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赤:明法于心,守法于行

时间:2026/02/25 14:52:53用益信托网

“依法合规、不胡作非为”是金融业赖以存续的生命线

 

金融业因经营货币信用而独具特殊性,其本质是通过资金跨时空交换,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从居民小额存款到企业大额融资,从货币市场到资本市场,从境内配置到全球流动,金融贯通社会财富循环,是经济运行的“血脉”。然而,与资金深度绑定的另一面,是高风险与高诱惑并存。道德风险首当防范:从业者每日经手巨额资金,权力与资源高度集中,若敬畏之心稍有松懈,极易在短期利益驱使下突破合规底线,践踏市场规则,最终引发巨额损失、扰乱经济秩序。操作风险同样不容忽视:金融业务链条长、环节多,客户识别、尽职调查、资金划转、合同拟定、抵质押手续办理、交易清算、风险监测等任一节点出现疏漏、失误或违规,都可能酿成风险事件,侵蚀公众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信任。

 

因此,“依法合规、不胡作非为” 是金融业赖以存续的生命线,而非额外负担。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则共同构筑金融安全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划定业务边界,配套细则量化操作标准,机构内部合规体系则将制度细化为日常行为准则。坚守底线,不冲红线,既能有效约束个体冲动、提前化解风险,又能以统一透明的规则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最需要处,形成金融活水的良性循环。反之,任何踩线越界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金融史上,违规放贷诱发的坏账危机、“庞氏骗局”造成的投资巨亏、业务失范招致的天价罚单,证明一旦违规,轻则机构声誉扫地、监管重罚,重则触发系统性风险,影响发展大局。

 

归根到底,金融业依法合规是对责任的坚守:对客户,意味着诚信不渝、守护财富;对市场,意味着敬畏规则、维护秩序;对社会,意味着稳健审慎、赋能发展。唯有让法律法规与监管规范成为行业基因,金融业方能在服务实体经济的道路上行稳致远,真正发挥经济血脉的积极价值。

 

严格执行法律的国家必然强盛,轻视法律的国家必然衰弱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和湛深的政治智慧,为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建设提供宝贵的思想养料。春秋时期《文子》指出: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

 

意为法律是天下人共同遵循的准则。法律如同准绳,丈量是非曲直。在金融领域,法律法规是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根本准则。

 

《史记》总结法家的原则是: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法家不讲亲疏,不看重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关系;不讲贵贱,不看重社会地位的高低;一切以法律为评判是非的标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金融监管需摒弃特权思维。在金融市场中,无论是大型金融机构还是基层从业人员,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开展业务,遵守同一套规则。必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确保金融监管没有例外、不留空白。

 

《管子》认为:

 

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

 

说的是:即使有灵巧的眼睛和高超的手艺,也不如用笨拙的圆规和直尺更能精准矫正方圆,说明制度比技艺更重要。P2P行业曾因“监管真空”野蛮生长,引发乱象,直至监管办法出台才遏制风险,印证了制度对金融创新的护航作用。这印证了“拙规矩”的长远价值——金融创新不能成为规避监管的借口,唯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才能防范“巧目利手” 异化为套利工具。当前金融科技快速发展,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广泛应用,更需要以制度建设保障技术向善,让金融创新始终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

 

《韩非子》总结历史经验后郑重提出: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严格执行法律的国家必然强盛,轻视法律的国家必然衰弱。韩非子以历史经验为据,强调法律执行力度与国家兴衰的直接关联。他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即法律应超越权贵特权,通过严刑峻法维护社会秩序。这一思想对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坚持“强监管、严监管”导向,通过充实政策工具箱、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强化行政处罚等措施,显著提升了金融治理能力。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生前遗嘱”(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需制订恢复与处置计划)机制的建立,构成了防范系统性风险的 “三道防线”。现代金融监管必须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规则,既要纠正有照违章,也要打击无证驾驶。实践证明,只有当法律得到严格执行,监管没有“宽松软”,金融机构才能稳健经营,金融市场才能有序运行,经济发展才能获得持续动力。相反,若执法不严、监管不力,金融风险就会积聚蔓延,最终损害国家发展根基。

 

早期信托制度的勃兴伴随着司法实践的剧烈阵痛

 

