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慈善信托为何走不快?

时间:2025/06/12 11:22:32用益信托网

菜根谭有云:“教人以善,毋过高,当使其可从”。


意思是说,让人作善事,不要苛求太高,以太高的标准要求人,导致无人或少人可以符合这些要求,慈善事业举步维艰。

我国的慈善信托,在2016年之后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有很多的不足之处。今年我很少批评已经在运作的慈善信托。这里还是聊聊哪些因素制约了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


1.

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很难取得税收优惠。不仅如此,若以不动产、股权等非资金设立慈善,不仅没有税收优惠,甚至还有可能按照交易被征收额外的税。

需要重申:委托人通过设立信托是以私人财产提供原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税收优惠原本就不是优惠或特权(privilege),而是委托人应当取得的权利(right)。

若委托人从事慈善信托不能事实上取得税收的相关待遇,则对慈善信托设立严加审查并不合理。

2.

目前的受托人大部分都是信托公司。根据目前的《关于慈善信托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一个净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慈善信托,年管理费不得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一”。

慈善财产主要用于慈善事业支出上,这个用意没有问题;但是,是不是说从事慈善事业的成本越少越好呢?

我们看一下什么叫“慈善信托的管理费用”。根据同办法第8条,慈善信托的管理费用是指下列费用:(一)向受托人支付的信托报酬;(二)向监察人支付的报酬;(三)为保管慈善信托财产发生的费用;(四)为管理、处分慈善信托财产聘请中介机构发生的费用;(五)慈善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合理费用。

我就不多解释了。

信托公司从事慈善信托业务,本身也是在“经营信托业务”。我们不能要求信托公司这样一个商业公司作慈善,作志愿者。

若信托公司从是慈善信托业务不收费或者很少收费,仅仅靠情怀是不可持续的。

慈善信托,部分可以理解为慈善+信托。之所以要用信托的方式做慈善,就是要引入信托制度内资的灵活性和勃勃生机。

切不可扼杀这一线生机。

3.

遗嘱信托是从是慈善事业的重要形式。

但是,按照目前的民法继承法和信托法以及操作的实践,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从是慈善是非常困难的。

我可以大胆的说一句,目前并没有一例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信托。

为了避免和监管沟通的困难,部分遗嘱信托最后又变成了遗嘱执行人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的“四不像信托”。

——遗嘱信托不需要合同;

——遗嘱执行人既不是遗嘱信托的委托人,也不是合同信托的委托人。

从目前的操作可以看出,很多人既不了解遗嘱,也不了解信托,更不了解遗嘱信托和遗嘱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作为一个法律制度和民法、商法、慈善法、监管法等密切相关,想要慈善信托制度良好运作,造福与社会,需要改变规则提供者九龙治水、各管一方、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


作者:赵 廉 慧
来源:I n l a w w e T r u s t

责任编辑:liu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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