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实施,保险与信托的再一次链接!
《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五条 信托公司可以自行销售信托产品或者委托其他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信托产品。任何其他机构和自然人不得代理销售信托产品,不得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者多只信托产品特征信息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变相开展信托产品销售。
2025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五条要求“规范(信托)销售行为,严格代销管理,严禁非金融机构代销信托产品。”但征求意见稿并未严格限制只有“金融机构”才能销售资管类信托产品。
现行有效的《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2015年修改)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销售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那么,新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是不是就可以代销资产管理信托产品(即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了?
如果可以,那么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谁可以销售资管类信托产品?需要符合何种资质?筛选出一部分代理人?另人引发遐想。
责任编辑:liu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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