关信托文件中明确遗产的管理规划,包括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并于遗嘱生效后,由信托公司依据遗嘱中信托条款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二)日本替代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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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义


委托人以其个人财产委托信托银行2设立信托,生前以本人为受益人,身故以其配偶、子女等为受益人分配财产的信托。


2. 显著优势


(1)生前委托人享有定期固定收入;


(2)便于管理未成年人的资产;


(3)中小企业主可借此实现股份传承;


(4)委托人身故后快速到款:通过预先设置,可迅速提取急需资金,例如丧葬费等(日本的丧葬费较为昂贵),如果未设立此类信托,需等待继承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取款。


(三)美国宠物遗嘱信托


截至目前,美国 50 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有宠物信托法。一些州对宠物信托施加资金限制,允许法院减少和/或重新分配被确定为超出信托文书中规定的预期用途的信托财产。


美国《统一信托法典》第408条(a)也规定,委托人可以为照顾在其有生之年存活的动物而设定信托,该信托在该动物死时终止。如果是委托人为了照顾在其有生之年存活的多个动物而设定的信托,信托会在最后一个动物死亡之时终止。


而我国实践中暂不存在宠物信托,《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已有法律框架下,可以通过信托条款将受益人指定为照看宠物的人,设置监察人监督履行(如需),以此达到实现宠物最终受益之目的。


四、境内外慈善公益信托


财富的代际传承固然重要,用财富回馈社会则是更高层次的价值追求。从家族信托、遗嘱信托到慈善信托,不仅是财富管理方式的单一转变,更是从关注家族个体到心系社会大众的升华。


(一)境内慈善公益信托法律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确定,慈善信托即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二)境内慈善公益信托实践


我国慈善信托虽起步较晚,但目前已初具规模。仅在慈善中国官网上以“广东省”为限定条件查询,就有163条信托备案,财产总规模高达17余亿元,信托目的涵盖医疗慈善、留守儿童关爱、古建筑维护等。


*典型案例:袁隆平慈善信托


2022年,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先生的夫人邓则女士在袁隆平先生去世后设立了“袁隆平慈善信托”。该慈善信托为开放式委托人架构,支持社会资金追加,以扩大袁隆平慈善信托的公益效能。现已有湖南省财信公益基金会、湖南省袁隆平农业科技奖励基金会加入委托。


该信托目的为:委托人出于慈善目的,用于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在现代农业科技及生产发展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参与农业发展项目及服务于农业领域的科研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资助农业发展领域优秀科技人才国内外进修,资助优秀中青年农业科技工作者主持的农业科研项目设立农业高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社会公益活动。


(三)境外慈善信托实践


境内慈善信托结合国内的社会需求与政策环境,在扶贫济困、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诸多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为解决社会问题贡献着力量。同样,境外慈善信托也在长期的发展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着独特的运作模式和理念。通过了解境外慈善信托实践,有助于更全面地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典型案例:日本神户城市开发六甲岛公益信托


• 1972年,日本兵库县神户市下辖的人工岛“六甲岛”开工。


• 1992年,城市雏形、公用设施设备已陆续建成。


• 1995年1月17日凌晨5时,日本兵库县南部发生7.3级大地震,即,载入史册的“阪神淡路大地震”。地震导致六甲岛的建筑出现液化现象。


• 1996年7月,P&G日本总部与积水住宅株式会社联合设立了公益信托“神户城市开发六甲岛公益信托”,每年收益永续捐赠,旨在通过向阪神淡路大地震的复兴、未来城市的建设活动提供资助,支持从事地区交流和社区建设的团体开展非营利性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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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4年末,该公益信托累计发放补助金总额达5.54亿日元(折合人民币约2638万元)。


五、境内外家族信托的差异


通过上文的实务案例分析,总结出境内外家族信托的主要差异点如下:


(一)财产类型


• 境外家族信托财产类型丰富,如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还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资产作为信托财产;


• 境内家族信托财产种类受限,实践中常见信托财产为现金、理财、保单、股权等。


(二)受托人资质


• 境外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可是信托公司,也可是其他机构或者自然人;


• 境内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仅为持牌信托公司。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官网公开数据显示,我国持牌信托公司仅67家3。


(三)委托人控制


• BVI-VISTA信托可以保留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


• 境内家族信托多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参与管理。


(四)财产保护


• 境外家族信托如美国南达科他州信托侧重保护信托财产,债权人对财产转让的追溯期仅有6个月;


• 境内信托法未额外限制债权人追溯信托财产的期限。


(五)遗嘱信托


• 境外遗嘱信托种类发展繁多,形式灵活,如日本替代遗嘱信托、美国宠物遗嘱信托等;


• 境内遗嘱信托要件严格,仅认可书面形式,且需立遗嘱人身故后生效。


结  语


家族信托不仅是一种法律工具,更是一种智慧的传承方式。无论是境内信托的稳健合规,还是境外信托的灵活多元,其核心目标都是为家族财富筑起一道坚固的屏障。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为读者在家族财富传承的道路上提供一些启发与思考。


注释:

1. 董事人选的选任规定:a.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可以约定保证特定家族成员为常任董事;b.当出现特定情况时,选任特定家族成员为董事会成员;c.在董事会成员的选任问题上出现争议时,遵从第三方或家族委员会的意见。

2. 日本自19世纪末发展信托业务至今,形成了以信托银行为核心的信托体系,因此并非以信托公司形式作为受托人。较为出名的有三井住友信托银行、瑞穗信托银行、三菱UFJ信托银行和RISONA信托银行等。

3. 参见中国信托业协会官网:http://www.xtxh.net/xtxh/memberslist/index.htm

4. 参见日本信托协会(一般社团法人)官网:https://www.shintaku-kyokai.or.jp/products/individual/assetsuccession/testament_substitution.html

5. 参见日本积水住宅株式会社官网:https://www.sekisuihouse.co.jp/company/sustainable2020/social/community/community_8/


作者:高 立 立、倪 可
来源: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liu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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