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信托:养老领域下财富管理的探索和研究
背景
人口老龄化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大挑战,同时,老年人口规模的扩大催生了对多元化养老服务的巨大需求,这种需求推动了银发经济的崛起。据统计,截至2024年底,我国银发经济规模约7万亿元,并且在2035年有望达30万亿元。[1]在此背景下,养老服务信托作为一种创新金融工具,在信托财产隔离、广泛投资范围、整合各行业资源等方面有特色优势,市场需求也逐渐上升。
养老服务信托是如何整合财富管理和养老服务,且发挥信托制度的优势的?本文拟通过介绍养老服务信托的市场实践、制度优势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为有意进行财富规划的人士提供参考。
一、 养老服务信托的政策支持
养老信托、养老服务信托本身并不是规定在《关于和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中的细分品种,但随着市场发展形成了结合多种类型、不同特点信托,服务于“银发经济”的新型金融工具。养老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自然人的委托,以满足养老需求为主要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信托。养老服务信托根据交易结构或资金用途不同,可能分属于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等行政管理服务信托,也可能属于家庭服务信托、家族信托、特殊需要信托等财富管理服务信托。
近年来,国家就养老产业发展出台了多项政策,为养老信托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与法律护航。
2021年3月国家出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明确提出,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2022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推动完善养老金制度,为以信托工具为养老金保值增值提供了发展基础。
2024年5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特别强调鼓励信托公司发挥自身优势,培育发展养老信托,助力养老金融。
2024年10月31日,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提出“支持理财公司发行养老理财产品,鼓励信托公司加大养老领域信托业务探索,适应不同年龄段和风险偏好的老年人群需求。
2024年1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9部门印发《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式养老事业 服务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针对支持不同人群养老金融需求等五个方面提出16项举措。《意见》明确要鼓励信托公司通过开展定制化的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保险金信托等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业务,更好服务居民养老规划。
2024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拓展养老服务信托业务,推广包含长期护理责任、健康管理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二、养老服务信托市场实践
近年来,多家信托公司积极探索养老服务信托的模式,并已经取得不少成果。不同养老服务信托产品交易结构和作用各不相同。以下介绍部分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养老服务信托交易结构及用途。
(一) 预付类资金模式下的养老服务信托
随着2024年10月民政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的施行,在可预见的未来里,养老采取预付费模式将更为普遍。目前部分地区也已经引入了银行等第三方监管或限制预付费数额等措施对养老行业的风险进行规制,但银行监管措施始终无法有效将养老资金与养老机构的主体风险进行隔离。在养老机构“跑路”、破产的情况下,老年人已经交付的养老资金安全无法保障,养老机构的服务也无从提供,老年人仍然面临“人财两失”的局面。
引入信托工具,将养老资金装入信托财产,可以有效隔离风险,实现财产独立,避免因养老机构破产“跑路”给老年人造成的损失。2024年1月,天津信托设立颐养天和系列预付款养老服务信托,是天津地区首单具备养老保障功能的预付费类资金服务信托。
此种模式下,老年人作为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将养老资金交付至信托专户,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划付养老费用给养老机构;若发生纠纷或存在养老服务机构破产跑路的情况下,信托公司按照约定将款项分配给委托人。
这种模式可以解决养老服务机构发生信用风险时的资金安全问题,也可以发挥信托制度资金隔离的优势,让养老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养老服务。
(二) 财富管理服务信托模式下的养老服务信托
财富管理服务信托模式下的养老服务信托除了受托支付外,还包含了资产配置、财富管理等全方面、综合性服务。
老年人作为委托人,以资金、保单等财产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养老服务信托,信托财产除了用于养老支出外,受托人还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资产配置和对外投资,实现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信托利益分配方面,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设置不同受益人,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委托人或其家庭成员。