必须承认的是,金融史上的一些金融创新,的确是为了规避当时一些不合理的法律制度的约束和限制。以信托的产生为例,信托制度滥觞于13世纪英格兰,其诞生堪称中世纪法律智慧的巅峰之作。彼时,封建财产法对土地流转设置了严苛桎梏:长子继承制固化家族财产分配,向教会捐赠受《没收条例》限制,役税征收与封建义务层层叠加。在这样的制度困局下,民间以“用益制”破局——委托人通过将土地法定所有权让渡于受托人,而经济收益则由委托人所指定的受益人享有。

 

早期信托制度的勃兴伴随着司法实践的剧烈阵痛,核心矛盾集中体现为三大类型化冲突 : 一是背信处分危机。受托人利用普通法仅承认其法定所有权的漏洞,擅自出售土地、侵吞收益或进行自我交易。此时受益人只得诉诸衡平法院,而普通法法院因缺乏令状制度难以介入。二是目的落空风险。信托常因受托人挪用资金或拒不履行避税安排导致信托目的无法实现。三是管理失能困境。受托人因能力不足或重大过失导致信托财产损失,受益人却因缺乏“占有”而无法自力救济,凸显普通法对受益人保护的空白。

 

这些纠纷的核心矛盾在于:普通法只认可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当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后,普通法会认定受托人是唯一所有权人,完全忽视受益人利益,导致利益失衡。衡平法院作为信托制度的“助产士”,以 “良心、公平、正义”为价值标准,逐步构建起现代信托的三大核心机制:一是信义义务体系,通过判例确立忠实义务(如禁止自我交易)、谨慎义务(善良管理人标准)及分别管理义务(信托财产独立性),形成以受托人为中心的监管范式。二是衡平救济工具,追踪权用于追回被不当处置的信托财产;撤销权用于取消违法交易;拟制信托用于强制侵占人返还财产。三是功能类型拓展,从土地信托延伸至商事信托、公益信托,形成“私益—公益”的二元架构。

 

19世纪以降,信托制度的法治化进程呈现清晰的阶段性特征。早期的衡平法实践虽确立了信托的基本架构,但其依赖判例的模糊性始终制约制度发展。1893年《受托人条例》的颁布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案首次系统规定受托人责任体系(包括忠实义务、谨慎义务及分别管理义务),标志着信托由“规避工具”升华为以信义义务为基石的现代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财产法》(1925)通过成文法形式明确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受托人法》(2000)则进一步细化受托人行为规范,构建起“普通法+ 衡平法+成文法”三位一体的法治框架。这一制度演进直接推动了信托功能的范式转换。

 

合规不仅是经营成本,也是生产力

 

在现代社会,信托制度早已从规避封建义务的原始动因,转变为在法律框架内实现财产隔离、资产管理和财富传承的合规工具。对于信托机构和从业人员而言,唯有树立以法律为底线、以信义为准则的理念,才能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实现信托制度的正当价值。

 

当然,客观来看,随着监管规定越来越增多、监管要求越来越提高、监管处罚越来越重,金融机构需要在合规管理方面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也日益增加。为有效应对这一问题,智能合规系统应运而生,金融科技显著提升了合规管理的效率与精准度 :一是精准识别洗钱和欺诈行为;二是既降低交易成本,又提升监管透明度;三是自动化解析政策法规要求、生成标准化操作指引,并在运维执行中实时监测异常行为,实现事前预警、事中干预、事后闭环整改的全链路智控 ;四是监管报送周期缩短。智能合规推动合规管理从被动响应向主动免疫转型。

 

金融机构应该认识到,合规不仅意味着经营成本,它也是生产力。金融机构面临严格的监管环境,违规行为必然导致巨额罚款、业务限制、民事赔偿及难以修复的声誉损失。合规的核心功能在于系统性地规避这些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这是最基础、最直接的生产力体现。同时,合规不仅仅防控风险,更能主动创造价值 :它通过标准化流程和科技赋能提升运营效率 ;通过积累声誉资本降低客户获取与筹资成本;通过赢得监管信任拓展业务空间;通过培育合规文化增强组织韧性和长期竞争力。因此,合规成为金融机构降本增效、赢得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驱动力,是高质量发展的引擎。

 

(作者为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信托业协会信托文化专委会原主任委员)

 

本文选自《当代金融家》杂志2026年第2期。


作者:陈 赤
来源:当 代 金 融 家 杂 志 社

责任编辑:liu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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