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革背景下特定信托业务的实践价值
引言
中国信托行业正经历自《信托法》颁布以来最深刻的制度性变革。在《资管新规》过渡期收官与信托业务分类改革深化的双重驱动下,行业面临从“规模扩张”向“价值创造”的范式转换。本文聚焦变革背景下不动产信托、股权信托及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三大创新领域,揭示其作为“金融工具箱”在化解风险、服务实体经济中的独特价值。 特定信托业务通过重构财产权属关系、创新风险隔离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正在突破传统金融工具的局限性,信托机构也将突破受托人的职责边界,向资源整合、产业赋能的多元化角色转变,本文将分析特定信托业务的制约、风险及前景,以期对信托机构的转型方向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一、资管新规与分类改革的双重变革
(一)资管新规五年成效与现存挑战
自《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实施五年来,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经历了深刻重塑。其核心要求为打破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运作、严格限制通道业务,直指行业沉疴,旨在终结“保本保收益”的隐性担保模式,压缩多层嵌套的监管套利空间,推动资产管理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 《资管新规》的过渡期原定于2020年底结束,因应对疫情冲击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的扰动,审慎延长至2021年底。此举为信托机构留出了宝贵的业务整改与模式转型时间窗口。在此期间,监管部门持续督导信托机构出清不合规存量产品,清理复杂嵌套结构,显著提升了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健性,避免了因“急刹车”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震荡,保障了金融市场在转型中的基本稳定。 《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监管措施有效遏制了影子银行风险的无序扩张,引导金融机构从单纯追求规模转向提升主动管理能力与风险定价水平,为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奠定了制度根基。行业数据可以清晰印证转型成效:信托行业资产规模在规范中实现韧性增长,从2018年的22.7万亿元稳步提升至2024年的27万亿元;在结构优化方面,以信托贷款为代表的传统融资类业务占比从2018年高峰时的40.47%大幅收缩至17.78%[1]。此消彼长之下,投资于标准化金融资产的业务、符合监管导向的服务信托(如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破产服务信托、家庭服务信托)以及公益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占比显著提升,标志着行业正逐步摆脱对非标债权融资的路径依赖,向多元化、规范化方向迈进。 然而,深层次矛盾与挑战依然突出,集中体现在净值化管理实践与投资者适应性两大方面。一方面,大量非标准化资产(非标资产)缺乏活跃交易市场和可靠的估值参照系,导致产品净值难以真实、公允地反映底层资产风险与价值波动,使得净值化管理要求在实践中面临技术性困境。另一方面,正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4年)》所指出的,“净值化管理对资管产品管理人和投资者都提出更高要求...投资者需要逐步转变过度依赖稳定预期收益的传统观念”[2]。长期以来形成的“刚兑信仰”难以迅速扭转,投资者风险识别、评估和承受能力普遍不足,风险教育存在显著缺口。 上述矛盾相互交织,成为《资管新规》全面落地后的关键掣肘。非标估值方法缺位的客观现实,叠加投资者风险认知不足的主观因素,使得市场对部分信托计划的风险缺乏评估。央行报告亦警示,“受投资者风险偏好、金融产品结构等因素影响,影子银行相关长期限产品及业务占比仍然较低,需要关注流动性风险管理”。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非标资产估值体系、持续深化投资者教育以培育成熟的合规文化,并在此基础上优化产品结构、防范潜在流动性风险,将是信托行业实现从“形式合规”迈向“实质稳健”必须攻克的难题,关乎《资管新规》成果的巩固与深化。 (二)信托分类的历史与现状