财富管理服务信托模式下的养老服务信托模式比较灵活,适应不同客户的特殊需求。委托人交付给信托的财产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股权等非现金类资产,也可以结合保险金信托,将保单装入信托。信托利益分配时,可以是自益信托,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委托人自己,也可以设置成他益信托,将信托财产按照约定分配给特定家庭成员。信托财产用于养老服务支付的范围也较为广泛,可以包含养老机构、医疗、康养、照护等服务。另外,受托人可以视需求选择设置信托监察人,监督信托产品的运行。
此类模式下的信托产品可以在发挥信托优势的基础上为委托人提供更全面的服务,为老年委托人面对养老中诸多社会问题提供综合解决方案。
(三) “以房养老”信托模式下的养老服务信托
“以房养老”信托模式一般是指委托人将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信托公司,并指定受益人,由信托公司按照养老保障的目的对房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并以房产产生的收益对老年委托人提供养老保障服务。目前,“以房养老”信托在市场上还没有发展出完善的实践模式,但房产是家庭中占比最大的资产,如何利用房产满足养老需求,也是市场发展值得深耕的一个方向。
在“以房养老”信托模式下,委托人以自己不动产设立信托,将房产登记为信托财产,受托人以信托财产所有权人的名义,委托资产服务机构管理、运用(如出租等)该处房产,取得资金收入并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可根据信托合同在老年人在世期间定期支付养老费用,不足部分由委托人及其亲属或授信机构补足。同时,约定后续房产处置事宜及相应的信托受益人,老人去世后,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根据合同约定继续出租或由受托人指定相关服务机构代为售卖房产,房产管理运用或处置所获收入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分配方案分配给受益人。委托人也可按照合同约定终止租住或售卖,提前终止信托[3]。在这个交易结构中,银行为信托提供保管服务,在信托财产无法覆盖老人的养老服务费用时提供额外的资金支持;房产运营服务机构负责房产管理和出租、销售相关事宜;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已提供养老社区、医疗等服务,费用由信托财产代为支付。
该模式可以发挥信托财产保护和隔离的功能,避免委托人的房产被不当侵害,同时引入专业人员对房产进行管理和维护运营、对闲置资金进行配置,实现保值增值,是未来养老服务信托的一个发展方向。
三、养老服务信托的优势
在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需求的情况下,养老服务结合信托制度可以更好发挥信托优势,更好服务银发经济。
(一)监护分权
若老年人失能失智,且不存在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老年人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民法典》将意定监护纳入了法律规制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33条规定,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但在实践中,意定监护直接发生在私下两人之间,在监管和监督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容易导致监护人权限和职责不明确,监护人侵占和控制被监护人财产等情况。但意定监护结合信托机制,对意定监护人的监护权分权,则既可以对老年人财产灵活管理,又可以避免监护权和财产管理权过于集中意定监护人的情况,明确监护人的权力集中于对被监护人人身照管,妥善解决意定监护人道德风险。
意定监护与信托协同的典型案例,是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受益人为委托人,委托人在失能失智前由其本人向信托公司发出指令运用信托财产,委托人失能失智后由信托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分配信托利益,在有特殊需要对外支出时由意定监护人发出指令进行临时分配。
随着市场实践的发展完善,有些信托公司设立养老服务信托时加入了意定监护的模式,完善了委托人在年老失能的情况下资金运用和分配。
在这个模式下,老年委托人将资金交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在正常情况下由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指令,由信托财产对外支付或进行分配。由委托人与其委托的意定监护人签署监护协议并进行公证,在委托人失能失智情况下由意定监护人对委托人进行人身监护,代委托人向信托公司出具指令对外付款,必要情况下由意定监护人代为选择为委托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是医疗等。信托还可以设置信托监察人,对信托公司的支付和分配行为以及意定监护人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
从此可以看出,意定监护人对信托财产没有支配权,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已经明确了信托资金使用方式,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使用和分配信托资金。这种模式可以将人身监护权和财产管理权分开,实现监护分权,既可以保障财产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规范使用,也可以减少意定监护人负担。若信托设置监察人角色,则可由第三方对资金运用进行监督,提升信托的运行效果。
(二)资产隔离
资产隔离是信托最基础功能,也是信托区别于其他金融工具最核心优势。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便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财产,这种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可以免受委托人、受益人个人债务、离婚分割、继承纠纷等外部风险的影响。比如委托人将资产设立养老服务信托,则该部分资产不会因为委托人其他债务问题而被强制执行,这种机制既可以保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也为他们提供了稳定的养老资金来源。
(三)保值增值
