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一个比保险金信托更为宽泛的概念,而且从本质上来说,保险金信托也是家族信托的一种类型。
信托的类型多种多样,同样作为信托其中一个门类的家族信托,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也是有着不同的类别,而保险金信托就是家族信托从不同的财产类型角度进行的区分。
按照不同的信托财产来分,家族信托可以分为资金型家族信托、股权家族信托、房产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艺术品家族信托等。
按照信托目的的不同,家族信托可以分为保障型、传承型、慈善型、养老型、子女教育型、综合型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一般为传承型家族信托。
按照信托的设立地不同,家族信托可以分为境内家族信托和离岸家族信托,当前的保险金信托基本都属于境内家族信托。
按照定制化程度的不同,家族信托可以分为标准化家族信托、半标准化家族信托和定制化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一般属于标准化家族信托。
相对其他类型的家族信托来说,保险金信托具有自身的优势。
第一,保险金信托相对家族信托来说,门槛更低一些,能够满足绝大部分中产家庭财富管理的需求。按照我国监管的相关规定,家族信托的门槛一般为1000万元,在业务实践中,虽然有部分信托公司将家族信托的门槛进行了下调,但一方面其监管备案时无法使用“家族信托”的字样,另一方面即便降低,实践中一般也是最少要求300万元或者500万元,这对于大部分家庭来说,依然是个不小的数字。
而保险金信托相对来说则要灵活得多,业务实践中,针对不同的保险产品类型,一般有两种计算门槛的标准。即对于年金类保险产品,采用的是总保费的计算标准,而对于定额类终身寿险产品,采用的往往是总保额的计算标准,而这个标准,在业务的早期阶段,大部分公司都要求的是100万元,即对于年金类保险产品的保险金信托,其只要总保费达到或者超过100万元即可,对于定额类终身寿险的保险金信托,其只要总保额达到或者超过100万元即可,这对于绝大部分家庭来说,都不是难事。总保费100万元的年金类保险产品,若其交费期限为20年,年交保费只需要5万元,而对于总保额只需要100万元的定额终身寿险,就更低了,以一个30岁的标准体男性来说,20年交的话,可能每年的保费也就是1.5万元左右,20年的总保费也不过30万元上下,这对于大部分家庭来说,还是能够承受的。
实务中还有一种类型的保险产品也经常进入保险金信托,那就是增额终身寿险,对于这种兼顾年金险和终身寿险特征的新型寿险产品来说,其计算门槛依据各家公司略有不同,有的是按照总保费进行计算,有的则是按照被保险人一定年龄时候测算的现金价值进行计算,但无论哪种计算标准,其门槛相对来说,也都是非常的低了。因此,保险金信托也就具备成为大部分中产型家庭财富管理工具的现实基础。
第二,保险金信托相对家族信托来说,具备更强的造血能力。家族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的管理贯穿了家族信托的始终,而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遵循的是信托文件的约定原则,即受托人是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而在财产管理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或赚、或赔、或保本的情形,一旦信托财产管理所带来的收益,不能覆盖信托利益分配,除非信托财产初始的体量足够大,但对于绝大部分家庭来说,其财富总量都是有限的,因此信托财产终究会消耗殆尽,其信托目的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制于此。
而保险金信托则完全不同,其可以为家族所有成员配置终身寿险,并且所有的保险产品的身故受益人均为同一个保险金信托,而每个人终将是要去和上帝一起喝杯茶,也就意味着迟早会为保险金信托贡献一笔不菲的信托财产,真正做到“化悲痛为力量”。此外还可以在保险金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未来新增的每一个家族成员都配置一份终身寿险,并且该终身寿险的身故受益人均为同一个保险金信托,让整个保险金信托在家族的漫长岁月中,阶段性地有大笔新增信托财产,从而能够让保险金信托更好地为家族服务,真正实现跨生命周期的家族财富传承。
第三,保险金信托相比家族信托来说,具备更强的确定性。家族信托对于信托利益分配的基础是信托财产,对此我国《信托法》有明确的规定。《信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换句话说,如果因为种种非受托人的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消耗殆尽,则受托人并不需要承担继续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而此时信托目的可能尚未实现。
而保险金信托在这方面则具有更大的优势。保险金信托连接着保险和信托,具备保险和信托这两个工具各自的优点,其中就包括保险的确定性。比如要想给下一代传承1000万元的财富,只需要配置保额为1000万元的寿险,要想过上高品质的生活,只需要测算该水平的生活对应的生活费,并配置相对应的年金保险就可以了。而保险的此等确定性,是通过合同的形式予以保障,即便单个的保险公司破产倒闭了,寿险类和年金类的保险产品也几乎是不会受到影响,必定会在监管部门的协调下,由新的保险公司来接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而只要保险端的确定性有保障,那么在此基础上的保险金信托,其确定性必然也是有保障的。
而且在实务中,我们在给高净值客户设立家族信托时,如果其背后有相关的需求,我们也是会建议客户通过同步配置保险的方式,来让自己的这个需求更有保障。
尽管保险金信托相比家族信托来说具备以上几个核心优势,但也是有自己的一些不足,主要有:
第一,定制化程度不高。相比家族信托既有标准化也有定制化的操作模式,保险金信托当前主要是以标准化或者是半标准化为主,基本上没有基于保险金信托的定制化服务。所谓半标准化主要是指保险金信托合同的大部分条款都是事先订好的,或者采用的都是信托公司的制式模板,只有其中一小部分条款是依据客户的需求进行定制,或者依据信托公司提供的模块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
当然,保险金信托由于其业务特殊性,标准化和半标准化的操作模式也足够用了。一方面,当前的保险金业务主要是从保险段开始发起的,也就是其业务的主力是保险机构以及保险从业者,标准化的业务模式既能够降低业务难度,也能够快速地运用和推广;另一方面,当前单个保险金信托业务的总体规模相对较小,能产生的利润空间也非常有限,而若定制合同条款,则会大幅提高业务成本,无论是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还是客户,当前都不太愿意为此支付高昂的成本。因此,当前保险金信托业务普遍定制化程度不高。
第二,财产独立性不足。可以这么说,在全世界范围之内,有且只有一个设计合理的家族信托,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性,除此之外,任何工具都不具备独立性,或者至少不完全具备独立性。保险金信托作为家族信托中的一种,在不同的模式下,其独立性程度是不一样的。
在保险金信托1.0模式下,既有且只有保险的受益人是信托,当保险发生赔付或者约定的给付时,此时保险金能够通过信托的形式来实现独立性,但对于保险的现金价值,由于该保险的投保人依然是某个自然人,因此依然会受投保人诸如债务、婚姻变化、身故等的影响。因此,在该模式下,相当于只有一半的独立性。
在保险金信托的2.0模式下,即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是信托,无论是保险发生赔付或者约定的给付,还是保险的现价价值,都属于信托财产,能够利用信托的制度优势完整地保持保险资产的独立性。
第三,财产类型较为单一。从法理上来说,家族信托业务可以放入所有合法且能自由流通的财产,实际业务上,家族信托也是可以将资金、房产、股权、艺术品、保单等众多有价值的资产放入,而保险金信托业务在这方面相对来说就比较单一了,大部分情况下放入的仅仅是保单而已,小部分情况下会有少量的现金资产,该现金的目的一般有两个,一个是为了满足家族信托的门槛,另一个是为了缴纳后续的保费。
责任编辑:liuy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