在《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分类通知》”)出台前,对于信托业务的分类总体呈现维度多元、交叉混合的现象。在《信托法》框架下,信托业务分为他益信托、自益信托、集合信托计划、单一信托、公益信托等;在《信托业务分类及编码》中,信托业务划分为九大类、二十二中类、十九小类;在《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表》等中又提出了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服务信托、事务管理类信托以及单一类信托业务、集合类信托业务、财产权信托等分类口径;《资管新规》中又存在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的分类模式。此外,各信托机构在经营管理实践中,往往以其展业涉及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作为依据,在其内部制定了不同方式的分类,进而导致信托业务的分类存在繁杂且不统一的问题。 《分类通知》作为《资管新规》后信托业务分类的首份专门性监管文件,规定信托机构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共25个业务品种,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信托业务分类维度多元、交叉混合的问题,鼓励信托机构根据自身资源禀赋,积极回归本源,通过差异化竞争实现自身在某一业务领域的专业特色。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公益慈善信托的制度性突破,《分类通知》不仅将其提升至与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并列的独立大类,更创新性确立了双受托人模式,由慈善组织与信托机构共同担任受托人,前者负责慈善项目落地与受益人识别,后者专司财产保值增值与合规运作。这一安排既发挥了信托机构的金融专业优势,又确保了慈善目的的专业化执行,有效解决了以往慈善信托中财产管理与慈善执行脱节的问题。政策层面的鼓励显著激发了市场活力,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2023年新增慈善信托备案规模同比增长超24%[3],在教育助学、乡村振兴、应急救灾等领域涌现出诸多创新案例,公益慈善信托正从边缘业务成长为信托机构履行社会责任与塑造品牌价值的重要支点。 为平稳推进分类改革,《分类通知》设置了三年的过渡期(2023-2025年),核心任务是实现新旧分类体系的衔接转换与问题业务的规范整改。过渡期成效最直观的体现是资产服务信托大类中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的扩容升级,《分类通知》的细分类型极大拓展了服务信托的覆盖场景与应用深度。例如“特殊需要信托”为残疾人、失能老人等群体提供了终身照护的财产保障方案;“遗嘱信托”则满足了高净值人群对复杂家族财富跨代定向传承的需求。这种扩容并非简单增加名目,而是精准对接了社会精细化治理与居民多元化财富管理需求,推动信托工具从“融资中介”向“服务供给”的本质回归。 过渡期另一里程碑式成果是对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的正名与规范。长期以来,部分以“事务管理”为名的通道业务沦为监管套利工具,引发多层嵌套、风险隐匿等问题。《分类通知》通过设立“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子类(归属于资产服务信托项下),并配套《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具体分类要求》,首次在监管层面厘清其与违规通道业务的本质区别:合规的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如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以风险隔离、财产归集和有序分配为核心功能,是化解金融风险、助力企业重组的市场化基础设施,而非规避监管的通道工具。这一“正名”既为信托机构参与困境企业救助、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合规路径,也明确禁止了单纯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伪服务信托,为行业划清了合规展业的边界,标志着监管思路从“堵漏洞”向“疏通道”的深刻转变。 二、特定信托业务的实践价值分析
(一)不动产信托:财产隔离与普惠金融新工具
不动产信托是指以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可应用于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特殊需要信托、遗嘱信托等多个业务品种中。在《资管新规》深化转型背景下,不动产信托凭借其独特的财产隔离功能,正成为解决社会民生需求的创新金融工具。其核心价值首先体现在代际传承与特殊群体保障领域。 1、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创新 2024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联合北京市规自委发布的《关于做好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在操作层面实现三大突破: ①创设法定登记效力 《通知》首次实现不动产信托登记从理论到实践的突破,确立三大核心规则:登记生效原则明确要求国有土地上权属清晰的不动产必须办理信托登记,未登记则信托无效;权属标注创新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转移登记后,于权证附记栏标注“不动产信托财产”及产品名称,使交易第三方知悉资产信托属性,显著提升市场交易安全性;主体限定机制限定适用对象为北京辖内信托机构及本地不动产,排除民事信托及异地财产,体现“风险可控、稳步推进”的试点思路。《通知》一定程度上调和“带押过户”规则与信托财产独立性要求——允许抵押房产设立信托,但需在合同中约定抵押权处置条款,为盘活存量资产开辟新路径。 ②构建标准化登记流程 《通知》设计预登记、签订信托文件、转移登记三步标准化流程,打通金融监管与不动产登记系统壁垒。