养老服务信托另一个重要优势在于信托公司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信托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具备丰富投资经验和多元化资产配置策略。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可以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对信托财产的配置和运用,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风险偏好和养老需求设计投资组合。由专业人士进行资产管理,既可以防范各类老年投资骗局造成财产损失风险,也可以保持一定资产增值,延长养老资金的使用年限。
(四)第三方监督
养老服务信托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设置信托监察人,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信托监察人可以是委托人信任的亲友,也可以是律师或其他专业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信托公司资金运用情况,也可能监督意定监护人履职情况。监督机制增强了信托业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五)资源整合
养老服务信托在资源整合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可以通过信托架构搭建全方位、综合性的养老生态圈。具体而言,信托公司可以与公证处、银行、保险机构、律师事务所、养老社区、康养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养老服务供应商等机构合作,这种合作涵盖了资金的管理使用、资产配置等金融服务环节,还涵盖了医疗、康养、生活照料等养老服务各个方面,可以为委托人提供定制化、综合性的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
四、市场实践中养老服务信托可能存在的障碍
养老服务信托作为创新金融工具,具有广阔前景,但同时因其仍然在发展的初期阶段,无论是法律上还是实践中都面临着障碍。
(一)信托财产确定性问题
根据《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否则信托无效。委托人原则上可以将保单装入信托,但实质上被纳入信托财产范围的应当是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是指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情况下,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的权利。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其能否实现存在不确定性,受益人是否取得保险金或保险金具体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目前尚存在较大争议,从而导致保单装入信托财产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二)信托设立的门槛较高
养老服务信托的“高门槛”限制了其普及与发展。养老服务信托本身不属于《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具体分类要求》规定的具体分类,其按照信托目的以及交易结构可能被划分为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特殊需要信托或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等。而根据《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具体分类要求》规定,家族信托初始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家庭服务信托初始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初始资产不低于600万元。并且,若信托财产涉及对外投资和资产配置,委托人还要符合《资管新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因此,养老服务信托对委托人资产规模的要求较高,无法满足一般家庭对养老服务信托的需求。从具体实践来看,现阶段养老服务信托面向的人群一般也是高净值人群。高门槛不仅限制了养老服务信托的市场覆盖面,也使得其难以满足更广泛人群的养老需求。这种普适性较差的现状,与养老服务信托作为普惠金融工具的初衷相悖,阻碍了其在更广泛市场中的推广和应用。
(三)信托财产种类单一,非现金资产过户存在障碍
在目前的实践中,养老服务信托信托财产种类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现金、金融产品等流动性资产上,非现金资产,如股权、房产等,因目前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健全,信托财产过户的税收政策也不够明确,过户存在障碍,实践中难以顺利将资产装入信托。这种资产种类的单一性限制了养老服务信托的灵活性和适用性,难以满足不同客户群体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四)信托模式较为单一
目前已落地实施的养老服务信托项目的运作模式大多数集中在资产配置和由信托代委托人支付养老服务费用上,运作模式较为单一。但是一个有养老需求的客户需要的是更全面和综合的养老服务产品,因此需要信托公司来整合医疗、养老等方面的资源,实现信息的协同和共享服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这是对信托公司提出的挑战。
五、总结
在银发经济席卷全球、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长的当下,养老服务信托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尽管养老服务信托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但其可以充分发挥信托的优势,为老年人提供养老解决方案。养老服务信托在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推动养老产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和政策支持的加强,养老服务信托有望成为养老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更坚实的保障。
责任编辑:liuy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