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信托资金:信托公司全额赔偿,托管银行承担4%连带责任

时间:2025/12/17 11:20:31用益信托网

2025年9月,北京金融法院对民生信托“至信107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投资纠纷做出二审判决,信托公司被判全额赔偿投资人本金及利息损失,托管银行在4%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资管新规打破刚兑的前提下,向信托公司追责需要较高的诉讼技巧。


胜诉的关键在于证据搜集。


以“至信1071号”为例:


基础事实


2020年8月,民生信托发行“至信1071号”,总规模13.5亿元,宣传的资金用途为向北京中佳盛源商贸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2个月。


信托期满后,底层无力还款,信托违约。


经过调查,信托资金并未支付至约定收款账户,而是转付给中佳盛源关联公司的信托专户,用于偿还关联公司的到期信托借款。


中佳盛源的两个关联公司欣华阳、汇众道和此前通过民生信托融资,但但到期无力清偿,“至信1071号”的发行实为借新还旧。


民生信托与中佳盛源及两个关联公司签署《四方协议》,将其中部分信托资金付至两个关联公司的信托还款专户,用于兑付已经到期的款项。


信托资金的用途与宣传目的不符,具有欺诈性质。


此外,在“至信1071号”信托计划项下,民生信托称有抵押物担保。但信托违约之后,抵押物无法处置变现,担保价值沦空。


在银保监局的举报调查意见书中,认定信托公司的过错包括:


1)未如实向投资人说明抵押物的评估情况;


2)未披露信托资金的实际投资范围;


3)未充分揭示信托项目的风险情况。


该案投资人在东城法院一审中即获得胜诉判决,二审由金融法院维持原判,信托公司本金全赔,并需赔偿1倍LPR的资金占用利息。


托管银行因为未能完全履行“与其职责相匹配的形式审查与核对”义务,被判承担4%的连带赔偿责任。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持牌金融机构并非铁板一块,并不是聘请专业律师搞出一套复杂精密的合同文本和免责声明就真的能够甩掉法律责任。


证据搜集的重点在于懂金融、懂融资行为和套路,反向推演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的交易内幕,借助信息披露和监管举报完成证据搜集和事实还原。


借新还旧和虚增担保物价值都是常见手法。


信托公司在本案中的操作可谓是简单粗暴 —— 


但凡它老老实实将资金汇到融资方账户,哪怕融资方立刻转给关联公司,关联公司立刻还给信托公司,钱转一圈之后,信托公司就可以洗白,或者洗白一大半的责任。那么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是信托公司只承担40%、50%的责任。


为什么信托公司明目张胆,直接改变付款路径,将钱径行打至关联公司的信托专户呢?


恐怕是因为融资方征信恶化,钱付给融资方,无法保证安全地转一圈回来还款。届时旧债未还,又添新债,肉包子喂了狗。


对于托管银行而言,合同明确写明了资金用途,信托公司却突然指示改变付款路径,付到一个毫不相干的账户,银行的监管责任何在?


如果仅凭信托公司的指示就可以执行转账任务,信托资金何需监管?投资人何必白白支付托管费用?


4%的连带责任,对于银行收取的托管费(通常不高于0.1-0.2%/年)属实不低,但对于投资人的损失,却是九牛一毛。


作者:
来源:债 务 重 组 小 组 长

责任编辑:liu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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