预登记阶段信托机构须在中国信登披露产品结构、风控措施等23项信息,获取编码及通知书;对于签订信托文件要求合同明确约定财产管理方式、处分权限等核心条款,为后续处置提供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机构凭预登记文件、信托合同及契税凭证办理转移登记。 ③确立财产处置规则与独立性保障 《通知》第三条创新性平衡信托意思自治与司法强制力。意思自治优先原则明确财产处置以信托文件约定为基准,保障委托人意愿实现;司法例外规则规定生效法律文书或国家机关嘱托文件(如法院执行令、政府征收决定)可突破约定处置财产,厘清三类可强制执行情形(设立前优先债权、受托人处理事务债务、财产应缴税款),避免信托成为逃债工具。然而,刑事涉案财产冻结程序、遗嘱信托适用性等问题仍待完善,需通过跨部门协作进一步优化规则体系。 该制度目前还存在双重局限:其一,主体限定为北京辖内信托机构,信托财产仅限北京属地不动产,民事信托及异地财产暂被排除;其二,税收配套尚未明确,信托设立环节的契税、未来存续期的房产税等负担可能削弱制度吸引力。 继北京之后,上海《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登记试点的通知》在继承北京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信托登记的定义、适用范围、合规性要求及办理流程,又进一步明确了慈善组织与信托机构合作通过双受托人模式备案不动产慈善信托的适用情形。 2、首单不动产信托登记的社会意义 2024年4月2日,北京市通州区诞生全国首单住宅不动产信托登记。居民田女士将名下房产置入信托,信托文件中有以下创新设计: ①通过不动产登记簿标注“信托财产”,通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隔离该房产因委托人债务纠纷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②信托文件设定严格支付条件,房产租金仅用于支付指定监护机构对自闭症儿子的照护费用,杜绝财产挪用可能; ③设置监察人机制监督受托人履职,确保特殊需要子女离世前持续获得资金支持。 以北京首单住宅不动产信托登记为代表,通过将房产装入信托架构,实现房产收益与照护服务的终身绑定,有效破解了特殊需要家庭“人财两失”的焦虑——当委托人离世后,信托机构可依据约定持续支付监护机构费用,确保心智障碍子女获得稳定生活保障。该案例体现了不动产信托登记的核心价值,使不动产从静态资产转化为动态保障系统,通过信托工具与登记制度的双重加固,为弱势群体构建起可以抵御经济周期与家庭变故风险的财产城堡。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既释放了不动产流动性,又构建起可持续的公益闭环,标志着不动产信托正从高净值客户专属工具转向普惠金融新载体。 当前试点仍面临地域局限性与税制模糊的挑战。在试点期结束后,预计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将继续重点推进三方面突破:一是将不动产信托登记纳入《信托法》修订议程,建立全国统一登记规则;二是明确“信托财产转移”与“交易过户”的税收差异,探索设立环节契税减免政策;三是扩大可登记财产范围,逐步覆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保障性住房等特殊产权类型,真正释放不动产信托的普惠价值。 (二)股权信托:风险化解与长期资产隔离新方式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依法将其股权转移给信托机构或者委托信托机构出资入股,由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名义对该股权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可应用于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企业破产服务信托等多个业务品种中。 1、股权信托登记制度创新 2025年4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联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京金发〔2025〕40号),标志着股权信托正式迈入“登记公示”时代。股权信托登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①适用范围仅限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股权信托登记,仅限于北京辖内信托机构作为信托受托人办理,无论是设立信托还是在信托管理过程中纳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的均可以适用通知办理股权信托财产登记。 ②办理股权信托财产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应当由委托人合法持有, 该等股权之上不应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并且如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应当取得该等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确认。 ③股权信托财产登记的办理流程具体包括3步:预登记-签订信托文件-办理股权变更或设立登记。整体流程与不动产信托办理流程类似,也遵循了信托产品登记加信托财产登记的“双登记”原则,并且在营业执照上将标注“本公司股东XXX(代表某某信托产品)”,显示信托产品名称,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分, 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当前股权信托登记发展仍面临制度瓶颈,最主要的还是税收障碍。股权信托业务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而此次北京股权信托登记试点的发文单位和对象未包括税务部门,如果将股权置入信托以及信托未来处置股权视为股权的转让交易,则可能面临沉重的税负。 2、全国首例股权信托财产登记的示范意义 2025年4月,“中信信托-东方园林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这是全国首例股权信托财产登记。 该试点项目的两层信托架构引发关注:一号信托负责信托受益权登记及管理、分配信托利益、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等工作,二号信托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负责对平台公司处置底层企业及底层资产进行监督。设立股权信托涉及多方利益,通过信托结构分层设计,分离控制权与经营权,适配各方诉求,提升管理效率,以“时间”换“空间”,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这种设计避免资产被查封冻结,为债权人提供长期回收可能。 该试点项目由两家信托机构作为双受托人,助力东方园林完成破产重整,避免企业资产因无序清算贬值,防止风险扩散,保障员工就业与产业链上下游稳定,预留信托收益清偿债权人权益,突破传统资金信托局限,为行业探索“财产独立+受托运营”模式提供实践样本。 股权信托财产登记的核心功能在于进一步清晰界定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责任财产范畴,因此除了参与风险处置,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出台也为家族信托的发展完善提供了新的可能,过往因为缺乏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方式,置入家族信托的股权仅能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且不标明为信托财产,使得部分委托人及受益人对股权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心存担忧。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强化了企业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的公示效力,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股权信托在民营企业传承中的应用。 (三)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 特定资产剥离、保值、升值的重要方式
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业务以“价值被低估、具有较大升值潜力、有变现需求”的资产为核心标的,不仅涵盖传统不良债权,还包括收益权、实物等多元化资产类型。《分类通知》明确将“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纳入资产服务信托范畴,为信托机构参与企业纾困提供了制度支撑。 1、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的应用场景 风险处置服务信托根据企业是否进入破产程序,细分为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和破产服务信托。通过将企业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以债权人为受益人,实现风险隔离与重整效率提升。 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针对未进入法定破产重整程序的困境企业,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构筑法律护城河,开展定制化的纾困咨询、债务重组等服务,对拟进行债务、资产、股权重组的困境企业制定风险处置方案以及设立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信托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需求,以独立第三方平台身份为重组载体,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加快资产处置和纾困进度,丰富偿债资源。 此类场景服务主要价值意义在于解决个性化纾困需求。针对困境反转辅导需求,信托机构可提供一体化纾困方案,并兼容包括不限于资产管理公司等多元化主体为困境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针对特定不良资产出售或盘活前有价值修复需求的,信托机构可通过设立自益财产权信托,将风险资产剥离至信托,再由信托机构运作实现价值提升后完成资产流转;针对尚未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但仍存在整体债务重整需求的,信托机构可通过设立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委托端接受现金、股权、其他非现金类资产,受益端实现全体债权人根据债权性质差异设置优先级别不同的信托受益权,避免债权人集中挤兑资产造成的资产价值贬损,亦能避免因债务人资产不能分割造成的债权人受领偿债资源后流转受限的情形;针对债权人主诉追加抵质押物但不能登记确权的情况,信托机构可通过设立财产权信托完成抵质押登记。 2、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的实践与风险 自2022年《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以来,已经有多家信托机构积极参开展以债务重组或股权重组为主的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业务。2022年6月,西部信托企业市场化重组项目的落地,规模超过230亿,期限长达7年。交易结构设计核心是发挥了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把重组资产与债务人的其它资产隔离开来,为整合内部资产、导入外部资源创造条件,最大限度以时间换空间,避免仓促低价处置资产和盲目处置经营性资产,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目前对于一些全国性的地产开发商,因地制宜,通过服务信托分别盘活已发生风险的楼盘,无疑是纾困、化解风险的一种实现路径。 在市场化重组过程中,存在债权人依据《信托法》第十二条[1]规定,主张信托目的不合法,要求撤销信托机构的风险,因此信托设立过程应当确保权属清晰,委托人不存在以逃避债务、转移财产为目的的侵害债权人利益行为。对于未被列为信托受益人的外部债权人而言,由于信托的设立隔离了债务人最具价值的资产,可能使得其债权不能公平地获得清偿。部分债权人可能会以信托损害债权人利益、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对外处置资产为理由进行抗辩,进而引发债权人撤销权风险。 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设立后,信托机构在外部效力上将成为标的股权的股东,如标的股权存在未按期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况,或者标的公司出现破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等导致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情况,信托机构可能面临被要求补缴出资、对标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风险。故信托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交付已经实缴完毕、无权利负担的股权,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约定对委托人的追索权。 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是信托机构符合监管导向、市场需求和具有行业属性的本源业务,在债务处理法治化、市场化机制不断完善下,该类业务未来仍有较大的增长空间。信托机构应当构建完善、科学、专业的风险资产运营体系和全面、综合和系统的风险资产处置能力,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流程,做好信息披露、清算分配、组织受益人大会等工作,提高服务质效。 (四)破产服务信托:多元化重整与清算解决方案
随着中国经济结构近年来的深度调整,不良资产加速暴露已成为金融领域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作为一项新兴业务,被监管机构正式列为重点转型方向之一。截至2024年,参与破产服务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已增至30余家,存量规模突破1.5万亿元,表明破产服务信托已从新兴工具逐步成为主流的重要金融工具。 1、破产服务信托的核心功能 破产服务信托在破产重整和清算中展现出多方面功能: ①偿债工具 信托公司将原有债权转变为信托受益权,通过向企业债权人分配信托受益权来清偿债权。这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新的、灵活的受偿方式,尤其适用于企业财产无法及时变现、以资产抵债不利于债权人利益实现或债转股不易操作的情况。 ②资产整合工具 在重整或和解案件中,通过资产重整剥离低效、无效、非主业资产,并将短期内难以处置的资产归集至信托项下。信托公司在信托存续期内对这些资产进行重新整合、运营管理和打包处置,从而逐步实现资产增值和变现,最终实现债权人利益。 ③出资人权益调整工具 在重整案件中,信托可用于调整出资人权益。通过将重整企业股权调整至信托持有,并在债权清偿目标达成后将部分或全部股权交付给原股东,这既能依法实现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又能调动原股东参与企业经营的积极性,促进重整计划的实现。 ④投资辅助工具 在特殊资产投资中,信托可以先持有被投资资产,并随着投资款的支付逐步释放产权,确保破产财产的独立性并维护债权人对财产的最终权利。 信托也可作为债转股的有效工具,解决《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繁琐的注册程序以及债权人隐名持股的需求。通过信托持有债权并实施债转股,债权人成为信托受益人,可以减少操作负担并提高对底层企业治理的影响效率。 ⑤抵债资产代持工具 当抵债资产需要抵偿多家债权人的债权时,由信托集中持有抵债资产,各债权人持有信托份额,可避免多人持有抵债资产的繁琐事务和代持风险,提高管理和处置效率。 ⑥资产处置辅助工具 信托具有转换财产形态的功能,可将基础财产权转换为信托受益权,通过转让信托受益权方式规避物权交易资格限制,实现基础财产权利的转让,尤其适用于产权交易存在政策限制或资产变现不能及时完成的地区。 于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24〕309号)对设立信托计划清偿债务提出具体要求,强调债务清偿方案应当“明确、可行”,不得以“明显无法执行或者难以变现的方式清偿债务”,并强制规范信托财产范围、受托人职责及期限。新规强调"可行、可变现",直击过往信托财产估值虚高、变现乏力的问题,推动业务从"允许应用"转向"规范实效",促使信托公司强化方案可执行性与受益人保障。 2、破产服务信托展业风险与对策 近年来,许多社会广泛关注的破产案件中,均可见到破产服务信托的实践,破产服务信托展业中也积累了一些典型风险: ①信托工具滥用风险 在破产案件中不正当使用信托工具,引发不利后果的风险。例如,企业为避免破产清算而单纯利用信托进行资产隔离和处置,将债权转化为信托受益权,但未真正引入投资者或明确资产处置计划,导致债务变相展期,甚至成为原股东逃废债的工具。这种做法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仅仅是将债务从一个司法程序“平移”至另一个平台,债权人权益仍悬而未决。 ②信托治理僵局风险 信托设立后,信托治理机制无法有效运转,受益人大会或其常设代表机构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导致信托事务停滞不前。治理僵局是需要预判和预设解决方法的问题,例如,可在重整计划中明确决策僵局的化解措施,即在受益人大会连续两次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时,可由管理委员会或受托人作出决议。 ③信托底层资产管理失序风险 破产服务信托设立后,直接信托财产项下的底层财产无人管理、管理者滥用管理权或信托治理结构无法向管理者实施有效影响,从而引发信托利益损失的风险,通常源于对重整后企业运营管理缺乏明确计划,或未明确经营管理责任方。 ④重整方案执行不能风险 破产决议文件设定的信托设立后事项过于复杂,超越信托公司的管理事项和能力范围,或信托项下资产仍承担超过自身现金流创造能力的金钱债务负担,导致信托项下资产具有二次破产或重整计划执行不能宣告破产的风险。 为应对上述风险,信托机构应从单一受托人向重整顾问、资源整合者、产业赋能者的多元化角色转型,拓宽服务深度和维度,为企业提供资产处置、企业托管及公司治理等服务,以满足市场期待。 在设立破产服务信托过程中,信托文件中应当详细规定信托治理的会议类别、决议分类、表决规则、流程安排及底层资产管理安排,减少留白,设计合理的受益人利益,拓展服务信托时让债权人参与决策,优先保障债权人利益。 同时,需要审慎评估底层资产合理性,对底层资产状况进行审慎考察,评估时间推移能否真正提高或维持资产价值,能否更优保障债权人利益。避免将不具有置入价值的资产(如长期停工停产、高腐蚀设备等)置入信托,损害债权人利益。 风险防范的关键在于回归信托本源,确保信托工具的正当使用。如果无原则地通过引入信托工具来结束破产程序,将损害债权人利益,有违破产法框架下挽救企业、维护各方利益的初衷。因此,破产案件中的各方均应坚持引入破产服务信托工具的必要性、经济性、合法性、程序性原则,让破产服务信托在我国风险处置领域发挥更大作用,助力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行业转型方向与建议
近年来,信托行业经受了前所未有的变革和挑战,虽然经历了风险爆发、机构出清及规模压降的洗礼,但是也为合规经营、专注转型的信托机构提供了“弯道超车”的发展机遇。 1、紧扣"五篇大文章"与"三分类"双轨驱动 在战略选择上,信托“三分类”新规的实施,为信托公司摆脱传统路径、厘清业务边界、拓宽服务内涵提供了新思路与新指引,“五篇大文章”为金融服务和金融创新提供了落脚点,信托公司应结合自身资源禀赋,聚焦“三分类”下各细分子类的关键机会,开拓具备特色竞争优势的业务,选好赛道,确保业务创新不断摸索前行。与此同时,尝试寻找服务“五篇大文章”的业务发展方向,向服务型信托、资产管理信托、慈善信托和财富管理多元化发展。 信托公司应围绕建设金融强国总体目标,立足信托本源和制度优势,强化信托服务功能,坚守行业定位,把更多的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切实当好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压舱石,担负起新时代赋予信托行业的职责使命,在服务发展引擎转型的“科技金融”、服务发展方式转型的“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和“养老金融”、服务发展要素转型的“数字金融”等领域深入探索,有所作为。 随着“三分类”新规的进一步细化落实,信托公司必须从根本上转变传统经营理念,改变同质化竞争的非标融资业务模式,先立后破,确保新旧动能转换有序:在资产管理信托领域,加大标品信托投资研究,不断优化投研团队、运营流程、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标债投资、TOF产品、现金管理类业务等特色优势;在资产服务信托方面,加大专业资源投入,争取在风险处置服务信托、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等领域闯出新路径;在慈善信托方面,不断拓展慈善信托的服务深度、广度,逐步形成具有信托特色的品牌竞争力。 2、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启示 近期,股权和不动产登记试点等工作的推进,为信托业务创新与拓展提供有力支撑,激发信托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需求的潜力,推动信托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通过完善配套设施,能够有效解决信托业务发展中的痛点和难点问题,提升业务运行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增强市场信心,为信托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配套制度的建设有利于信托机构充分发挥信托功能优势,在多领域打造差异化的竞争优势。前节所述的各类信托业务往往是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托管、风险隔离、风险处置、财富规划和代际传承等专业信托服务。信托公司需要对不同情景下的委托人、受益人的诉求设计定制化的信托服务方案,这要求信托公司及时完成从受托人到资产出让方、资金提供方、重整顾问、资源整合、产业赋能等角色的多元化角色转变。 同时,专业化的人才储备是开展各类专业化信托业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完善信息化系统建设也是提升服务信托效率的重要手段。比如,客户基础信息、相关税收、反洗钱等信息核查及监管报送工作涉及要素众多,如采取人工采集,不仅难度非常大,且极易引发操作风险。 展望未来,前述各类信托业务的市场需求将持续增长,业务模式将不断创新,监管与法律体系将日益完善,受托人职责边界将逐步拓展,跨界合作与生态构建将成为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要充分把握这一“蓝海”机遇,信托公司需持续强化自身专业能力,优化业务流程,探索可持续盈利模式,并积极与监管机构、司法部门及其他专业机构协同合作,共同推动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
信托行业的转型是一场涉及制度逻辑、商业模式与社会价值的系统性变革。其本质是通过重构信托财产独立性、提升服务专业度,实现从“金融工具”到“社会信任载体”的功能跃迁。这一进程既需要突破传统金融的路径依赖,也需探索中国特色的信托制度创新路径。 从战略定位看,信托行业已超越单纯的资产管理范畴,成为连接资本、产业与社会需求的关键枢纽。在服务实体经济层面,一方面,通过资产证券化、破产重整信托等工具盘活存量资产,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另一方面,依托财富管理服务信托、慈善信托等创新模式,满足家庭代际传承、养老保障等多元化需求。这种“双向赋能”不仅提升了金融资源的使用效率,更推动了金融资本与人力资本、社会价值的深度融合。 制度创新是行业转型的核心驱动力。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突破,解决了长期困扰行业的权属界定难题,使非标资产阳光化、标准化成为可能。北京、上海等地试点的不动产与股权登记机制,不仅强化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更通过登记生效模式,构建了信托财产登记公示的信任基础。此外,监管层对ESG评价体系、数字金融工具的引入,为信托行业参与绿色金融、科技金融提供了方法论支撑。这些创新共同推动信托制度从“法律框架”向“生态体系”升级。 然而,行业仍面临深层次挑战。创新制度缺乏与税收政策的衔接,部分信托机构盈利模式单一化、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制约了信托功能的全面释放。资产服务信托虽规模快速扩张,但收入贡献率偏低,暴露出同质化竞争与附加值不足的隐忧;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业务受限于税收政策与登记范围,尚未形成规模效应这些矛盾凸显了行业从量变到质变过程中,需在制度协同、能力建设与信托文化培育上实现突破。 站在金融强国建设的历史方位,信托行业需以更高站位审视自身使命,信托行业不仅是资本流动的管道,更应是社会信任的基石。通过完善信托财产法律政策体系、推动财税配套改革、加强专业人才培养,行业有望在服务国家战略、促进社会公平、优化财富分配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一进程或将重塑中国金融生态,并为全球信托制度创新提供“中国方案”。
脚注: [1] 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2018年4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 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2024年度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 [2]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4)》 [3] 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2023-2024中国信托业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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